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 “12.3”抢劫杀人案查办为何如此难?


   2003年12月3日20时左右,黑龙江省海伦市同心乡发生一起暴力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案,司机冯伟被几名歹徒抢劫后无辜杀害,身中19刀、惨不忍睹,其中多处刀伤达身体要害。此案案发前七日,即11月26日24时,司机张殿军现金及出租车被抢劫。同一抢劫团伙为何选择在同一辖区作案?他们为何如此猖狂?围绕着罪犯的延误抓捕,隐匿、毁灭证据、取保违规、遗漏罪犯不追、不究,任意改变罪犯罪名,导致重罪轻判,公检法三家上演的一场场令司法蒙羞的大戏由此展开。

   “12.3”案历经3年多,期间几经黑龙江省政法委纪检组、公安厅、省委巡视组多次督办,2006年8月,公安部将此案督办到省厅刑警总队督办科,但均无任何结果。2005年6月,省检察院启动刑事申诉程序,2006年11月才查处批捕两名包庇罪犯,其中包庇两次抢劫并杀人的张丙恒仅判刑一年,另外一名罪犯郑会明得知消息后外逃至今。而参与抢劫杀人的团伙成员吕长海至今未受到应有的刑罚。

   中央政法委正在督办“12.3” 团伙抢劫杀人案,结果如何,让人拭目以待?

   细看整个“12.3”案部分案卷,清晰反映出黑省司法腐败已经蔓延到县、地、省公、检、法三机关,相关办案人员明显存在严重渎职、毁证、报假,欺上瞒下、颠倒黑白,任意歪曲捏造事实,人为制造案中案。特别是海伦市公安局、检察院负责此案的部分人员,他们狼狈为奸、以权压法、败坏党风,上级督办案件时,搞地方部门保护,实施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附的保护措施,原执法者任意制造的冤、假、错案,至今纠正起来还是尤为艰难?如今案件经中央政法委督办,可办假案所有直接责任人一直得不到追究,反而继续隐瞒报假,公安局、法院两次把冯亚琴定为“无理访”!用心险恶!其目的就是掩盖他们的违法乱纪事实,让被害人家属不在向上控告,他们才能逍遥。

   海伦市公安局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的094号提请批捕张明、吕长海逮捕书,这份是后改的,原有的那份明确记载吕长海参与了“12.3”抢劫杀人。

   “12.3”案相关证据被海伦、绥化公安机关隐瞒至今未入卷,也不依法做鉴定!抢劫杀人现场勘查及尸体解剖录像带一句“保管不善”,吕长海参与抢劫杀人的证据就轻松的毁灭了!如此重大责任事故谁来承担责任?黑省公检法三机关对被害人家属请求重新鉴定的重要证据一直不给出具委托书。被害人冯伟身上19处重创伤为何不给认定是几把刀、几个人形成?其侵害部位是否与案卷内提取的凶器相吻合?案发后,在办案人杨海涛桌子上那把直把刀至今隐瞒未入卷?目的是什么?被害人家属认为:他们是在掩盖渎职行为,同时也是替罪犯开脱罪行!

   2003年12月5日,“12.3”案团伙成员吕长海主动交代了“两抢一杀”犯罪事实,此笔录经办案人贺健笔头一改,变成了“一抢”,责任人至今在位,影响督办案件正常查办,违法违纪的责任为何不给追究?贺健十多次到看守所提审罪犯张明为何仅有几份笔录、且多次无看守人员签名?杀人主犯张明临死前终于交代了吕长海共同参与“12.3”抢劫杀人案的全部过程,而当绥化市检察院领导调出这份审讯笔录时,此笔录变成了白纸?

   “12.3”案被抢车正驾驶座位是何原因形成的向后挤压,原因为何一直不给认定?车里撇尾灯处大量擦蹭血迹又是如何形成的,为何也不给予认定?被抢车正驾驶对应的前风挡玻璃上有大量喷溅血迹,50×27cm星芒向下,办案人依法应提取血样而未提取,是何原因?绥化市检察院曾提出许多疑点并退卷,要求补充侦查认定此血迹是谁的,左车门上大量血迹及遮雨板上喷溅的血迹均被办案人作假,在未做DNA检验情况下,怎么随便就说是杀人犯张明的呢?据海伦市公安伤痕检验报告记载:杀人犯张明没有受到开放性损伤,只是两处轻微伤,即1.0×0.8cm、3.5×0.5cm,根本不能形成大量喷溅血迹,办案人违背事实、违反逻辑,瞎乱认定,是对中国人权的藐视,对庄严法律的亵渎。

   公检法隐匿、毁灭“12.3”案中诸多重要证据,岂能不遗漏犯罪?一名刑法专家认定:被害人冯伟身体多处侵害部位就是那把被海伦公安隐瞒的直把刀形成的侵害,只有此种刀才能形成创缘整齐,创壁平整的砍创,而卷内提取的锯齿砍刀不能形成创缘整齐,创壁平整的砍创。

   自2004年1月始,被害人家属一直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控告,而参与“12.3”团伙“抢劫杀人”的相关罪犯至今逍遥法外,仅被省检察院批捕两名包庇罪,另一名至今外逃。

   最令人气愤的是命案发生后,海伦市公安局负责刑侦工作的副局长高祥友、办案人贺健等人,在清楚知道吕长海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人为制造假案,故意包庇和隐瞒吕长海等人的罪恶,掩盖其犯罪事实,帮助罪犯逃避相应的法律制裁!

   被害人家属曾多次向省公安厅控告他们利用职权渎职、毁证、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犯罪的违法违纪行为。由于三级公安办案人违法违纪,导致被害人家属长达三年多上访,造成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发至今,公安机关及办案人对中央及省领导签批督办案件,查办起来还是不力,一看还是走形式。令人莫名其妙的是应依法永久保存、可给吕长海定罪的重要证据录象带被张恒彦隐匿?刑侦局长高祥友等人明明知道吕长海等人已参与“两抢一杀”案,作为执法人员不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何公平公正办案!

   为何此案相关证据被压3年之久不予上调、不予认定,里面究竟有什么猫腻?三级公检机关、两审法院办案人明明知道可以认定吕长海犯罪事实,还要无视国法,让罪犯能一而再、再而三的平安无事。

   每当上级督办、查办此案时都能被摆平!身为执法者,在案情已明朗的情况下,不将罪犯绳之以法,是谁有这么大的能量?这不正常的迹象不能不令人感到震惊!

   曾从知情人处得知,说罪犯有人在帮他们开脱,通过掌握的大量事实证明,让人不得不相信经办此案的执法人员已被腐蚀,他们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搪塞和愚弄被害人家属就是最有力的铁证。作为执法者,究竟谁在阻挠本案正常办理?又是谁有如此大胆敢对抗中央政法委,其幕后策划者、操纵者究竟是谁?

   通过“12.3”案侦办的整个过程,我们清晰地看到黑省个别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纵容包庇犯罪分子,此等有辱国格的行为他们都能做的出,实为国法难容!善良百姓闻知后感到震惊和愤怒!最为可怜的是被害人年老体弱的母亲和幼小儿子,她们原指望党和政府能为其作主,可一次次良好的愿望均落空!

   2007年6月22日下午,绥化市中院分管执行姚院长同刑二庭庭长杨国权专程到海伦法院,名誉上是为了给被害人家属执行法院判决的执行款,前提是让被害人家属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他们实际是安抚被害人家属不要再上访控告,法院早应在2年前就给执行的赔偿款一直拖着不执行,当罪犯家属去年卖完房之后,他们现在却又说没财产可供执行。海伦市法院院长姜立波当着绥化法院姚院长、刑二庭庭长杨国权及被害人母亲、姐姐说:“死刑案子两头着一头,没见过你们这样的家属,要了命、还想要钱”。被害人姐姐说:法院刑二庭将吕长海重罪轻判,杨国权庭长说:“要是吕长海是你弟弟你怎么做?”被害人姐姐说:该咋做就咋做。杨国权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刑二庭庭长竟然说出“你太没有人性了。”就是因为有此等、有人性的法官,才对罪犯手下留情,才会改变罪犯罪名和罪行,才会替罪犯找借口,置党性原则、国家法律而不顾,迫使被害人家属长期上访控告。

   经办“12.3”案的个别司法人员,对人民的生命麻木不仁,他们无视法律程序,故意拖延办案,案件久拖不结、侦办效率低下,涉案线索不主动侦查,实为严重渎职,办案人主观臆断、导致错案、假案发生,尤为不该的是对被害人家属态度粗暴、蛮横、刁难,还以“无理访”这个帽子压制被害人家属上访申冤。

   这些人利用手中职权,充当案件中间人,参与说情、斡旋,个别人已成为金钱的奴隶,更为可恨是个别人道德品质沦丧,丧失了一名党员干部应有的立场。他们中有的人滥用职权,为了个人私欲,搞权钱交易,不作为或乱作为,侵害了被害人家属合法权益,破坏了国家的法律秩序,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

   “12.3”案发后,海伦市公安局副局长高祥友、办案人贺健、技术科长张恒彦、法医邵辉、案发地派出所指导员刘兆峰;绥化市公安局“12.3”专案组法医朱广搂、痕检王双宝、省公安厅纪检处甘处长、绥化市中院法官杨国权,他们虽然处在不同岗位,但对“12.3”错案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海伦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吕长海决定书所依据的2003年12月30日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案卷内没有?卷内只有12月15日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因为海伦市公安局将吕长海“抢劫杀人”罪名改变为“窝藏赃物”,后检察院批捕科李敏将原批捕吕长海“抢劫杀人”罪名改为“窝藏赃物”疏忽了公安局已将094号提请批捕书日期更改为12月15日,李敏忽略了这一点又将原12月30日日期照抄了一遍。

   2004年1月7日,海伦市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通知书,发给驻看守所检察室,内容为:吕长海涉嫌抢劫杀人被批捕,而检察院批准逮捕吕长海的决定书,罪名却是窝藏赃物,海伦市检察院在同一天、对同一罪犯所犯的罪行却作出两种不同的罪名,两个法律文书同出自批捕科李敏一人之手。

   如果每一位经此案司法人员都能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部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办案,尽职尽责,也就不会出现今天罪犯已供认参与“两抢一杀”,却被三级公检法更改为“一抢”,之后又改为“窝藏赃物”,后又改为“转移赃物”的错案局面。“12.3”案就不会遗漏团伙同案犯吕长海、郑海洋及多名包庇罪犯。按常理说参与侦办案件的均是破案“高手”,可在“12.3”案中,他们居然成为造假的“能手”,也许他们胸中各有一本帐,但惟独未考虑到被害人家属心中伤子、失夫、失父的痛楚。

   2004年1月18日,海伦市检察院将两次抢劫出租车、抢劫司机现金、手机后并杀人的罪犯吕长海批捕后,前后仅相隔11天时间,作出了对吕长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侯审,此法律文书明显看出由两个人完成,且将吕长海执行逮捕日期填错,检察院又无收件人签名

   海伦市检察院在批捕书上存在造假问题,罪犯吕长海取保手续不规范,取保后,擅自离家到外地躲藏,驻地派出所未依法监督。检察机关是监督机关,在此案未履行应有的职能,并且参与包庇罪犯,该监督的未监督、该抗诉而不抗诉,致使有众多疑点的罪犯遗漏,并遗漏主要犯罪事实,最终导致张立文等人重罪轻判,有罪未究。

   在“12.3”案审理上,绥化市法官杨国权等人,未依法把好最后一道关口,证据采信不合法,法官替罪犯减轻罪过找借口,审判程序不透明等,存在一系列违法违纪问题。

   被害人家属在遭遇司法不公的情况下,向上级公检法控告、申诉期间又遭到省公安厅纪检处甘处长的迫害,他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已受司法腐败造成满身伤痕的被害人姐姐,将有理上访,定为具有黑龙江特色的“无理访”,甘处长的行为实质上是充当了犯罪分子保护伞,打击了人民、保护了敌人。

   被害人家属掌握有“12.3”案充分的铁证,执法人员就是不给认定、采纳,才导致三年多的申诉控告。本来根据案件所有证据,罪犯吕长海逃脱不了法律制裁的命运!由于执法者任意妄为,致使“12.3”案一错再错。

   作为最早介入此案的海伦市公安机关办案人贺健,故意改动案卷笔录、改变罪犯罪名。造假后的案卷形成的案件,随后象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虽经上级政法机关领导多次督办,他们仍知错不改,继续报假,致使被害人家属欲哭无泪、欲罢不能!不将罪犯抓获死不瞑目。

   对于这些执法者如果不追究责任行吗?此种败坏党纪国法的枉法者,如不尽早清除执法队伍,害群之马如不追究、不严加惩罚,百姓如何安居乐业,岂不成了人人自危?执法人员执法犯法、漠视法律使罪犯逍遥法外,欺负被害人遗下的一老一小,试想这些黑心的执法者道德良知何在?被害人家属不禁大声疾呼!黑心的执法者,党中央胡总书记提倡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你们是否记牢?

   黑心执法者造的孽,给处于弱势的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无法用语言表达,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已丧失党性原则,忘记了党纪国法的威严。金钱、财物、交易、人情、官位或是填不满私欲的诱惑,促使他们在执法过程中才出现众多违法违纪问题。

   “12.3”案其中一部分疑点如下:

   一、罪犯张明死前交代出同案犯吕长海共同参与作案的笔录为何变成白纸?此笔录有迹可寻。

   二、海伦市公安局在“12.3”案发后,将抢劫导致车毁、人亡的事实清楚的团伙抢劫杀人案故意定性为“伤害致死”,其案件性质定为重大,而“11.26”抢劫案,人未伤、车未毁而定为特大案件,目的何在?

   三、隐匿现场勘查录像带及尸体解剖录像带,而给上级机关报告却说:“保管不善……”来逃避责任。

   四、案发时,杀人犯用被害司机冯伟手机打出几个电话,其通话详单办案人贺健时而说已保管、时而说未调出,显然被人为毁掉。

   五、隐匿杀人犯血迹指纹,将带有“血迹的记帐纸”故意说成“白纸”,其纸近日已给调出,还未做鉴定。

   六、12.3案发后,办案人把认定吕长海犯罪事实所有证据相继摘除,致使团伙成员吕长海至今逍遥法外。

   七、海伦市公安局办案人造假,检察院批捕科李敏忙于替吕长海改罪,疏忽掉重要情节,有重大瑕疵。

   八、在同一天对罪犯吕长海所犯罪行有两种认定,是公安局、检察院办案人有意而为。

   九、绥化市田检察长发现案卷有问题,批示二点、十一条予以调查,最终因案卷被调走作罢。

   2004年4月22日,绥化市检察院文证审查意见对海伦市公安局(2004)海公技字第034号伤痕检验报告重新检验认定,认定是否自残或搏斗伤,后做出鉴定未附卷,又用原034号检验书敷衍过去。

   十、海伦市公安局法医及绥化市检察院法医张明均认定罪犯是自残,此鉴定为何不给入卷?

   2004年2月23日,海伦市公安局还是用(2004)海公技字第034号伤痕检验报告敷衍绥化市检察院,蒙混过关。

   十一、海伦市办案人杨海涛让被害人家属辨认的杀人凶器被隐匿。

   十二、把执行逮捕吕长海的日期填错,同一天、同一罪犯的罪名有两个,检察机关是监督机关,罪犯罪名怎么会说变就变?

   十三、参与“两抢一杀”的罪犯吕长海被轻易取保出走,被害人家属几经申告被绥化市公安抓回,此犯最终却以参与“11.26”而不是“12.3”案获刑。

   十四、是谁制造案发现场的假象?重大嫌疑人周美玲外逃后,办案人员掌握其电话住址为何不去追查?

   十五、如此重大的案件,又有重多疑点,被害人家属依法申请鉴定,执法机关为何都不给做?

   十六、血迹检验做假,违反科学事实,该作鉴定的却不给鉴定。

   十七、罪犯吕长海在得知主犯张明主动投案后,怕自己参与抢劫杀人真相败露后在其亲属陪同下主动投案 高祥友局长为何说是公安派车接到局里,高为何置事实而不顾去说谎?

   十八、由于吕长海交待出“11.26”被抢劫车转移到绥棱,公安局找8名男子排成一行,让受害人张殿军指认,有无抢劫他的人,他一眼指认出05号吕长海是抢劫出租车的罪犯,而数月以后绥化市中院开庭时,他又出伪证说天黑没看清脸。

   十九、海伦市公安局卷内“11.26”被抢车启回时间与笔录明显不符。

   二十、罪犯案发前后用被害人冯伟手机几次通话,被通话的几个手机机主在案发后相继把手机卖出,当时通话内容是什么?他们因何卖出?这些人与案犯都比较熟悉,其中疑点重重值得查清,为何又不查?

   二十一、被害人家属辛苦申诉控告,却把“12.3”抢劫团伙成员吕长海追成为一个“11.26”案罪犯,最终只定了个“转移赃物”罪?

   二十二、案发现场发现有断裂腰带,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公安机关为何不提取,是被隐匿或者毁掉?

   二十三、被害人家属无数次请求申请鉴定,为何屡屡遭到拒绝?

   二十四、海伦市公安局说鉴定设备出现故障,一家执法机关,这么重要的设备一坏就是九个月让人感到奇怪?是有意而为还是渎职?

   二十七、海伦市公安局办案人贺建,在综合卷宗改询问罪犯笔录。

   二十八、办案人贺建到看守所提审罪犯张明,为何多次提审无签名?

   绥化市中级法院在审理“12.3”团伙抢劫杀人案过程中,由于法官杨国权收受张立文贿赂,才枉法裁判,导致 “12.3”抢劫杀人案中包庇罪、毁灭证据罪、转移赃物罪多罪并罚的张立文,最终重罪获得轻判,缓刑回家。

   “12.3”抢劫杀人案发生后,在当地造成极大影响,法官不顾及百姓的民怨,却帮助罪犯擅自改变罪名,一审时,法官利用权力把检察机关公诉罪犯吕长海的“抢劫”罪名,在判决时改为“转移赃物”,罪犯吕长海车下“望风”,更改为“尿尿”。黑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时,法官的技艺更上一层楼,把一审判决中车下“尿尿”改成了“上厕所”。

   当接到此等判决后,被害人家属愤怒的无以言表,许多群众得知后说:“黑省法官判案水平真高,他们替罪犯找托词,想的太周到了,太有想象力了!案卷中罪犯自己都交待是在车下站着,而“人民法官”竟然替他想到半夜三更在“尿尿”,高院更高,又把“尿尿”改成“上厕所”!判决结果真实反映出黑省法官执法水平极为的低下,道德败坏。

   黑龙江省海伦市纪委纪检监察室主任苏凤铭(系“12.3”抢劫杀人案杀人犯张明、郑海洋亲属,包庇罪犯张立文的亲舅舅),在“12.3”案发当晚,苏凤铭立即给海伦市公安局主管刑侦工作副局长高祥友打电话说情(有人证),张立文、郑海洋在“12.3”案发后被海伦市公安局刑拘,后在苏凤铭的干预、活动下,两罪犯先后被放出。

   2004年7月11日,绥化市“12.3”专案组将罪犯张立文再度抓捕归案,其舅舅苏凤铭找到当时专案组负责人,想在公安环节将外甥张立文无罪释放出去,由于被害人亲属发现张立文另一位亲戚与专案组人员有瓜葛这一线索,未能如愿,苏凤铭心有不甘,继续在绥化市检察院打通关节,又未得逞。当案件起诉到绥化市中级法院后,苏凤铭再次出面找到刑二庭庭长杨国权,所以才有了罪犯张立文未经判决既已被保释出去的状况,据卷内记载张立文保人为苏凤铭。

   “12.3”案在绥化中院开庭时,杀人团伙主犯张明、吕长海均是身穿犯人囚服从看守所押到法庭,而罪犯张立文在未认定其罪行轻重的情况下,却身着便装,明显事前知道自己不会被判入监,从容出入来参加开庭,在舅舅苏凤铭的积极活动下,法院将张立文重罪轻判,只以犯包庇罪判三缓五(由于张立文包庇“11.26”抢劫案,致使七天后在同一辖区,再次发生了“12.3”抢劫杀人案,张立文在“12.3”案发后极力包庇杀人犯张明,专案组将其抓获后,认罪态度恶劣,据不交代犯罪事实,在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他却能判个缓刑!此案判决一出,当地舆论哗然,群众纷纷指责绥化中院法官腐败!)。从苏凤铭一系列行为看,他已完全背离了一名共产党员、纪检干部的行为准则,丧失了党性和做人的良知,其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影响极坏。

   “12.3”抢劫杀人案是今年中央政法委督办案件,由于苏凤铭及他人的干扰活动,查办起来还是相当艰难!这些人至今还在利用手中职权从中作梗,继续毁灭证据、隐瞒事实真相,请求中央政法委领导一定为民作主,明查秋毫,防止案件再次被人为造假,对这些胆大妄为的违法违纪之人,请求领导在查清事实后给予严办,惟有如此,“12.3”抢劫杀人案才能重见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