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外企异地承建建安工程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外企)异地承建建安工程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异地”的全面理解,应包括我国境内、外。境内“异地”是指外企总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境外“异地”是指我国国境以外的地方。(由于港、澳、台在内陆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涉外税法执行,这里的“境”就是指“关境”了。)下面结合一篇文章进行分析。
2004-6《某某税务·税务师信箱》的文章《异地承建建安工程如何缴纳相关税费?》只是按境内“异地”来回答的,有片面性。即使是按境内“异地”来看,也有错误。表中“第一类注册地在深圳市内的纳税人”“账册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注册地征收机关查账征收”。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很明显,外商投资企业不是“由注册地征收机关查账征收”;而是应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征收。比如说,甲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在深圳,但总机构在广州,在深圳承建工程,企业所得税在广州缴纳,而不是由注册地(深圳)征收机关查账征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全国好多地市一级没有工商登记管理权,只有到省一级进行工商登记,那注册地肯定不在这些地市,但总机构在这些地市,都到注册地省政府驻地纳税?这显然是不符合税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