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堆放建材致人损害,向谁索赔?


 
   金华的盛先生来电咨询:“我岳母住在农村,回家需经过村里一条狭窄的山路。前段时间,路边一户正在建房的人家把沙石等建筑材料堆积在路上,大概占据了路面1/3的宽度。半个月前,我岳母骑自行车路过这里时,为躲避一辆迎面驶来的货车不慎被石子滑倒,导致小腿骨折。目前已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请问我能向这户建房的人家索赔吗?”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麻侃律师答复:可以向该建房人家索赔,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避让的,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房人将建房材料黄沙石头等堆放在公路上,其行为违法,过错明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货车在行驶中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驾驶人应善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设置了机动车应该避让行人的规定。如果在本案中,驾驶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避让的,其行为亦具违法性,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货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应提请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经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致残或者受害人确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