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户籍改革,还公民自由迁徙权


  我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将实施“一元制”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在全省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同时,改革迁移落户的准入条件,申请人在居住地同时具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准予在居住地落户。(云网)

  作为中国第一个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大刀阔斧地实施户籍改革的省份,云南省此次的户籍改革值得称赞,它在全省范围内即将终结已经实施了54年、对农民有着明显歧视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此前,虽然很多地方政府也出台过户籍改革方案,但一般都是地级(副省级)以下的城市那种小范围的改革。笔者所在的城市,早在四年前就实施户籍制度的改革了,入户条件和云南省此次出台的条件大致相当。有意思的是,四年的时间过去了,这个城市并没有出现事先一些人所担心的人口膨胀问题,人口的增长速度基本上是符合当初的预计水平。也正是这四年,笔者所在城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也是最快的时期,人口的增加不但没有带来就业的压力,失业率还呈不断下降趋势。

  自由迁徙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已经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很多国家都在宪法中明确予以规定和保障。在我国先后签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中,迁徙自由权也占据着一定的内容。现行户籍制度,起始于1953年,当时为了缓解城市人口和就业的压力,促进城市的发展,国家开始出台规定制止农民向城市流入,人为地将城乡分割成两个部分。同时,实行的“剪刀差”经济制度,使城乡差别、工农差别不断扩大。

  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不仅影响着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而且在城乡之间形成了不平等的社会权力与国民待遇,制约着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户籍改革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云南省此次在全省范围内对户籍制度实施改革,对于促进云南社会的和谐发展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我们期待更多的省、市、自治区能够像云南一样,尽快归还公民的自由迁徙权;更希望在《宪法》中尽早确立公民的自由迁徙权力,以真正实现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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