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正在执行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国税发[1999]192号)第三条规定“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第四条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国税发[1999]192号)第三条规定“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第四条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比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还要严;审批权限也是前者比后者高。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为加快发展壮大税务师事务所队伍,适应我国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建议尽快放宽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下放批准权限。
降低门槛:发展税务师事务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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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正在执行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国税发[1999]192号)第三条规定“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第四条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国税发[1999]192号)第三条规定“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第四条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比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还要严;审批权限也是前者比后者高。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为加快发展壮大税务师事务所队伍,适应我国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建议尽快放宽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下放批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