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对策:税务代理(5)


  
  毋庸置疑,从税务代理的一开始就遇到业务需求不足的大问题。业务需求不足关系到税务代理的生死存亡。税务代理与税务机关脱钩后,矛盾更加突出。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根本的解决办法是从法规上解决税务代理的固定的法定业务。如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固定的法定业务。上市公司就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依照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是从1991年7月1日施行的。那时还没有正式开展税务代理。现在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已明确规定有“审查纳税情况”,就应该把它纳入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注册税务师出具了《纳税情况审查报告》,就不用“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了。因为,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在法律上是具同等地位的。按道理讲,注册税务师向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审查报告》,比“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更具专业性和权威性。并且,国家税务总局也有作出此规定的权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美国的税务代理与日本不同,通常是综合性的。在美国凡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资格的人,均可成为税务代理人。他们向客户提供包括财务、会计、审计、税务、经营、管理等诸项内容的综合服务,会计与税务地位相同。在我国注册税务师与注册会计师地位也应相同。否则,有歧视之嫌。笔者迫切希望和郑重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把注册税务师向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审查报告》,作为与“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同等的法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