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行为是一种对社会的贡献行为,世界各国都是大力支持和鼓励的。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多个文件,扩大了允许扣除的受捐赠团体范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国的捐赠行为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还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我国相应的政策还不完善、鼓励的力度还不够大。
一、现行我国的捐赠行为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
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捐赠可以分为三类①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②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③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企业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予以扣除。
同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等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21家社会团体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以上规定之外的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二、现行捐赠扣除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减免额度偏低、程序繁琐。内资企业一般税前捐赠扣除比率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免税程序也比较繁琐。过低的扣除比率和繁琐的免税程序无形中打击了企业对外捐赠的积极性。
2.扣除比率繁多。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比例有:1.5%、3%、10%、100%。在具体计算中,这些不同的扣除率又存在各自不同的实施范围,过于复杂。笔者认为,同为公益、救济性捐赠,其为社会带来的效益也相差无几,如此细分,只会在实际工作中加重税务机关与企业的工作量,而无实质性意义。
3.内外资企业处理口径不一致。在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处理上,内外资企业的扣除比率分别为3%与100%,这样悬殊的差距突出表现了两者的待遇不同。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只会给国内的企业造成额外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4.实物捐赠税收成本过高。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这对捐赠企业来说,意味着要为一笔实物捐赠另外掏出一笔税金。而有些企业是希望将一些滞销的产品或商品(有些在贫困地区或受灾地区却非常急需)通过捐赠方式进行处置,但过高的税收成本往往制约了企业捐赠的善举。
三、完善捐赠扣除政策的建议
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大力倡导捐赠的各项条件已经具备。2000年到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从8.95万亿元增长到18.31万亿元。税收收入也从1.27万亿元增长到3.09万亿元。企业和个人已经具备实力来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国家也有能力给予适当的税收照顾。从另一个角度讲,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目前的主要任务之一,大力鼓励和倡导捐赠行为有助于形成良好、友善的社会风气,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平的和谐社会。
统计资料表明,2004年中国慈善机构获得捐助总额约50亿元人民币,仅相当于中国2004年GDP的0.05%,而美国同类数字为2.17%,英国为0.88%。在中国的企业中,仅有1%的企业参与捐赠。为鼓励公益、救济性捐赠,国家应继续出台加大捐赠支持力度的税收政策,同时对现行捐赠扣除政策进行完善。
1.统一并提高扣除比率。我国的捐赠扣除比率偏低且计算复杂,建议统一实行较高的扣除比率。国际上许多国家准予税前扣除的部分为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0%,甚至更高。我国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确定一个适合我国的比例。这样操作既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又有利于广大纳税人了解掌握政策和税务机关执行政策。
2.将实物捐赠纳入允许扣除范围。实物捐赠不许扣除的政策,原意是要防止企业通过实物捐赠转移利润而少缴企业所得税。但在实际中,一些企业将旧电脑、书籍等捐赠给贫困地方,应该说不仅仅是一个善举,也是节约、环保之举,而实物捐赠不许税前扣除的政策影响企业的类似捐赠善举。将实物捐赠纳入允许扣除范围,可以鼓励企业通过实物捐赠积极支持贫困、受灾地区的扶贫救灾工作。
3.扩大享受税收减免资格的受赠团体范围。按照《条例》等规定,并非只要是捐赠支出就可以从应缴所得税额中扣除,必须是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捐赠的对象必须是我国税法规定可以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才允许在法定的限额内扣除。目前,我国有资格接受税收减免捐赠的社会团体数量只有40多家,这个数字相对于全国几十万家公益性、救济性社会机构而言相去甚远。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日常发生的大批量、小金额、社区性的企业捐赠难以获得减免税优惠,这直接对中小企业、社区性公益机构的捐赠和募捐行为产生了一定制约。
4.简化捐赠免税程序。在办理捐赠扣除事项时,只要企业能够提供相应受赠团体的书面单据,符合政策的就应当予以扣除。方便、快捷的免税程序有助于更进一步激发人们捐赠的热情。
5.统一内外资企业捐赠处理方法。在即将出台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应当在统一税率的同时规定一个较高、一致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比率,同时与国际惯例接轨,主要由受赠方就受赠资产纳税,而不是捐赠方纳税,保证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一、现行我国的捐赠行为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
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捐赠可以分为三类①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②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③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企业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予以扣除。
同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等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21家社会团体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以上规定之外的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二、现行捐赠扣除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减免额度偏低、程序繁琐。内资企业一般税前捐赠扣除比率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免税程序也比较繁琐。过低的扣除比率和繁琐的免税程序无形中打击了企业对外捐赠的积极性。
2.扣除比率繁多。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比例有:1.5%、3%、10%、100%。在具体计算中,这些不同的扣除率又存在各自不同的实施范围,过于复杂。笔者认为,同为公益、救济性捐赠,其为社会带来的效益也相差无几,如此细分,只会在实际工作中加重税务机关与企业的工作量,而无实质性意义。
3.内外资企业处理口径不一致。在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处理上,内外资企业的扣除比率分别为3%与100%,这样悬殊的差距突出表现了两者的待遇不同。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只会给国内的企业造成额外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4.实物捐赠税收成本过高。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这对捐赠企业来说,意味着要为一笔实物捐赠另外掏出一笔税金。而有些企业是希望将一些滞销的产品或商品(有些在贫困地区或受灾地区却非常急需)通过捐赠方式进行处置,但过高的税收成本往往制约了企业捐赠的善举。
三、完善捐赠扣除政策的建议
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大力倡导捐赠的各项条件已经具备。2000年到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从8.95万亿元增长到18.31万亿元。税收收入也从1.27万亿元增长到3.09万亿元。企业和个人已经具备实力来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国家也有能力给予适当的税收照顾。从另一个角度讲,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目前的主要任务之一,大力鼓励和倡导捐赠行为有助于形成良好、友善的社会风气,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平的和谐社会。
统计资料表明,2004年中国慈善机构获得捐助总额约50亿元人民币,仅相当于中国2004年GDP的0.05%,而美国同类数字为2.17%,英国为0.88%。在中国的企业中,仅有1%的企业参与捐赠。为鼓励公益、救济性捐赠,国家应继续出台加大捐赠支持力度的税收政策,同时对现行捐赠扣除政策进行完善。
1.统一并提高扣除比率。我国的捐赠扣除比率偏低且计算复杂,建议统一实行较高的扣除比率。国际上许多国家准予税前扣除的部分为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0%,甚至更高。我国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确定一个适合我国的比例。这样操作既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又有利于广大纳税人了解掌握政策和税务机关执行政策。
2.将实物捐赠纳入允许扣除范围。实物捐赠不许扣除的政策,原意是要防止企业通过实物捐赠转移利润而少缴企业所得税。但在实际中,一些企业将旧电脑、书籍等捐赠给贫困地方,应该说不仅仅是一个善举,也是节约、环保之举,而实物捐赠不许税前扣除的政策影响企业的类似捐赠善举。将实物捐赠纳入允许扣除范围,可以鼓励企业通过实物捐赠积极支持贫困、受灾地区的扶贫救灾工作。
3.扩大享受税收减免资格的受赠团体范围。按照《条例》等规定,并非只要是捐赠支出就可以从应缴所得税额中扣除,必须是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捐赠的对象必须是我国税法规定可以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才允许在法定的限额内扣除。目前,我国有资格接受税收减免捐赠的社会团体数量只有40多家,这个数字相对于全国几十万家公益性、救济性社会机构而言相去甚远。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日常发生的大批量、小金额、社区性的企业捐赠难以获得减免税优惠,这直接对中小企业、社区性公益机构的捐赠和募捐行为产生了一定制约。
4.简化捐赠免税程序。在办理捐赠扣除事项时,只要企业能够提供相应受赠团体的书面单据,符合政策的就应当予以扣除。方便、快捷的免税程序有助于更进一步激发人们捐赠的热情。
5.统一内外资企业捐赠处理方法。在即将出台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应当在统一税率的同时规定一个较高、一致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比率,同时与国际惯例接轨,主要由受赠方就受赠资产纳税,而不是捐赠方纳税,保证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