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从济南红钻事件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本文作者:谢恒律师

  2007年7月18日,山东省下了一场历时3个小时的暴雨。根据官方媒体的报道,截止到20日22时38分,省会济南市上报的暴雨遇难人数已达34人,全省受灾人口达55.92万,失踪9人,伤197人(见《齐鲁晚报》报道,http://news.sohu.com/20070721/n251176880.shtml)。洪水灾难过后,一个名叫“红钻帝国”的网友因为发帖讨论济南暴雨伤亡而遭举报,警方后以散布谣言为由对其进行了治安拘留,此为济南红钻事件。

  济南红钻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已在网络上被网友轰轰烈烈地评论,本文在此不予赘述。作为法律人,本律师由此事件联想到一个法律根本原则问题,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一场暴雨事故死伤那么多人,造成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此事故无论性质、情节还是后果均远甚于济南红钻事件,可我们何曾以处理济南红钻事件般热情来追究身居庙堂的官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的关键在于官民之间,掌握社会公器者应与普通民众一样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我们虽然学习西方国家,依葫芦画瓢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入宪(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似乎连古人都不如,古人尚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可我们却屡屡陷入“刑不上大夫”的窠臼。

  就以言论自由权来说,尽管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但比起其他西方国家,民众的言论自由权显得异常脆弱,甚至不堪一击。近年来,民众因言获罪的事例屡见不鲜。而相比民众,官员往往可以大放厥词却毋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殊不见,某位市长在今年年初信誓旦旦对公众表示,肯定可以控制楼价,并劝告市民不要着急买房,结果数月后该城市上半年的商品房价格增长逾三成。这属不属于与事实不符的谣言?以这种方法扰乱的公共秩序难道不比网友红钻帝国所谓的“扰乱公共秩序”严重得多?

  正人先正己,欲让民众信赖和敬畏法律,掌握社会公器者不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禁止法外特权,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并对己方的一切违法行为予以追究。惟此,法律正义方能实现,社会和谐才可期。

  特别提醒:以上法律建议或意见系律师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