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整治弄虚作假的统计行为


  统计是加强国民经济管理、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而这个工具作用的有效发挥,是建立在统计信息真实、及时的基础之上的。离开了这一点,其结果必将适得其反。“失实的信息比没有信息更有害”,它会误导决策者使之作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特别是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以来,各级领导对统计重要性和严肃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统计工作逐步走向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的轨道,为各级党政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伴随着经济利益主体多元化成份的不断扩大,考核指标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而显现出的不科学化和不合理化以及一些干部党性原则不强,思想作风不正,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的存在,使得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的统计数字严重失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违背党的思想路线,败坏党的优良传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国家决策的科学性和中央的权威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响。严格贯彻执行统计法,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已成为整个经济工作的当务之急。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对在统计上反对和制止弄虚作假行为作了专门的布置。为了贯彻中办、国办文件精神,根除弄虚作假行为,本文拟就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对弄虚作假的成因、特点作一探析,并提出一点个人的见解,以便为整治此类问题提供参考。

  一、统计上弄虚作假现象的表现和基本成因

  所谓弄虚作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耍花招,欺骗人。在统计上“耍花招”,就是采取各种手法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欺骗人”就是欺骗了上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社会公众以及其他统计信息的用户。以弄虚作假的具体成因为依据来划分,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大体上可分为诱发型弄虚作假和被迫型弄虚作假两个基本的类型。

  (一)诱发型弄虚作假

  任何现象的存在都必然有其存在的内外在条件。诱发型弄虚作假现象的存在也是如此。所谓诱发型弄虚作假就是在局部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导致发生的弄虚作假。无数事实表明,只要统计与被调查对象的利益(政治的、经济的等)处于直接的或间接的挂钩状态,就可能导致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东汉的“度田事件”就是由于清查土地面积将要触动豪强地主的利益,使得豪强地主拼命弄虚作假,结果这次清查数字严重不实。再如1998年美国纽约、亚特兰大、佛罗里达等地警察局由于把警察的提职、加薪与统计数字挂起钩来,造成了犯罪率统计水分大增。那么,从中国的今天来看,诱发型弄虚作假的成因何在呢?调查研究的结果表明,考核方法的不完善,一些领导官僚主义的存在,为诱发型弄虚作假提供了滋生的外在的条件,而一些人内在品质不良、投机钻营是弄虚作假产生的重要内因。

  本来加强对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考核,并给予考核优胜者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是无可非议的,这也是加强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但遗憾的是,一些地方的考核方法不完善、不科学,同时主管部门对下属上报的各项统计数字不评估、不核实,给投机者有机可乘,如有的地方在考核干部并决定干部是否升迁时,只是以数字论英雄,光看经济指标是否完成了下达的增幅,而不综合看其原有的基础条件以及该干部为此所作出的种种努力。由此诱发了一些内在品质不良的人,玩起了弄虚作假的游戏。于是“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便随之而产生。如安徽省淮北市乡镇企业局1996年的“掺水事件”就是如此。该局为创政绩争名利,大搞数字游戏,一夜之间纯利润净增两个多亿。(见《法制日报》1998年5月31日)

  (二)被迫型弄虚作假

  所谓被迫型弄虚作假就是受内外压力的影响,不得不违心地玩起弄虚作假的游戏。这里的内外压力一是受不切实际的高指标的影响,一方面表现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订计划、办事情不从实际出发,好大喜功,盲目追求高指标,迫使下级弄虚作假;另一方面,对于上级下达的指标,有的地方也是不采取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摸清经济增长的潜力,因地制宜地组织实施,只是简单地采取“一刀切”、“层层加码”,到了基层指标值已经到了十分离奇的程度。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对此种现象是深恶痛绝的,欲抵制,但是迫于压力也不得不跟着弄虚作假了。假作真时真亦假,说假话的正常了,说真话的倒显得不正常。一个基层领导说,我打心眼里厌恶玩数字游戏,我也不想得奖,只求不是最后一名,但就这样不说谎是办不到的。二是为了所谓“自身形象”,被迫在统计数字上进行攀比。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确系竞争的砝码。一些企业为了让别人另眼相看,在效益并不怎样的情况下,在统计数字上玩起了游戏。近年来,这种现象在商业企业格外地突出。如为虚增销售额,在没有资金和货物流动的情况下,通过企业间对开虚假增值税发票而虚增销售额。正象一位受到查处的企业负责人所说的那样:“我们弄假的动机就是想既要有经济效益,也要想规模效应。”言外之意就是要通过虚报数字,欺骗公众来追求轰动效应,树立其自身所谓的“形象”,当然这种欺骗不仅限于是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更主要的是对上级领导部门及其领导的欺骗,在上报给统计部门的报表上也进行了同步的欺骗。由于竞争对手基本上熟知对方底细,那么,别人多报,我不多报就要吃亏,重要的是外界以为我们不如对方企业而不愿与我们发生经济关系。因而到了每年的年报之时,相互打探,几易其“数”。甲说,我们今年抓工作力度大增幅应当高。乙说,我们措施得力,实绩理应比甲高才行。丙说,我们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又是知名地区(单位),速度比甲、乙快是理所当然的。就这样在弄虚作假上相互攀比,相互壮胆,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于不顾,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和恶性扩散。其可谓“十个人中九个吹,一个不吹吃大亏”。

  上述对弄虚作假仅是作一个基本分类,在现实生活中,诱发型弄虚作假与被迫型弄虚作假又往往是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难以绝对分开。在统计执法力量还很薄弱,统计法制意识还不强等因素存在的情况下,被迫型弄虚作假又会转化为诱发型弄虚作假,反之,诱发型弄虚作假又会转化为被迫型弄虚作假。在现实生活,弄虚作假现象往往是诱发和被迫综合作用的结果。

  对于弄虚作假的现象,之所以难以禁绝和根除,除了上述的利益驱动和被迫无奈因素等属于弄虚作假者的主观原因以外,从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中所反映的外地情况来看,还与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对之采取纵容的态度等客观原因有关。对待弄虚作假问题,一些领导是存在着矛盾心理的,他们既想听到真实情况,摸清家底以便心中有数,同时又希望基层能报出另一套“合意”的虚假数据,以便反映其自身所谓“实绩”,即既愿意听真话,又愿意受骗,于是在统计数字质量检查时便出现了叶公好龙的现象,既想通过检查挤干“水份”,又怕影响工作实绩,对上级不好交待。

  其次,是由统计违法的特点所决定的。一般来讲,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统计人员不可能从中得到什么直接好处,而是为了讨好领导,这与会计人员涂改帐册贪污可以中饱私襄不尽相同。从表面上看,在统计数字上弄虚作假是统计人员的问题,而实际上是反映了个别心术不正的领导问题,可能就是该领导暗示或授意的,正象人们所说的那样:问题在底下,根子在上面。

  二、依法整治弄虚作假统计行为的基本对策

  依法整治弄虚作假的统计行为除了要求领导干部在经济发展问题上树立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计划部门制定的指标值科学合理、组织部门考核提拔干部全面科学外,从执行统计法的角度出发,需采取以下的对策。

  (一)依法整治弄虚作假的统计行为,必须加大对统计法的宣传力度,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力求在全社会树立依法统计的观念,形成一个良好的统计法制氛围。

  统计法是规范一切统计活动的准绳,一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有关公民都必须增强统计法制意识,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思想。

  为了增强统计法制观念,做到依法统计,首先,必须切实加强统计法的宣传教育活动,要经常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统计法,以提高人们的统计法素质,在宣传中特别要明确统计调查者和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统计法律的责任。这里尤其要强调的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是统计普法的重点。领导者如果不实事求是,统计法制观念淡薄,把统计数字变成为自己涂脂抹粉的工具,统计数字的质量是不会有保证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一个地区、部门、单位能否贯彻执行统计法,主要取决于领导干部。只有领导的法制观念增强了,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行为才有一个良好的前提条件。其次,要形成有效的检查监督的机制。一方面,各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要扎实开展各种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并把考核指标作为检查的重点。同时,在检查时,要注意提高检查的实际效果,避免走过场。对查出的各种问题要及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以树统计法之威。另一方面,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尤其是新闻媒介的力量,参予对统计数字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予揭露、曝光。从而形成一个对弄虚作假行为“人人喊打”的局面。

  (二)进一步完善统计立法,强化统计考核指标体系、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的规范,增强统计工作的抗干扰能力,从而根绝人为弄虚作假的现象。

  从上述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成因分析中可以发现,在存在利益驱动的前提下,考核指标体系的不科学、不完善以及统计调查方法自身的缺陷,是弄虚作假现象得以猖獗的一个重要条件。而在现行统计法、统计制度中对于统计考核方法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规定得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使得统计监督权的行使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如《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仅原则规定:“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处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对于统计考核指标体系应如何设置没有任何规定,对于考核数据的搜集方式虽有规定却没有保障措施,使得考核内容随意性极大,弹性也大。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对于统计法加以补充修订,对统计考核指标的设立和统计考核指标数字的采集加以规范。在立法时,建议要强化以下两项内容。

  1.采用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

  如上所述,由于对基层单位的指标完成情况要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又有形地、无形地、直接地、间接地与这些单位领导的荣辱得失相关。这就要求这些考核指标必须设计得十分科学,还必须以法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否则易被投机者所利用。考核及统计的实践表明,科学的考核指标必须能综合反映被考核单位的各方面实际情况。因而其首先必须是一个指标体系,而不是一、二个单项指标。其次,所设计的考核指标群中的各个单项指标,必须是相互牵制、相互制衡的,以便实行综合考核。如基数与增幅是一对矛盾,同样的经济总量,基数大,必然增幅小,而基数小,必然增幅大,那么在考核时,只规定增幅这一项指标,就有一些单位会千方百计的寻找借口调减基数,而如果既考核增幅,又对去年基数大小进行权衡,必然会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同时,一些指标间还存在着一定的相关关系和逻辑关系可相互验证,如超越了一定范围就必须要认真进行查询和证实,如总产值的增幅,与销售收入的增幅、利税的增幅、产销率等之间就是如此。第三,对指标的考核时间必须滞后于其统计时间,杜绝实际统计数字尚未出来,就用估报数代替实际数进行考核的现象发生。在近年的考核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一些经济主管部门在全年实际统计数字尚未统计上来的情况下,就迫不急待地要基层用12月的估计数加上前11月的统计数来代替全年实际数进行考核,往往这个估计数字带有明显的“水份”,而有关部门居然也认可了,这种用预计数代替实际数进行考核的现象,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对人为弄虚作假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时竟成为弄虚作假的“总导演”。

  2.制定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快统计调查方法的改革步伐,大力推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非全面调查,增强统计工作的抗干扰能力。

  《统计法》第十条第一款虽然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但是,这条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全面实现。其主要原因在于统计法对于抽样调查的经费等没有规定相应的保证措施,对于这种变社会调查成本为统计部门一家调查成本的方法,统计部门无力去承担。因而,目前全面统计调查仍是我们统计工作中所采用的主要方法,这种方法自有许多优点,但其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即采集的数据受人为干扰的因素比较大,特别是涉及到考核指标时更是如此。而非全面调查特别是抽样调查其指标由于是由上级统计部门对被考核地区的指标直接进行抽样,加工计算出来的,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人为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这一结论,已为物价调查、居民生活费用调查的实践等所证实。因为,在抽样调查这种调查方式下,被考核单位是被调查单位,对调查点上的数据由主管考核一级的统计部门人员直接进行采集、加工、整理,被考核级的领导是无法进行干预的。如县里要对各乡镇进行考核,这些考核指标不是由乡镇进行搜集提供的,而是由县统计局直接对各乡镇的调查点进行资料采集加工、核算出来的,这必将保证考核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时效性,可杜绝各被考核地区、部门、单位由于实事求是而吃亏的现象,使在统计数字上相互攀比失去市场,投机钻营者无门可走,不仅能缩短统计汇总时间、保证考核的及时进行,还能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把重点转到切实采取措施加快经济发展的轨道上来。

  (三)从当前统计执法的薄弱环节着手,依法加强统计基础的规范化建设,使弄虚作假者无机可乘。

  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有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统计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新近颁布的《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还对不按规定设立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以及统计人员不按规定持证上岗的现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由于受长期以来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的影响,一直把统计基础工作作为一项技术性的工作对待,没有上升到执法的角度来认识,因而基础工作成为了统计执法中的薄弱环节,给弄虚作假者找到了借口。首先从统计调查对象方来看,目前不少基层单位的统计基础不规范,有不少企业不仅没有原始凭证,就连必要的统计台帐都没有,所有的数字都是由厂长或有关人员口头报帐,这种情况给统计执法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为一些基层单位弄虚作假提供了“温床”。如某村的所有企业数字都是由厂长口头报帐,难以具体核实。为从源头杜绝弄虚作假现象,保证统计数字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必须依法加强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

  其次,从统计调查者方来看,要依法加强统计行政登记工作,以增强统计的透明度,这也是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已对开展统计行政登记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这是查清基本统计调查单位情况,增强统计透明度,确定抽样调查的样本框,并进而准确及时完成统计任务,反对弄虚作假的前提条件。建议政府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投入,并加强对工商、民政、人事、税务、统计等部门的协调,实现基本单位的联网建库和资源共享。因为,查清了各地、各单位的基本统计调查单位的情况后,除了可依法进行统计抽样和推断外,还可使弄虚作假者难以自圆其说了。如某市某镇虚报商品销售额起初还振振有辞,但当检查人员拿出全镇销售企业清单后,谎言便不攻自破。

  综上所述,从统计法的角度依法整治弄虚作假的统计行为,必须针对产生弄虚作假的主客观条件有的放矢地加以进行。在当前加大对统计法的宣传力度,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机制是整治弄虚作假的基本手段;完善统计立法是整治弄虚作假的必要条件;而重点克服目前统计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是整治弄虚作假的不可忽视的基础性工作。以上三个方面必须齐头并进,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齐抓共管,整治弄虚作假的工作才会收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