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人和穷人分区居住的五大理由


  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朱小丹昨日参加分组讨论时公开表示,开发商建房,不要让不同收入的群体住在不同的地方,一个项目既要有富民区,也要有贫民区。(1月19日《大洋网》)

  朱小丹书记的讲话,一时成为近两天网络热点新闻,很多网友对此观点提出了怀疑。

  作为关注房地产已经多年的笔者,认为朱小丹书记的思路可操作性并不是很强。从中国几千年历史尤其是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后的现状来看,按收入阶层居住已经形成了一个既定的事实,“人以群分”反映出的朴素的哲学道理,当然也适用当今人类居住。

  笔者以为,在房地产调控方面,对于不同的收入群体,一定要适用不同的标准:让富人付出更多的钱财去享受别墅等高档房,让富人多付出的钱来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中产阶级接受高房价的事实,去购买真正意义上的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由政府通过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来加以保障。因此,富人和穷人分区居住至少有如下五大理由:

  一、现在的土地都是通过招、拍、挂取得。如果在新拍卖地块中单独划一块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容易激起仇富心理。目前很多城市在土地拍卖时,先决条件中规定开发商必须在该地块上建设一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廉租房,廉价卖给政府,再由政府出售或者分配给中低收入家庭。一个非常明显的结果就是,这个地块中位置最差的将成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这些居住在位置最差的低收入家庭,对居住在同一地块但地段更好的“富人”就更容易产生仇恨心理,这其实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保障性住房和一般商品性住房混居,给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了由头。目前,很多城市都声称已经建设了很多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但有多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符合24号文的要求就不得而知了。更多的可能还是属于“挂羊头、卖狗肉”类的建设,如北京单户117平米、山东省直机关296平米的经济适用房;一些地方所谓的廉租房、经济实用房,实际上是拆迁户的回迁安置房。

  三、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更容易接受监督。国家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本来就有了一个量化的指标,集中建设后,出售、分配环节将会显得更加透明,也才会显得更加公平、公正,一些有着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人,就不会去挤占本应由中低收入家庭享受的保障性住房,国家也才能更容易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分区居住将更有利于日常物业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中、低收入群体对物业服务的购买能力也必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只有分类管理才能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层次需求。

  五、面向穷人的保障性住房,不能建设在市中心。在集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制度体系下,为了减轻政府负担,以便建设更多的保障性住房,就得在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上多动脑筋。在城市中心区建设保障性住房,虽可以在表面上显示出地方政府对中低收入者的关心,但财政的负担也将不堪重负,最终受到保障的范围必然很小。再说,由公共财政花大钱在市中心区解决很少一部分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也不符合公平的原则。因此,应该考虑在离城市中心区稍远的地方集中规划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各地可根据城市现有人口、产业发展状况的不同需要,分片布点,集中建设,使经济实用房、廉租房小区形成一定规模,政府可以通过建设快速通道的方式,保障这些居民能够快速出行。

  在离城市中心区稍远的地方建设保障性住房,还可以将城市中心区已经密度较高的市民分流,对于抑制城市中心区居高不下的房价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有人会担心,这样做会形成一个贫民窟,地方政府的在任领导恐怕不敢承担制造贫民窟的罪名。可世界上哪有单户面积达50平米(廉租房)甚至60平米(经济实用房)、厨卫齐全、配套完善的贫民窟?

  大力建设保障性住房,是高房价形势下政府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人文关怀,但我们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建设。一味地强调保障中低收入者的权利,以“方便中低收入者生活”为名在较好地段实施建设,最终损害的依然是更多急需要保障性住房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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