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石先广最新著作《劳动合同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中国法制出版社)。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一、立法目的与依据
【法条】第1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析】这一条是立法目的和依据。其立法目的有四个:其一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其二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时的权利义务;其三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其四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目的来看,这部新的法律是向劳动者倾斜的,立足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
【应对点津】这部法律的三个目的都与企业息息相关,企业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法律的新规定来操作,而对于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内容,企业尽量不要突破法律的底线。
二、适用范围
【法条】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解析】以上条款是法律的适用范围,采用的是列举加排除方法。首先,明确了劳动者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都可以都适用本法;其次,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也适用本法,当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不适用这部法律。最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多了一个对象,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幼儿园、学校,民办敬老院等等。增加这一适用范围是迎合了社会发展需要的,近年来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较快,各地都涌现出了大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能否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先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导致民办非企业单位游离于劳动法律之外,这次新法明确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也纳入了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应对点津】凡是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劳动用工,应该依照本法的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本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法条】第3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析】这一条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而其也是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变更甚至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得原则。同时法律也明确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应对点津】在劳动合同订立阶段遵循上述原则,是避免劳动合同无效的保证;在劳动合同履行、解除、终止时遵循上述原则,是避免劳动争议发生的有效途径。
四、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有效要件及违法后果
【法条】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3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第80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这一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要件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的规定。新法把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授予企业之后,为防止企业滥用权力侵犯劳动者利益,法律对用人单位在行使规章制度制定权也设定了很多限制。首先,规章制度制定应该经过平等协商程序,这一规定与先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先前法律规定程序要件是民主程序,但何谓民主程序,先前的法律没有做出界定,民主程序既可以理解为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也可以理解为征求工会或者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即可。由此可见,先前法律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弹性很大。而新法规定的程序是经平等协商程序,即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在新法之下,企业规章制定的制定不再是企业的单方行为,而是一个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此外,新法也重申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告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公示,否则,对劳动者没有任何约束力。
另外,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劳动者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然后通过平等协商程序进行修改。
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后果而言,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应对点津】1、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的有效手段,如今企业的规章制度从企业单方制定转变为企业与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因此,企业应大力推动本单位工会的组建。2、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首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其次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即平等协商+公告(告知)程序;最后,更为重要的是要保留好履行了法定程序的证据,如会议记录、讨论的经过、张贴公告的记录等等,以防发生纠纷时,企业举证不能风险的发生。3、对于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严格地梳理、修改甚至推倒重来。
五、工会与三方协调机制
【法条】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6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析】以上两条是关于工会与三方协调机制的内容。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以协商的形式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兼顾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三方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等。按照我国批准实施的国际公约,借鉴国外“三方机制”的经验,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01年,我国正式建立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但是法律上仍然是空白,“三方机制”写进《劳动合同法》,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
【应对点津】有条件组建工会的企业,应该加大组建工会的力度;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健全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注重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摘自石先广最新著作《劳动合同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中国法制出版社)。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一、立法目的与依据
【法条】第1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析】这一条是立法目的和依据。其立法目的有四个:其一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其二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时的权利义务;其三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其四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目的来看,这部新的法律是向劳动者倾斜的,立足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
【应对点津】这部法律的三个目的都与企业息息相关,企业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法律的新规定来操作,而对于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内容,企业尽量不要突破法律的底线。
二、适用范围
【法条】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解析】以上条款是法律的适用范围,采用的是列举加排除方法。首先,明确了劳动者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都可以都适用本法;其次,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也适用本法,当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不适用这部法律。最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多了一个对象,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幼儿园、学校,民办敬老院等等。增加这一适用范围是迎合了社会发展需要的,近年来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较快,各地都涌现出了大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能否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先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导致民办非企业单位游离于劳动法律之外,这次新法明确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也纳入了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应对点津】凡是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劳动用工,应该依照本法的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本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法条】第3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析】这一条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而其也是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变更甚至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得原则。同时法律也明确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应对点津】在劳动合同订立阶段遵循上述原则,是避免劳动合同无效的保证;在劳动合同履行、解除、终止时遵循上述原则,是避免劳动争议发生的有效途径。
四、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有效要件及违法后果
【法条】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3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第80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这一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要件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的规定。新法把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授予企业之后,为防止企业滥用权力侵犯劳动者利益,法律对用人单位在行使规章制度制定权也设定了很多限制。首先,规章制度制定应该经过平等协商程序,这一规定与先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先前法律规定程序要件是民主程序,但何谓民主程序,先前的法律没有做出界定,民主程序既可以理解为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也可以理解为征求工会或者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即可。由此可见,先前法律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弹性很大。而新法规定的程序是经平等协商程序,即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在新法之下,企业规章制定的制定不再是企业的单方行为,而是一个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此外,新法也重申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告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公示,否则,对劳动者没有任何约束力。
另外,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劳动者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然后通过平等协商程序进行修改。
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后果而言,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应对点津】1、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的有效手段,如今企业的规章制度从企业单方制定转变为企业与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因此,企业应大力推动本单位工会的组建。2、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首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其次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即平等协商+公告(告知)程序;最后,更为重要的是要保留好履行了法定程序的证据,如会议记录、讨论的经过、张贴公告的记录等等,以防发生纠纷时,企业举证不能风险的发生。3、对于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严格地梳理、修改甚至推倒重来。
五、工会与三方协调机制
【法条】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6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析】以上两条是关于工会与三方协调机制的内容。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以协商的形式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兼顾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三方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等。按照我国批准实施的国际公约,借鉴国外“三方机制”的经验,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01年,我国正式建立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但是法律上仍然是空白,“三方机制”写进《劳动合同法》,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
【应对点津】有条件组建工会的企业,应该加大组建工会的力度;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健全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注重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摘自石先广最新著作《劳动合同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中国法制出版社)。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