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劳动合同法》是当务之急 劳动者亟待增强维权意识


   普及《劳动合同法》是当务之急 劳动者亟待增强维权意识

《党的生活》杂志

一部好的法律,只有很好地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那么,如何让《劳动合同法》真正成为劳动者的“防身”之盾?本刊记者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方面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劳动法专家、上海社会科学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石先广律师。

本刊记者:劳动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途径可以“防身”?

石先广: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利的凭证,也是维权的重要证据。因此,劳动者维权首先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劳动者维权需要尽快熟悉新法的内容,并且勇于运用新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此外,劳动者维权不要仅仅局限在《劳动合同法》本身,因为《劳动合同法》虽然为劳动者维权打开了方便之门,但只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他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依据。

就劳动者维权的途径来说,目前主要有和解、调解、劳动监察、仲裁、诉讼。和解,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私下达成协议,化解相关纠纷。调解,是指企业如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话,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向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请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予以解决。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目前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劳动者维权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才能提起诉讼。诉讼,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后,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刊记者:您认为这部法律能否改变长期以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从而实现和谐的劳动关系?

石先广:我认为可以相对改变这种局面。因为《劳动合同法》所秉承的是向弱者倾斜的立法精神,其重心就是保护劳动者权益,通过倾斜立法来矫正目前失衡的劳资关系,从而达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目的。但是,一部法律不可能彻底改变或扭转资强劳弱的局面,这种局面也是无法彻底改变的,因为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最大不同就是表面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现代劳动立法所能做的也就是尽最大努力改变这种不平等,但无法完全改变这种不平等。

本刊记者: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但我们国家的农民工比较多,像建筑工人都是跟着包工头打工,而且工期一般较短,当这部法律生效的时候,他们该怎样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和谁签?

石先广:《劳动合同法》第一个要改变的重点就是书面劳动合同签约低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谁用工谁就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用工主体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就要受到经济处罚,比如双倍工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等,这些措施会督促用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此外,法律还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发包单位也会督促包工头招工时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包工头不规范用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本刊记者:《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许多劳动者为了避免再次找工作,往往会选择能忍则忍的态度,这样的话,这部法律是否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呢?

石先广:法律所能做的是针对已经发生的做出补救规定,对未发生的事件,法律只能设计一些机制加以预防。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和十全十美的,不能因为某些方面的不足而否认这部法律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