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给付报销程序


一、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给付范围:凡参加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治疗、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的门诊治疗费用。


    二、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给付范围:自购药品、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无第三者原因造成除外)、其他责任致伤的、斗殴致伤、自杀、自残、酗酒、吸毒、整形美容、分娩、不育不孕症、计划生育、出国及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从事经营性活动中,存在劳动、劳务关系的,如雇工、业主等受伤者,不属于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三、2007年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以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800元,城区二级医院1000元,碧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其他乡镇卫生院200元;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为1000元。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20000元。介于基金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额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三级医院起付线至10000元以下报销20%,10001—20000元报销25%,20001—30000报销30%,30001以上报销40%。城区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10000元以下报销25%;10001—20000元报销30%;20001—30000元报销35%;30001以上报销40%。碧湖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10000元以下报销30%,10001—20000元报销35%,20001—30000元报销40%,30001以上报销45%。


    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在同一年度内2次以上(含2次、不含转院)住院的,分期给付,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额不超过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