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讲稿(8)


  租赁收入

  (一)租赁收入的范围

  “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二)租赁收入的实现

  租赁收入的确认,一般应于租金已经收到,或者取得了获取租金收入凭据时,确认租金收入的实现。

  (三)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

  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摘自国税发[1997]191号)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一)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转让所有权,二是转让使用权。在财务上,无论是转让其所有权,还是转让其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均应作为企业的销售收入处理。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应于特许权已经转让,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1.1993年11月,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务报表并账的整体接受方式兼并湘南皮件厂,没有进行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其兼并过程已结束,因此,也就不存在兼并中的资产评估损益处理的问题。

  2.1994年10月,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原湘南皮件厂的土地使用权及有关厂房等,是与原兼并业务相互区别的独立的经济业务,实际上是该公司转让属于自己所有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按规定应并入转让当期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3.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成本和发生的费用包括有关资产1994年10月的账面净额、转让资产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应将取得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取得的收入(3980万元),减除上述相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并入1994年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税函发[1997]0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