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引:这篇文章初次发表于2006年9月20日。没过几天,陈良宇即下马了。之所以现在要指出这一点,是因为文章中有对依傍大款者、迷恋于私有化者的思维走向的描述。——这是事前而不是事后,决非应时之作。本文重点叙述的我国社会观念普遍的变化轨迹及原因,本身是相当重要的。
文章开头引用的物权法有关条文,正式通过的文本如下: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0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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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的角度或法律的角度,怎样保护私有财产?可以说是引起了相当尖锐的争论。
据新华社2006年8月22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文本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既强调要“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又强调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我们在此不准备停留于法律条文的争辩,讲讲某些关键性的事实。最近几年,有多少人几乎义愤填膺地疾呼,要在宪法或其他法律条文中载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人们的本意究竟何在呢?如果这是针对着30年或40年、50年之前的中国社会,尽管那时未必会有几个人认识到,并且以法律的形式提出这样的要求,但即使只是有这样的想法,意义也必定是非凡的。只要想一想,那时广大的群众——普遍贫穷的国民微小的合法私人财产,就并未获得法律的真正有力保障。切不要忘记,数量虽小,但确是合法的财产啊!而在当时,这些普通老百姓的私有财产又是最需要得到保护,却并未获得法律的有力保护的。
那末,过了几十年之后的最近几年,力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条文重要性的人们,真正关注的焦点是什么呢?可以肯定,决不是普通的工薪阶层的私有财产,尽管如果真有了这样的法律条文,对于普通的工薪阶层的私人财产,也可以作为获得保护的依据。
一部分人真正关注的焦点是私有企业主的私有财产——这样讲也并不准确,如果是讲实际情况,那么撇开相当个别的现象,有那个真正有实力的私有企业主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了侵犯而难以主张正当的权利呢?某些人的内心其实是要求,对显赫的私有业主可能属于不清不白的财产同样不能予以触动。
另一方面,广大的小私有业主的私有财产,或多或少地受到侵占或非正常损失的现象确是相当多的。但是,被侵占的理由通常也并非因为它们是私有财产——这与改革开放之前的情况相比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是因为,他们或者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或者他们的实际社会地位仍然较低——他们还不是真正的有钱人。
有些人的思路是相当清楚的:公有经济或国有经济,一定不行,必定要被私有经济所全面代替;私有经济中最有前途、最有力量的是大富豪、大老板、大型私营企业主。这些大老板、大富豪能在短时期里暴富,是他们的本事,做些违法的事难以避免,何必再去淘老古?世界本来就是他们的,巴结他们也是很自然的事。所以为他们争得法外特权正当其时。
至于一些贪官污吏,指望在保护私有财产的名义下,使自己本来见不得人的财产合法化,当然是他们求之不得的事。
对于少数私营企业主违法致富的追究,本来是十分清楚明白的事。任何人都必须受现行法律的制约,即使那是好多年前的事——违法追述也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否则的话,对于倾全力于工作,试图凭自己的不懈努力成为企业家的众多未成功人士,无疑是极大的伤害。现在的法律,尽管会有种种不足,但总体上讲,既给出了人们在经济领域的正常活动范围;对于违法犯罪,一旦发现,即予以惩处,是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由此可见,“原罪”赦免说本来就是够可笑的了,堂而皇之提出这样的法外特权要求,也够鲜廉寡耻的了,但确是现实社会某些人的真实心态之反映。
从另一方面讲,这又反映出社会对一部分违法的私有企业主是够纵容的了,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社会管理的无力。
与之类似,巨额贪污腐败案件的高发,表明对官员的财产和收入透明化已经到时候了。
社会现象及其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问题高度复杂,而社会本身又处在不断发展之中,人们的观念、看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妨对某些重要方面作些回顾。
当改革开放之初,农民分田到户承包经营的时候,有多少集体农民和农村干部以及社会人士,思想上怀着疑问:集体经济就这样散了吗?过了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再回想当时的情形还有什么意义呢?人们也许会这样讲。但时,后来乡镇集体企业几乎全部转变为私有企业,国有企业中的很大部分也转变成了私有企业,在性质上也并无根本性的区别。撇开在这些企业的转制过程中事实上难以完全避免的国有或集体资产的流失问题,从适当降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所占比重的角度讲,至少对于我国这样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国家来说,无法否认必要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只要不是和社会太隔绝,那就总可以看到,即使时至今日,仍然有不少人有着这样的想法:难道这些已经转制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不能通过加强管理等手段,继续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发展道路吗?
但是,客观地讲,这些认为维持原来那样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绝大比重未必不好的想法,目前已经不是关键性的观念因素了。最重要的是,这些企业的改制早已定局,并以私有形式运行了多年。历史已不可能后退。现在日益占据关键性观念位置的,是这样的想法:原来的公有企业转变为私有企业,证明效果很好,新成立的大量私有企业同样很好,所以,所有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迟早要转变为私有企业。其中有些身为共产党员的人还这样说:只要政权在共产党手中,有什么可怕的?私有企业不是照样向社会缴税吗?私有化也不可怕!
一些号称经济学家的人认为,公有经济要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来。除了公共产品生产部门可采取公有形式,其余都应转变为私有形式。——事实上,公共产品生产部门也可采取竞争性经营方式,也可由私有企业经营,因此,按这些经济学家的逻辑,全部经济都应私有化。
对企业转制基本持否定态度的人们,其中的关键性理由是:那些保持了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转制企业或转制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一线人员的收入差距太大了。同时,转制后的国有控股或独资企业,职工就业终身制事实上被取消了,或者从章程讲就被取消了。还是以往那种基本平均主义或差别不大的社会分配方式好啊!
上述种种观念或看法,从某个特定的侧面看,虽不能说完全错误,即不能说一点也没有反映实际情况,但从根本上讲,几乎都有重大的毛病,即都没有反映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当然,无论那个具体的国度,都可能经历重大的曲折,甚至走回头路。但是,单从曲折的一段路程,并不能看清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而对于每个具体的历史阶段来说,一些阶级、一些阶层的胜利和成功,就意味着另一些阶级、另一些阶层的失败和挫折。
小生产式的平均主义的美好愿望,不可能阻止企业改制的必然趋势;小生产式的平均主义、小生产式的社会主义、小农式的社会主义,并不是历史发展必然性的社会主义;小生产式的社会主义,在实践上,是阻碍我国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科学社会主义发展的痼疾。
已经证明,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制度、经济运行体制或宏观管理方式不仅适用于私有资本企业,也基本适合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资本企业。从各个企业的角度讲,如果私有资本企业的经营方式是有效率的,那么,为什么公有资本企业不能采用这些经营方式呢?公有资本企业和私有资本企业在市场经济下之所以是平等的竞争主体,就因为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是平等的,是被社会平等对待的。社会主义公有资本企业只有真正成为有竞争力的企业,才是真正有前途的企业,才是真正有前途的社会主义经济。与此相联系,没有了所占比重较适当的公有经济,也不会是社会主义经济了,或迟或早,也将不再是社会主义国家了。
社会化大生产是科学社会主义的真正立足之地,是社会主义胜利发展的物质基础。小生产式的平均主义的“良好愿望”不可能成为健康持久发展的社会主义的思想基础;一门心思要将公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来的自说自话的经济学家绝不可能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学家——他们实际也并不是在经济学领域有所建树的经济学家——所以,也绝不可能以这样的“理论”指导我国的改革,尽管他们自认为是改革的指导者或发言人。
话题拉得长了些。回过头来看,那些企图为名私营企业主争得法外特权的人们,他们的内心深处,正是认为全面私有化是必然趋势。依傍——实际具体依傍或精神上依傍名私营企业主好处多多。尤其是,不依靠显赫的大私有企业主,又能依靠谁呢?难道去依靠普通的劳动大众——早已经是过时的东西了。随便举个小例子吧,素来稳健的江浙一带,好几年前评劳动模范时,已经把显赫的私有业主作为劳动模范的主要对象了,这是有案可查的。
私有企业主,当他们同时是企业的高级管理者(总裁、总经理)或核心决策者(董事长)时,他们既是资本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作为卓越企业的管理者和决策者,他们是劳动模范。这些都是没有疑问的。试去翻一翻《资本论》,马克思在那里早已解决了这个问题。这是一身而兼二任,即两种不同的社会职能由同一个人担任。人所共知,小业主既是小资本的投入者,同时往往又是小商店、小公司等经济实体中最重要的劳动者。现当代的大企业,劳动者数量众多。这时候,管理者尤其是高级管理者,虽然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劳动者,但在众多的劳动者中所占比例自然就较小了。而且,现代化的大企业中,尽管总裁或董事长是处于关键地位,但管理劳动者在这些企业中实际是作为团队存在的,这和小生产式的管理劳动者有着巨大差别的。在这样的现代生产条件下,某些声称要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人的眼里,却几乎已经没有了普通劳动者的地位,而是几乎只盯着总裁、董事长这样的劳动者。即使从劳动者整体讲,眼光也是何等之狭隘啊!但其实,这些人中的相当大部分,也并不是真关注作为劳动者——管理劳动者的董事长或总裁,目光所及,几乎只是私人老板的钱袋。而历史是无情的,它决不是依据人们口头上标榜的是什么。眼里只有私有资本的人们,拜倒在这些老板的脚下是顺理成章的事;贪污受贿也成了振振有词、有理了。
另一方面,又要讲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和其他国家实践过的社会主义的一个巨大弊病。这就是在广大的普通劳动者中,所盛行的是平庸的小生产式的社会主义,是平庸的斤斤计较于一丁点小利益的平均主义。直至目前,可以说,我国数量仍然很大的企业仍然是盛行这样平庸的“平均主义”。机关事业单位中,这一类的陈腐套套可以说仍占主导地位。要知道,平均主义只会造就普遍的庸才和社会的停滞,但平均主义不可能成为阻挡腐败的利器。相反地,当市场竞争成了不可阻挡的潮流时,原先信奉平均主义的人们,极有可能转向信奉不经过艰辛奋斗的暴发户观念。这就同样转向以贪婪的方式形成巨额私有财产的合理性。相当大程度上可以说,目前我国一些转制的国有企业中,管理者和一线劳动者收入差距的急剧扩大,是对平均主义过度反应的表现。这是要由社会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解决的。
2006-8
文章开头引用的物权法有关条文,正式通过的文本如下: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0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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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的角度或法律的角度,怎样保护私有财产?可以说是引起了相当尖锐的争论。
据新华社2006年8月22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文本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既强调要“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又强调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我们在此不准备停留于法律条文的争辩,讲讲某些关键性的事实。最近几年,有多少人几乎义愤填膺地疾呼,要在宪法或其他法律条文中载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人们的本意究竟何在呢?如果这是针对着30年或40年、50年之前的中国社会,尽管那时未必会有几个人认识到,并且以法律的形式提出这样的要求,但即使只是有这样的想法,意义也必定是非凡的。只要想一想,那时广大的群众——普遍贫穷的国民微小的合法私人财产,就并未获得法律的真正有力保障。切不要忘记,数量虽小,但确是合法的财产啊!而在当时,这些普通老百姓的私有财产又是最需要得到保护,却并未获得法律的有力保护的。
那末,过了几十年之后的最近几年,力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条文重要性的人们,真正关注的焦点是什么呢?可以肯定,决不是普通的工薪阶层的私有财产,尽管如果真有了这样的法律条文,对于普通的工薪阶层的私人财产,也可以作为获得保护的依据。
一部分人真正关注的焦点是私有企业主的私有财产——这样讲也并不准确,如果是讲实际情况,那么撇开相当个别的现象,有那个真正有实力的私有企业主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了侵犯而难以主张正当的权利呢?某些人的内心其实是要求,对显赫的私有业主可能属于不清不白的财产同样不能予以触动。
另一方面,广大的小私有业主的私有财产,或多或少地受到侵占或非正常损失的现象确是相当多的。但是,被侵占的理由通常也并非因为它们是私有财产——这与改革开放之前的情况相比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是因为,他们或者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或者他们的实际社会地位仍然较低——他们还不是真正的有钱人。
有些人的思路是相当清楚的:公有经济或国有经济,一定不行,必定要被私有经济所全面代替;私有经济中最有前途、最有力量的是大富豪、大老板、大型私营企业主。这些大老板、大富豪能在短时期里暴富,是他们的本事,做些违法的事难以避免,何必再去淘老古?世界本来就是他们的,巴结他们也是很自然的事。所以为他们争得法外特权正当其时。
至于一些贪官污吏,指望在保护私有财产的名义下,使自己本来见不得人的财产合法化,当然是他们求之不得的事。
对于少数私营企业主违法致富的追究,本来是十分清楚明白的事。任何人都必须受现行法律的制约,即使那是好多年前的事——违法追述也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否则的话,对于倾全力于工作,试图凭自己的不懈努力成为企业家的众多未成功人士,无疑是极大的伤害。现在的法律,尽管会有种种不足,但总体上讲,既给出了人们在经济领域的正常活动范围;对于违法犯罪,一旦发现,即予以惩处,是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由此可见,“原罪”赦免说本来就是够可笑的了,堂而皇之提出这样的法外特权要求,也够鲜廉寡耻的了,但确是现实社会某些人的真实心态之反映。
从另一方面讲,这又反映出社会对一部分违法的私有企业主是够纵容的了,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社会管理的无力。
与之类似,巨额贪污腐败案件的高发,表明对官员的财产和收入透明化已经到时候了。
社会现象及其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问题高度复杂,而社会本身又处在不断发展之中,人们的观念、看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妨对某些重要方面作些回顾。
当改革开放之初,农民分田到户承包经营的时候,有多少集体农民和农村干部以及社会人士,思想上怀着疑问:集体经济就这样散了吗?过了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再回想当时的情形还有什么意义呢?人们也许会这样讲。但时,后来乡镇集体企业几乎全部转变为私有企业,国有企业中的很大部分也转变成了私有企业,在性质上也并无根本性的区别。撇开在这些企业的转制过程中事实上难以完全避免的国有或集体资产的流失问题,从适当降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所占比重的角度讲,至少对于我国这样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国家来说,无法否认必要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只要不是和社会太隔绝,那就总可以看到,即使时至今日,仍然有不少人有着这样的想法:难道这些已经转制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不能通过加强管理等手段,继续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发展道路吗?
但是,客观地讲,这些认为维持原来那样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绝大比重未必不好的想法,目前已经不是关键性的观念因素了。最重要的是,这些企业的改制早已定局,并以私有形式运行了多年。历史已不可能后退。现在日益占据关键性观念位置的,是这样的想法:原来的公有企业转变为私有企业,证明效果很好,新成立的大量私有企业同样很好,所以,所有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迟早要转变为私有企业。其中有些身为共产党员的人还这样说:只要政权在共产党手中,有什么可怕的?私有企业不是照样向社会缴税吗?私有化也不可怕!
一些号称经济学家的人认为,公有经济要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来。除了公共产品生产部门可采取公有形式,其余都应转变为私有形式。——事实上,公共产品生产部门也可采取竞争性经营方式,也可由私有企业经营,因此,按这些经济学家的逻辑,全部经济都应私有化。
对企业转制基本持否定态度的人们,其中的关键性理由是:那些保持了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转制企业或转制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一线人员的收入差距太大了。同时,转制后的国有控股或独资企业,职工就业终身制事实上被取消了,或者从章程讲就被取消了。还是以往那种基本平均主义或差别不大的社会分配方式好啊!
上述种种观念或看法,从某个特定的侧面看,虽不能说完全错误,即不能说一点也没有反映实际情况,但从根本上讲,几乎都有重大的毛病,即都没有反映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当然,无论那个具体的国度,都可能经历重大的曲折,甚至走回头路。但是,单从曲折的一段路程,并不能看清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而对于每个具体的历史阶段来说,一些阶级、一些阶层的胜利和成功,就意味着另一些阶级、另一些阶层的失败和挫折。
小生产式的平均主义的美好愿望,不可能阻止企业改制的必然趋势;小生产式的平均主义、小生产式的社会主义、小农式的社会主义,并不是历史发展必然性的社会主义;小生产式的社会主义,在实践上,是阻碍我国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科学社会主义发展的痼疾。
已经证明,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制度、经济运行体制或宏观管理方式不仅适用于私有资本企业,也基本适合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资本企业。从各个企业的角度讲,如果私有资本企业的经营方式是有效率的,那么,为什么公有资本企业不能采用这些经营方式呢?公有资本企业和私有资本企业在市场经济下之所以是平等的竞争主体,就因为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是平等的,是被社会平等对待的。社会主义公有资本企业只有真正成为有竞争力的企业,才是真正有前途的企业,才是真正有前途的社会主义经济。与此相联系,没有了所占比重较适当的公有经济,也不会是社会主义经济了,或迟或早,也将不再是社会主义国家了。
社会化大生产是科学社会主义的真正立足之地,是社会主义胜利发展的物质基础。小生产式的平均主义的“良好愿望”不可能成为健康持久发展的社会主义的思想基础;一门心思要将公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来的自说自话的经济学家绝不可能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学家——他们实际也并不是在经济学领域有所建树的经济学家——所以,也绝不可能以这样的“理论”指导我国的改革,尽管他们自认为是改革的指导者或发言人。
话题拉得长了些。回过头来看,那些企图为名私营企业主争得法外特权的人们,他们的内心深处,正是认为全面私有化是必然趋势。依傍——实际具体依傍或精神上依傍名私营企业主好处多多。尤其是,不依靠显赫的大私有企业主,又能依靠谁呢?难道去依靠普通的劳动大众——早已经是过时的东西了。随便举个小例子吧,素来稳健的江浙一带,好几年前评劳动模范时,已经把显赫的私有业主作为劳动模范的主要对象了,这是有案可查的。
私有企业主,当他们同时是企业的高级管理者(总裁、总经理)或核心决策者(董事长)时,他们既是资本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作为卓越企业的管理者和决策者,他们是劳动模范。这些都是没有疑问的。试去翻一翻《资本论》,马克思在那里早已解决了这个问题。这是一身而兼二任,即两种不同的社会职能由同一个人担任。人所共知,小业主既是小资本的投入者,同时往往又是小商店、小公司等经济实体中最重要的劳动者。现当代的大企业,劳动者数量众多。这时候,管理者尤其是高级管理者,虽然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劳动者,但在众多的劳动者中所占比例自然就较小了。而且,现代化的大企业中,尽管总裁或董事长是处于关键地位,但管理劳动者在这些企业中实际是作为团队存在的,这和小生产式的管理劳动者有着巨大差别的。在这样的现代生产条件下,某些声称要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人的眼里,却几乎已经没有了普通劳动者的地位,而是几乎只盯着总裁、董事长这样的劳动者。即使从劳动者整体讲,眼光也是何等之狭隘啊!但其实,这些人中的相当大部分,也并不是真关注作为劳动者——管理劳动者的董事长或总裁,目光所及,几乎只是私人老板的钱袋。而历史是无情的,它决不是依据人们口头上标榜的是什么。眼里只有私有资本的人们,拜倒在这些老板的脚下是顺理成章的事;贪污受贿也成了振振有词、有理了。
另一方面,又要讲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和其他国家实践过的社会主义的一个巨大弊病。这就是在广大的普通劳动者中,所盛行的是平庸的小生产式的社会主义,是平庸的斤斤计较于一丁点小利益的平均主义。直至目前,可以说,我国数量仍然很大的企业仍然是盛行这样平庸的“平均主义”。机关事业单位中,这一类的陈腐套套可以说仍占主导地位。要知道,平均主义只会造就普遍的庸才和社会的停滞,但平均主义不可能成为阻挡腐败的利器。相反地,当市场竞争成了不可阻挡的潮流时,原先信奉平均主义的人们,极有可能转向信奉不经过艰辛奋斗的暴发户观念。这就同样转向以贪婪的方式形成巨额私有财产的合理性。相当大程度上可以说,目前我国一些转制的国有企业中,管理者和一线劳动者收入差距的急剧扩大,是对平均主义过度反应的表现。这是要由社会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解决的。
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