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收入
(一)股息收入的范围
“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二)投资分回股息的税率差补税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财税字[1996]079号)
(三)投资收益实现的税务处理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摘自国税发[2000]118号)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其他收入的具体项目
(一)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的确认
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转销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罚款收入的确认
罚款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规定取得的罚款收入。一般说企业于收到其他单位和个人交来的罚款后,或者已确认了违章行为,开出罚款单据交给了受罚单位和个人,视为罚款收入的实现。
(三)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收入的确认
新的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物资及现金溢余收入
1、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的概念
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是指流动资产在盘点过程中发生的多于帐面数额的现金或物资。
2、物资溢余收入的确认
商品或产品在储存过程中往往发生实存数量和帐面数量不相符的情况。因此必须对库存商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经过盘点发生溢缺的,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在盘点后物资的溢余,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作为其它收入处理。即:盘盈的物资报经批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而新的财会制度规定: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例如:工业企业盘盈的库存材料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的贷方,报经批准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也就是说,从税收的处理上,物资的溢余是作为收入处理;而财会制度对物资(即存货)的溢余,是作为冲减管理费用处理的。二者的处理方法不同。
3、现金溢余收入的确认
在企业资产中现金特别容易出差错,因此特别强调对现金加强管理。但是即使加强了管理,由于种种原因也会发生现金的溢缺。如果发现现金实际余额大于帐面余额时,多出的现金应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完帐务要查找原因,找出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确实无法查明的溢余现金,报经领导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一)股息收入的范围
“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二)投资分回股息的税率差补税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财税字[1996]079号)
(三)投资收益实现的税务处理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摘自国税发[2000]118号)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其他收入的具体项目
(一)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的确认
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转销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罚款收入的确认
罚款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规定取得的罚款收入。一般说企业于收到其他单位和个人交来的罚款后,或者已确认了违章行为,开出罚款单据交给了受罚单位和个人,视为罚款收入的实现。
(三)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收入的确认
新的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物资及现金溢余收入
1、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的概念
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是指流动资产在盘点过程中发生的多于帐面数额的现金或物资。
2、物资溢余收入的确认
商品或产品在储存过程中往往发生实存数量和帐面数量不相符的情况。因此必须对库存商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经过盘点发生溢缺的,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在盘点后物资的溢余,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作为其它收入处理。即:盘盈的物资报经批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而新的财会制度规定: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例如:工业企业盘盈的库存材料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的贷方,报经批准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也就是说,从税收的处理上,物资的溢余是作为收入处理;而财会制度对物资(即存货)的溢余,是作为冲减管理费用处理的。二者的处理方法不同。
3、现金溢余收入的确认
在企业资产中现金特别容易出差错,因此特别强调对现金加强管理。但是即使加强了管理,由于种种原因也会发生现金的溢缺。如果发现现金实际余额大于帐面余额时,多出的现金应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完帐务要查找原因,找出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确实无法查明的溢余现金,报经领导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