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如下: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税收政策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有关规定:从事个体经营,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丽水为5000元/月)的,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税收政策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有关规定:从事个体经营,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丽水为5000元/月)的,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