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增值额=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以房抵债”、“以房抵息”、“以房换房”,且发生产权转移的,应视为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将其开发的房产赠与他人的,应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纳税人“以房抵债”、“以房抵息”、“以房换房”,且发生产权转移的,应视为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将其开发的房产赠与他人的,应比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