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四年前的一条建议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相吻合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感言:

襄樊是一个让人常受磨难的地方,如果你在襄樊经不起磨难,你可能难成功。

襄樊是一个磨练人的意志的地方,如果你在襄樊经得起磨练,你肯定能成功。

 

四、五年前,因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受个别副职领导的影响,恶意解除了与本人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本人就到襄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襄城区人民法院、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历起了“一裁二审”,通过“一裁二审”,本人亲身体验到了襄樊的法律氛围,领教到了襄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襄城区人民法院、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案、办案的水平和能力,同时,也感受到了我国在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还存在的不足。

在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711作出终审判决的第二天,本人就撰写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恶意解除某员工《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启示录”一文,此文一经发表,就有大量网站转发,估计后来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的法律专家也能从网上看到;本人在该文中提出了三条建议,这三条建议应该说是国内较早创新提出并公开发表的,其中最后一条建议就是:

建议劳动仲裁部门和当地法院联合进行一次仲裁或终审的作法。

 

令人欣慰的是,四年后的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突破性地也有了同样的规定,即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四年前,本人之所以就能形成这样一个正确的建议,这也要感谢襄樊,尤其要感谢襄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襄城区人民法院、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他们的不认真执法和错误的“一裁二审”,本人绝对不会在四年前提出一条与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中突破性的规定相一致的建议。

 

 

 

附一: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恶意解除某员工《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启示录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 刘先明  2003712

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list1.asp?id=4309&pid=603

三、对于劳动纠纷的案件审理,建议劳动仲裁部门和当地法院联合进行一次仲裁或终审的作法:

刘某的劳动纠纷案经过劳动仲裁、起诉、上诉等三次的审理,每次在判决书下达后就接着起诉或上诉,就是这样,时间已达8个月之久,仲裁申请费、起诉费、上诉费达2200元,间接交通等费用等就不好计算了,因此如果对于一个没有足够经济力量支持的人来讲,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只能是忍气吞声,是不会不断地进行仲裁申请、起诉、上诉、甚至申诉的;企业的当事人是拿着企业的工资工作的,原告却是拿着自己的时间和费用争取个人权益,从经济力量和时间耗费的角度来讲,原告的员工个人就是处于弱势地位。

为此建议: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和当地法院可组成合议庭,对劳动纠纷案例的仲裁或审理联合进行一次性的仲裁或终审的作法,避免弱势群体在时间和费用方面的无味增加,这也是减少社会财富的浪费;另外,从另一方面来讲:劳动纠纷案例的出现越来越多,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仲裁和审理,也许能促进和保证劳动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

 

附二:

劳动报酬争议拟一裁终局不再二审

2007-08-27 04:20  来源:北京青年报

http://msn.ynet.com/view.jsp?oid=2328932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昨日首次提请审议———

  本报讯 因报酬、经济补偿或工伤医疗费发生的劳动争议,一般要经过先调解后裁决再两次审判的漫长过程,这可能影响劳动者正常生活。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突破了这一程式,规定涉及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休假等部分争议纠纷,拟一裁终局,不再进行两审。这意味着裁决书一出,劳动者即可获得经济补偿或工伤医疗费。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以每年约20%的速度递增,解决的主要途径就是“一调一裁两审”,即先调解、后裁决、再两次审判。目前社会各界普遍强烈反映,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周期过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提供的材料显示,在广东、上海,经仲裁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平均需要4050天;经诉讼后,一审平均时间广东为110多天,上海为90多天;二审平均时间,上海为60多天。

周期过长一方面是因为工伤争议等特殊案件,往往经过劳动关系认定、工伤鉴定、行政复议、劳动仲裁、司法审判等多个环节,需反复数次仲裁和审判,非常繁琐,个别案件甚至长达19年,致使劳动者权益严重受损。此外,有些当事人滥用一裁两审的程序,如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欠薪等责任恶意拖延,一裁二审打下去,而劳动者则拖延不起,维权成本奇高。

有意见建议劳动争议的处理也参考民商事纠纷处理程序,或裁或审由当事人选择,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作草案说明时称,首先,“一调一裁两审”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比较平和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其次,劳动合同法确定了由政府、工会、企业建立的三方协调机制,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防止争议发生,也有责任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作用。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所以草案保留了劳动争议纠纷现有的处理程序。但对部分涉及经济诉求的纠纷,规定一裁终局,不再经诉讼,以此保证利益受损劳动者可尽快获得经济补偿。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