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女生举报州长强奸”后遗症:转发谣言帖是否担责?


又一个网络谣言在真相面前被击得粉碎!

在网络上广为传播的“北大女生举报州长强奸”事件日前被证实为为谣言。

谣言被击破来自于谣言“男主角”——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州长杜崇烟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其在网上发现“北大女生自称被州长奸污”的帖子,对他进行诽谤,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湖南警方遂即与北大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取得联系。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谣言“女主角”——当事人石某已经报案,并称手写《举报材料》完全是他人胁迫所作。
 
本来,如果帖子内容属实,“北大女生”即是当仁不让的“受害者”,杜某理应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羁押;如果帖子内容不实,发帖者虚构事实,捏造谣言,当然也给杜某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被人认为为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无疑构成了其名誉上的损害。但现在案情显然更加复杂一些,石某所写“举报材料”如确系受他人胁迫而写,公众的目光则显然会投向这位“幕后黑手”。

据警方透露,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证据,该案已被认定为是一起北大女生被胁迫手写《举报材料》,并通过网络传播诋毁他人名誉的刑事案件。案件尚未完全侦破,也许事件全部的真相完全暴露于公众视线面前,还有待时日。

那么,在这个“北大女生举报州长强奸”事件中(我们权且称其为“事件”),被证实为谣言后,胁迫者、写“举报材料”的人、上传发帖的人、转发谣言帖的人,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按照法律上的理解,“诋毁他人名誉”一般会有民法、行政法、刑法意义上不同法律意义上的界定:
从民法的意义上来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从行政法的意义上来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将会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从刑法的意义上来说,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情节严重时,才会构成诽谤罪。诽谤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如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不能以本罪论处。而且,诽谤罪的被诉,除非涉及国家或社会重大公共利益,只有受害者告诉的才处理,属于“民不告官不究”之列。

至于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哪一个法律来应对和规制“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一般来说,上述三法的适用通常会因其严重程度不同而定。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如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则只能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而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即使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无论怎样,“北大女生举报州长强奸”事件,一旦被证实为虚假的“举报材料”,无论从民事侵权的故意来讲,还是从刑事诽谤犯罪的主观故意来讲,写材料的人和上传发帖的人都将背负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所谓“主观故意”,一般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至于对于众多频繁转发这个谣言帖子的网友而言,是否也会被涉构成诽谤罪呢?

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对特定的受害者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通常不应构成诽谤罪。但从民事的角度,其传播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信息的事实一旦成立,即使不存在主观故意,仍具有一定的侵权过错——从这一点上讲,如果把网络中的论坛作为一个媒体传播载体,论坛的所有者、管理者则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只是,在现实中,基于转发帖子者众多难以一一认定,且受害者的主观针对对象不同,以及法律上所需要的特定的证据标准和要求很难达到,实际上是很难真正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