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长万鄂湘曾指出:刑法的功能或者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同时,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这也是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双重功能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
我们要用司法的手段来保护人权、保护无辜,那么就要有一个选择,出现疑罪的时候我们有什么取舍,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轻。
一次次无辜关押
一起简单明了的经济案件,一位银行工作人员,经过荆州市、荆州区公检法三机关、三次的刑拘、批捕、释放、审判、再批捕,案由均为同一桩案件。人们不禁问道:执法机关怎么能如此办案?7月30日,来自湖北省荆州市的钱立芳老人向记者讲述了女婿七年来的悲惨的遭遇。
侯作州,男,40岁,原系荆州市荆州区东门农村信用社副主任。
荆州区人民法院第一次无罪判决
荆州区检察院对判决不服提出抗诉。
中院裁定撤消荆州区法院(2003)荆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
荆州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共同赔偿决定书
侯作州、妻子及岳母钱立芳认为:检察院、法院只是赔偿被害人一小部分,不足以弥补侯作州遭受的损失。此案经过两次拘捕、判决、裁定实属盖棺定论,经两次人为错案后,司法机关应依据国家“违法必究”原则精神查处相关责任人。
家属对此案看法
一、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违背事实和法律。
该案事实是:1996年7月,用款人姜俊烈、周存柱二人,为把利用关系揽存在工行北京路办事处的506万元拿到手,工行北办也为了转移风险,请求侯作州所在的古城信用社为其“搭桥”,在其贷款和借款合同上盖个章,让用款人取款,由于工行工作人员收受近三万元的贿赂,便违规放贷,造成目前251.6668万元无法收回,事实上该款未依约汇到古城信用社帐户,此款由侯经手在借贷合同上盖上古城信用社印章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由用款人直接在工行将506万直接提取,古城信用社至始至终未占有、处分该款,侯作州也没有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违法发放贷款的不是侯作州,而是另有其人,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而自行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已违背了事实和法律。
二、司法机关以同一事实重复追究侯作州的法律责任,违反了一事不再二理的法律原则。
(1)侯作州已经荆州市中院两次裁定认定无罪,不应再以同一事实受到法律追究,现对侯再次追究已违反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七项规定,禁止双重追诉。
(2)退一步说,假如原裁定有错误,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三款规定,由终审判决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本案抗诉权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享有,只能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而今,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同一事实,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违背了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控申分离的原则。
三、根据无利益则无诉讼的原则,法院显然不应成为诉讼的发起点,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检察机关和原审被告人双方才是真正的当事者,由此,未经检察机关或原审被告人提出再审申请,法院绝不能主动或者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现荆州市中院集追诉者、审判者于一身,那么人民法院“居中裁判、控辩平等”又怎能体现?
四、荆州市中院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两次裁定宣告无罪的侯作洲进行羁押,不具有正当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07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现侯作洲原判决、裁定均是无罪,既然无罪就不应该受到关押,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羁押侯作洲实属违法。
如此执法让人惊
侯作洲案件事实清楚,司法机关违法行为发人深思,通过案件相关情节可以看出, 在此案办理中,国家的法律一时间显得是那么苍白无力!司法的公平、公正面对权力下的淫威和职权的滥用已黯然失色,有的只是执法人员的嚣张和霸道。据侯作洲岳母钱立芳说,侯作洲几次被含冤投进监狱,特别是第三次,他们在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如此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地藐视法律、践踏法律,其权力之滥用,已到了登峰造极、毛骨悚然的地步。
按理说,对待侯作洲一案,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法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武器,是维护百姓利益诉求的最有力的屏障。然而,从侯作洲身上,根本看不出司法机关那固有公正的影子,只有充斥“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张狂。普通百姓的死活全凭执法者的喜怒哀乐来决定?碰上如此执法者,让人寒心,让人恐惧,更是法治的一种耻辱。
无从知晓荆州市的法治环境如何,但有一点无可置疑,有了侯作洲一案执法者权力的疯狂,司法公正只能是一句空话。
我们相信,随着案情真相的大白,朗郎乾坤之下,容不得任何权力淫威肆意恶为。
呼唤正义与公平
钱立芳最后说:司法裁判是稳定器、司法权是国家公权。为了有效地保证权利,必须正确地行使权力。权力与权利是对立的统一。只强调权力而忽视权利,或者只强调权利而忽视权力,都必然会发生社会动荡。为了避免权力与权利在冲突中受到共同伤害,必须协调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司法裁判权就是保持国家稳定的机制。如果不能对这种公权加以限制,就会发生乱抓无辜、烂杀无辜的践踏人权的悲惨后果,社会永远不会和谐。
荆洲市司法机关破坏了罪行法定的刑法原则,所以多次造成错案。从我女婿侯作洲案看出,即使立法上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荆洲市也无法依法得到贯彻执行。
我国已是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加入《人权公约》和相关国际公约、宣言,表明我国政府已经向全世界作出了庄严的承诺。然而错案为何在荆州一再重演,司法机关应汲取佘祥林案的沉痛教训,为构建和谐的民主法制社会而努力。侯作洲作为一名无罪公民,一而再、再二三的受到枉法的追究,让人们对公正的司法产生质疑,女婿屡屡遭到无辜关押,令人对我国尊严的法律产生怀疑,如此胡为,司法伤害的不仅仅是女婿及我的家人,同时也衬托出中国法制建设的悲哀,为此,我们家属呼吁国家相关部门、领导以及社会各界对此案予以关注,促请该案审判监督庭能够排除行政对司法的干扰,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案,公平、公正处理该案,并依法解除对我女婿侯作洲的强制措施,我代表全家人叩谢!
钱立芳联系电话:0716—8437159、手机:13135765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