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务刑事调查人员说谎会带来严重后果。值得一提的是,对税务刑事调查人员说谎的行为,哪怕是对一个细小问题的不诚实,都会给说谎者带来严重后果———不但构成了“对联邦政府雇员说谎罪”(联邦刑法第1001节),可能被判入狱3年及罚金10万美元,而且该说谎行为也将被作为“故意”违法的证据。当然,法律制度也并不能保证100%地惩治违法者。在律师的帮助下,被告人可以有许多理由来开脱,如一个年长的人声称误以为65岁以上不申报所得税(注:65岁是全额领取社会保险金的年龄),新移民声称误以为某项收入是免税的,这些理由往往会引起陪审团的同情。甚至,被告人辩称他对自己的偷税问题一无所知,因为所有的申报表和纳税资料都是他的会计师做的,而这位会计师已经死于一场意外车祸等等。还有,如纳税人先是偷税,然后又把税款补缴了,按法律来说,犯罪已经发生,应当受到处罚,但有事后补救行为的纳税人,往往会得到陪审团的同情而被判无罪。但这种情况除外:纳税人得到税务机关已经在对他进行调查的消息,因而迅速补缴了所有税款,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后补救,一般仍会被判有罪。
美国国内收入局对现金的管理。纳税人通过银行来处理交易结算款项,将极大地方便税务机关对交易进行监控。根据有关法律,银行要将有关资料保存一定期限,税务机关就可以查清记录。但如果交易结算采用现金,不通过银行处理,就会使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早在1970年,银行保密法就规定金融机构在一项业务中接收到10万美元以上现金时,要向国内收入局报告。1984年,国会修订增加了联邦所得税法典第6050I节,报告人范围不再限于金融机构。该节及财政部的实施细则规定,任何人在一项或一系列相关的交易中,接受与其业务有关的收入超过1万美元现金,必须在15天内向国内收入局提交8300表,报告其交易内容和付款人的有关信息。8300表的内容有:付款人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金额、接受日期、交易的内容。该表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即付款人在交易中是否可疑———如付款人要求受款方不要提交该表。故意不申报或虚假申报8300表构成一项重罪(税法典第7203节),可能被处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如果故意不申报纳税申报表,最高的刑罚才是1年有期徒刑。最近就处理了一个这方面的案子。一个在押的毒品贩供述其曾用大额现金向某车行经纪购车。于是一个税务刑事调查员扮作毒贩,找到该车行经纪,提出用大额现金购车,并称他的钱是贩毒来的,请求车行经纪在8300表中不要披露他的真实姓名,而写成他朋友的姓名。那个车行经纪照办了。结果,车行经纪因触犯联邦所得税法典第6050I节而被起诉。大额现金报告制度给银行及其他经常接受大量现金的企业带来很多麻烦,他们不得不购买有关设备和软件,及聘用专门人员来经办此事,消耗了相当多的人力物力。但国会权衡利弊,仍然维持这个法律制度。因为经验表明,大额现金往来往往与地下经济有关,经常伴随着犯罪活动,如贩毒、洗钱、贿赂等,控制住现金交易,对于打击犯罪意义重大,其社会效益远远超出了它所带来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