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的,应按以下标准扣除: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计算扣除。
(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计算扣除。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计算扣除。
(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