第十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天内初审结束,由同级财政厅(局)主管负责人签署同意批准或者不同意批准的意见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复查后报财政部于2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财会协字[1998]55号)第三条规定:“设立事务所,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第五条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二)有10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5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降低门槛:发展税务师事务所(3)
评论
4 views
第十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天内初审结束,由同级财政厅(局)主管负责人签署同意批准或者不同意批准的意见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复查后报财政部于2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财会协字[1998]55号)第三条规定:“设立事务所,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第五条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二)有10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5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