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税收的问题与对策(77)


  表中规定,“第一类注册地在深圳市内的纳税人”“账册不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可能是“带征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置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凭证、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一百七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准有“账册不健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依照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第九十六条规定,“分支机构或者营业机构在向总机构或者向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当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即使是外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深圳承建建安工程,它也必须“账册健全”。但它并不在深圳缴纳企业所得税。表中第二、三类,也有上述问题。这里不赘述。

  如果外企是在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境外“异地”承建建安工程,可以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我国与外国签定的税收协定都有构成“常设机构”才在当地纳税的条款。一般规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超过6个月的为限”。如果连续不超过6个月则不构成“常设机构”,在当地不纳税。当然,不同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可能有不同,执行时,以具体协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