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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 :http://www.clnchina.com/Content.aspx?Id=1224&TypeId=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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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天津市海光制药厂(以下简称海光厂)原为天津市方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德)下属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企业亏损严重。经多方研究,决定将海光厂改制为有限公司。故方德集团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在2003年下半年,一方面为其寻找合作伙伴,一方面为企业改制做准备工作。海光厂为制药企业,为了保留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号,方德首先要做的工作是进行药品GMP认证,当时天津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全市,规定药品GMP认证期限到2004年10月。所以,在2003年12月1日方德以自己的名义与机械工程不第五设计院(以下简称五院)签订了关于海光项目的两个合同:一个是工程设计合同,一个是工程技术管理协议。两份合同的标的都是49万。合同签订后,方德依约于2003年12月18日支付给五院第一笔款245000元,其中包括设计费147000元,管理费98000元。这笔钱虽然是方德垫付的,但是考虑到最终要新公司承担,所以方德将该笔款支票交付给海光厂,然后由海光厂支付给五院,五院给海光厂出具的票据。2004年3月方德与天地和达成组建天津市海光制药有限公司的协议,天地和出资1300万元,方德出资200万元共同组建海光公司。海光公司于2004年4月28日在工商局注册成立。2004年5月14日,新成立的海光公司又支付给五院245000元设计费。 2005年11月,海光公司以海光项目是方德与五院签订的设计合同,设计费应该由方德承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方德返还垫付的49万元设计费。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事实其实特别简单,主要有三个焦点问题:1、49万元的构成;2、两笔245000元到底是谁出的?3、该笔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海光公司提供了两张票据,2003年12月19日五院开给原海光厂的245000元“设计费”;2004年5月14日五院开给海光公司的245000元“设计管理费”。据以支持其为方德垫付49万元设计费的主张。 方德集团提供了:支票领用单、海光厂的收据、五院海光项目经理证人证言、五院情况说明、组建海光公司的协议等,据以支持其第一笔245000元为方德支付的,及海光项目的设计费、管理费均应由海光公司承担。 海光项目的设计费、管理费应该由谁承担?首先根据公司一体化的原则,股东在组建公司期间的举债应该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其次、方德与天地和在海光公司组建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原海光厂的债权债务由新组建的海光公司承担;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了改制企业债务由新设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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