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石先广最新著作《劳动合同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中国法制出版社)。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六、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合同的订立
【法条】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析】以上是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二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订立,三是在用工之前订立。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最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法律还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设定了时间表,即用人单位最迟应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2倍的工资。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外,法律也规定用人单位用工的,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具体的招工名册的格式和内容,法律没有要求。
【应对点津】用人单位一定要树立起“用人就要签劳动合同”的观念,否则,将需要支付高额的用工成本。
七、劳动合同订立时劳资双方的知情权
【法条】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解析】这一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双方知情权的规定,即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将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告知劳动者;同样,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信息。但是,这一条款是一个没有法律责任的条款,如果劳资双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只要达不到欺诈的程度,即便不履行告知义务,也不会有法律后果;如果达到欺诈程度,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应对点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建议企业如实履行告知义务。需要提醒的是,企业要保留好已尽告知义务的证据,最好的证明方式可以让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订一份用人单位已尽告知义务的书面东西或者将这些信息直接设计在劳动合同条款里。用人单位应该充分利用知情权的规定,做好入职员工的审查,防范员工入职的法律风险与控制员工入职成本。
八、招聘时收取押金等处罚措施
【法条】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8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对于用人单位招工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现象,原劳动部先后发出了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劳部发[1995]346号文件,一致认为,这种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非法收取的货币和实物,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又重申了这一精神,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新法还进一步规定,对于违反者的处罚措施:除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外,还需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和《劳动法》以及原劳动部的规定对招工收取押金、扣取证件的行为仅仅责令退还相比,大大增加了处罚和制裁力度。
【应对点津】招聘时企业收取押金、扣押证件,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赔偿劳动者损失等法律风险,而且也将损害自己企业的形象,因此,企业招聘时不应收取劳动者押金、扣押证件。
摘自石先广最新著作《劳动合同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中国法制出版社)。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六、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合同的订立
【法条】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析】以上是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二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订立,三是在用工之前订立。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最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法律还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设定了时间表,即用人单位最迟应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2倍的工资。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外,法律也规定用人单位用工的,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具体的招工名册的格式和内容,法律没有要求。
【应对点津】用人单位一定要树立起“用人就要签劳动合同”的观念,否则,将需要支付高额的用工成本。
七、劳动合同订立时劳资双方的知情权
【法条】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解析】这一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双方知情权的规定,即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将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告知劳动者;同样,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信息。但是,这一条款是一个没有法律责任的条款,如果劳资双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只要达不到欺诈的程度,即便不履行告知义务,也不会有法律后果;如果达到欺诈程度,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应对点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建议企业如实履行告知义务。需要提醒的是,企业要保留好已尽告知义务的证据,最好的证明方式可以让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订一份用人单位已尽告知义务的书面东西或者将这些信息直接设计在劳动合同条款里。用人单位应该充分利用知情权的规定,做好入职员工的审查,防范员工入职的法律风险与控制员工入职成本。
八、招聘时收取押金等处罚措施
【法条】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8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对于用人单位招工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现象,原劳动部先后发出了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劳部发[1995]346号文件,一致认为,这种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非法收取的货币和实物,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又重申了这一精神,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新法还进一步规定,对于违反者的处罚措施:除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外,还需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和《劳动法》以及原劳动部的规定对招工收取押金、扣取证件的行为仅仅责令退还相比,大大增加了处罚和制裁力度。
【应对点津】招聘时企业收取押金、扣押证件,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赔偿劳动者损失等法律风险,而且也将损害自己企业的形象,因此,企业招聘时不应收取劳动者押金、扣押证件。
摘自石先广最新著作《劳动合同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中国法制出版社)。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