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不夸张地说,产权界定不仅改变了中国林业,改变了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更改变着世界。在中国未来的接续改革中,通过产权的制度设计使一切经济主体的创新源泉完全迸发出来,更应当成为我们未来改革永久秉承的精神。
“计划用10年时间,建设20万亩珍贵树种基地,经过30年时间的培育,实现产值200亿元,这相当于再造一个南平林业。”对于这个跨越30年时空的“豪言壮语”,我们可能不必当真,毕竟30年的岁月太过漫长。但是,悄然发生变革的林业经营模式和新的组织结构安排,却有理由让我们对南平林农的这种希冀充满无限遐想。
此前,由于林权问题没有解决,广大林农“耕山有责、经营无权、分配无利”,守着金山银山,却无法耕山致富。而如今,山上的活林木变成了真正的商品,山林里的资源变成可交易流动的资本。“资源活了,林农富了,山更绿了。”两厢比较,形成鲜明落差。
落差的形成,源于这次林权制度改革,选择了新的经营模式和组织结构安排。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曾经说过:经济问题总是与选择联系在一起的。正是因为选择了不同类型的产权结构安排,才最终形成了福建、江西、辽宁和浙江等地林权制度改革的空前成功。
可以说,产权本身的界定及其制度安排,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关键性因素。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产权制度改革,对于经济成长的绩效,不仅在这次林权改革中得到彰显,更可以回溯到人类经济成长史中去寻求解释。
长期以来,大多数经济学家都一致认为技术变革乃近代西方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因。在更为宽泛的经济分析中,人力资本投资也被纳入到经济成长的动因中去。
然而,西方经济学家的这些传统解释框架被诺思教授(Douglas·C·North)的经典性分析所颠覆。“解释显然存在漏洞!”诺思为此提出反证:为什么在一些具备了良好技术进步和具备大规模投资的经济体中,我们最终没有收获经济成长的结局呢?
显然,除非现存的经济组织结构是有效率的,否则经济增长不会简单地发生。换言之,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成长的关键,为经济当事人提供适当个人激励的产权制度安排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看,尼德兰(荷兰)和英格兰在西方世界率先爆发的经济成长并非是偶然的,其在制度上激发和保护在经济领域内的创新活动,并延伸至产权结构方面的制度化安排,是引致其经济成长的关键因素。
产权制度安排对于农村经济成长的恒久贡献,不仅可以就近从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近距离观察中得到佐证,在更为久远的记忆中。
荷兰农业历史上的快速成长,也不是由技术贡献所获得的,而在于在土地所有权方面的重新界定引发。
实际上,中国30年来的经济成长,也是在产权的界定和完善中前行的。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农村发生的大规模的包产到户,城市经济中涌现的为国有企业松绑、承包和改制,以及个体户和私人企业以各种名目出现,到外资经济重返中国经济舞台,都是产权的逐步改革和完善中实现的。这种经济领域的演化进程,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度修订的有力助推器,以维护经济演化进程的持续性,更与新的产权制度结构相适应。
中国目前席卷全国各省份的林权制度改革已然成为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行业和整体经济界成长的最近的例子。本轮林权改革在坚持在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依法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而与此前农民意识中“山上种了树也是集体的”产权制度形成了鲜明对照。
循着这样的思路设计,原本一片寂静的林业行业,瞬间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成为农民增收的兴奋点所在。并且,在此基础上,林业要素市场、以林权证为核心的林业投融资体系、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都在雨后春笋般的兴起,林业本身的快速成长倒似乎成为产权改革的伴生物。
因之,毫不夸张地说,产权界定不仅改变了中国林业,改变了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更改变着世界。在中国未来的接续改革中,通过产权的制度设计使一切经济主体的创新源泉完全迸发出来,更应当成为我们未来改革永久秉承的精神。(中证网)
“计划用10年时间,建设20万亩珍贵树种基地,经过30年时间的培育,实现产值200亿元,这相当于再造一个南平林业。”对于这个跨越30年时空的“豪言壮语”,我们可能不必当真,毕竟30年的岁月太过漫长。但是,悄然发生变革的林业经营模式和新的组织结构安排,却有理由让我们对南平林农的这种希冀充满无限遐想。
此前,由于林权问题没有解决,广大林农“耕山有责、经营无权、分配无利”,守着金山银山,却无法耕山致富。而如今,山上的活林木变成了真正的商品,山林里的资源变成可交易流动的资本。“资源活了,林农富了,山更绿了。”两厢比较,形成鲜明落差。
落差的形成,源于这次林权制度改革,选择了新的经营模式和组织结构安排。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曾经说过:经济问题总是与选择联系在一起的。正是因为选择了不同类型的产权结构安排,才最终形成了福建、江西、辽宁和浙江等地林权制度改革的空前成功。
可以说,产权本身的界定及其制度安排,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关键性因素。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产权制度改革,对于经济成长的绩效,不仅在这次林权改革中得到彰显,更可以回溯到人类经济成长史中去寻求解释。
长期以来,大多数经济学家都一致认为技术变革乃近代西方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因。在更为宽泛的经济分析中,人力资本投资也被纳入到经济成长的动因中去。
然而,西方经济学家的这些传统解释框架被诺思教授(Douglas·C·North)的经典性分析所颠覆。“解释显然存在漏洞!”诺思为此提出反证:为什么在一些具备了良好技术进步和具备大规模投资的经济体中,我们最终没有收获经济成长的结局呢?
显然,除非现存的经济组织结构是有效率的,否则经济增长不会简单地发生。换言之,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成长的关键,为经济当事人提供适当个人激励的产权制度安排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看,尼德兰(荷兰)和英格兰在西方世界率先爆发的经济成长并非是偶然的,其在制度上激发和保护在经济领域内的创新活动,并延伸至产权结构方面的制度化安排,是引致其经济成长的关键因素。
产权制度安排对于农村经济成长的恒久贡献,不仅可以就近从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近距离观察中得到佐证,在更为久远的记忆中。
荷兰农业历史上的快速成长,也不是由技术贡献所获得的,而在于在土地所有权方面的重新界定引发。
实际上,中国30年来的经济成长,也是在产权的界定和完善中前行的。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农村发生的大规模的包产到户,城市经济中涌现的为国有企业松绑、承包和改制,以及个体户和私人企业以各种名目出现,到外资经济重返中国经济舞台,都是产权的逐步改革和完善中实现的。这种经济领域的演化进程,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度修订的有力助推器,以维护经济演化进程的持续性,更与新的产权制度结构相适应。
中国目前席卷全国各省份的林权制度改革已然成为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行业和整体经济界成长的最近的例子。本轮林权改革在坚持在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依法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而与此前农民意识中“山上种了树也是集体的”产权制度形成了鲜明对照。
循着这样的思路设计,原本一片寂静的林业行业,瞬间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成为农民增收的兴奋点所在。并且,在此基础上,林业要素市场、以林权证为核心的林业投融资体系、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都在雨后春笋般的兴起,林业本身的快速成长倒似乎成为产权改革的伴生物。
因之,毫不夸张地说,产权界定不仅改变了中国林业,改变了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更改变着世界。在中国未来的接续改革中,通过产权的制度设计使一切经济主体的创新源泉完全迸发出来,更应当成为我们未来改革永久秉承的精神。(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