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拿法律“尊严”换取招商“成绩”?
用招商引资来发展当地的经济,这是对的,是没有什么可否定的。所以,在一些地方,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投资兴业,当地政府也就会制订出一些优惠政策,为外商服务。
但是,当我们的政府在作出招商引资决策,制订优惠政策的时候,如果制订的优惠政策超出了国家法律的“度”?也尽管,这个“优惠政策”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很有利,但是它的有些条款却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如果地方政府出台这样的优惠政策明显就会破坏国家法律的尊严、损害国家法律的形象,那么我们的地方政府是制订这个政策呢还是不制订这个政策?如果要制订,那么我们应如何去把握这个“度”?如何去作出自己的决策?使之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这都是值得我们地方各级政府深思的大问题啊!
然而,我们的实际情况并没有这么理想,其主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深思“优惠政策与国家法律”的问题。所以,为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一些地方政府在制订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时候,就会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总是有意无意地制订出一此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优惠政策来。
今天,笔者在新中网上就看到《河南沁阳市为大客商提供优惠:开车违法可不受罚 》的报道。此报道说的就是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法律之间的问题。
沁阳市本是河南省西北部的一个县级市,为了吸引投资,3年出台了5个红头文件,其中规定,投资5000万以上或符合其他条件的外地客商可享受一系列优厚待遇。例如他们在本地开车违法不罚款、娱乐场所消费不受查、子女就学不审核等12项优厚待遇。当地百姓习惯称这些规定为“超国民待遇”。
在这些优惠政策的推动下,沁阳市在这短短的三年时间里,吸引了高达近百亿元的投资,成为跻身河南省十强的经济强县(市)。
那么沁阳市都制订了些什么样的优惠政策呢?我们不妨一起来看一下这些优惠政策的内容吧:
2004年6月17日出台了《关于开展“效能革命”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意见》,规定:“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外来客商颁发‘荣誉市民证’,除涉及刑事案件外,执法部门不准对客商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除重大交通事故外,对客商车辆只纠章,不扣证、不罚款。”
2004年8月18日出台了《沁阳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和《沁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这两个文件。两个文件对全市职能部门提出了新的规定:凡是外商在本地投资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每月1日到25日为“安静生产日”,全市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对企业进行例行检查。确需检查的部门,必须经主管副市长批准后,在每月26日以后进厂检查。如有违反规定擅自进厂检查,将受到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
2005年7月11日 出台了《“沁阳市荣誉市民”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试行)》。主要规定持“沁阳市荣誉市民证”者在宾馆、饭店和娱乐场所,出示“沁阳市荣誉市民证”后一般不受检查;对持证人固定乘坐的车辆发放“沁阳市外地客商车辆通行证”,除重、特大交通事故外,只纠章不扣证不罚款;持证人直系子女就学可自由择校。
今年6月20日又下发了《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来客商和优秀企业家颁发“沁阳市特别通行证”的通知》(沁政〔2006〕58号文件
《通知》称,“依法注册、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享受的待遇有12项,其中包括娱乐场所消费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车辆违法不罚款不扣证(重大交通事故除外)、子女入学自由择校、医院看病半价支付、风景区免收门票、配偶免费参观市政府组织的大型文体活动等。
看了沁阳市为外来投资者制订的优惠政策,笔者不禁感叹,生活在沁阳市的外商,比生活在中国任何地方的人都“自由”。可以说,这些外来投资者连基本的国家法律也可以不要遵守的,更不用说公民的基本守则了,确实是个“超级国民”。
然而在这个“超级国民”面前,人们不禁要问?这些“超级国民”的待遇是谁给的,市政府有权给吗?他们的“待遇”有没有超出法律,法律是否允许呢?
很显然,只要有头脑的人一看就会知道,他们的待遇已经超出了国家法律的规定范围,法律是不会允许有这样待遇的“超级国民”的。
我们从以上五个文件里,随便拿两个文件来分析就会非常清楚。比如,娱乐场所消费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从这一点中,我们就会想,这些外商,在娱乐场所里只是唱歌、跳舞吗?如果是唱歌、跳舞那是没有什么的,公安机关来检查也是没有关系的。那么现在规定公安机关不能到娱乐场所去查,那么肯定是还有别的不能给公安机关看到的“娱乐”了。那么这些不能给公安机关查到的“娱乐”又会是什么样的“娱乐”呢?
其实,在中国娱乐场所的“娱乐内容”,说白了总起来说也就是那么几种情况:一是卖淫嫖娼,二是吸毒贩毒,三是其他犯罪分子的藏身之地等。当然,这些外商中第二第三种情况可能不多见,也许外商的主要“娱乐”内容是就第一种情况。
而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卖淫嫖娼,国家的法律有规定是不允许其存在的,是要对其进行打击的。而沁阳市为了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给外商以这样一个“待遇”。沁阳市政府不是明显的在保护“卖淫嫖娼”吗?不是公开对我们国家法律的玷污吗?何偿又不是在破坏我们国家法律的尊严,损害国家法律的形象呢?
还有其他一些规定,比如不给查外商的车子,假如有毒贩子通过外商的车子贩毒,沁阳市公安局要不要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有是说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按照沁阳市的优惠政策,公安局是不能查的。这样,那么贩毒分子不就轻易的过关了吗?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沁阳市政府无形中不也成了毒贩分子的帮凶了吗?沁阳市所做的这一切,不又是对我们国家法律权威的挑战吗?也可以说是对我们国法律的一个极大的讽刺啊。
综上分析,沁阳市所制订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虽然说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他们的这些成绩都是以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所换来的,是不可取之举。
所以笔者对沁阳市政府的所作所为,发出大声的疾呼:“岂能拿国家法律的尊严,来换取招商引资的成绩”?
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