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司的领导:您好!
2008年司法考试结束了,作为考生的我终于结束了一段痛并快乐的生活。怀着对法律职业无比憧憬的我,今年三月辞去了在别人看来比较好的公务员工作(可能在司法考试考生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艰苦的奋斗了半年,现在终于考完了,可我的心情并不那么平静,对完答案后,感到不太可能通过。现在的内心空落落的,不敢再去想未通过后的多米诺式的恶性后果。看着众多考生在网上发表对考试的言论,实在是不能平静的等待,所以,我也想说说自己的感受。对于司法考试的好处及积极作用,就不一一进行评价了,我只对司法考试的一些在我看来不足或有待改进的地方发表看法,请予以考虑:
一、涉及学科中学术观点不统一的,应当明示考试中将采用何种观点
这个问题在刑法、民法等在司法考试中分值较多的实体法中尤为突出,不同的命题人采用不同的学术观点,这并不奇怪,学术要想发展,就不能整齐划一,就得百花齐放。可问题在于作为标准化的司法考试(答案是唯一的),涉及观点不同的题目,依不同观点会得出不同的答案。就刑法而言,今年前期听说是由张明楷和陈兴良两位教授命题,而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刑法部分也是由这两位老师编写,作为考生肯定要认真阅读。可到了后期,又听说是由张明楷和周光权两位教授命题,由于张明楷教授与陈兴良教授二人在学术上诸多观点是不一致的,特别是刑法分则部分,于是便放弃了司法部推荐辅导用书中由陈兴良教授编写的刑法分则部分,找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两位教授编写的书来阅读;可到了培训班,不同的刑法辅导老师也有不同的观点,还有的刑法辅导老师是命题人的学生,此人说必须用命题人张明楷的老师的观点,其他人的观点没用的,直言否决司法部推荐辅导用书中由陈兴良教授编写的刑法分则内容。问题出在试卷中采用的观点不透明,成为了不可预知的秘密,这对于标准化的考试而言是不能被接受的,就像法律不具有可预测性一样,人们无法用一个事先标准来衡量自己将来的行为是对是错。如果只有报了培训班,且辅导老师还须是命题人的学生,这样才能得到本学科的基本分或高分,这对于众多考生而言公平合理吗?而大多数考生在大学中学的是通说观点。通说观点可能是落后的,不先进的,命题人的观点可能是先进的,是真正正确的,那也应当事先告诉考生这些被认为是先进的、正确的观点。
造成这样的局面最主要的原因是司法部没有统一向社会明示对某一问题采用何种学术观点所致,致使所谓正确的观点及答案隐藏在了命题人及其学生的头脑中。导致相当部分考生不能正常的学习基本的刑法知识,而是徘徊于命题人的各种学术观点之间,为了得到决定命运的分数,像赌博式的押宝,这是公正合理的考试吗。一人成为命题人,自己的观点及其学生就升天了,不符合自己观点及不听自己学生的课就别想拿到基本分或高分,这公平合理吗?假如司法部公开了考试中将采用何种观点,有了事先衡量的标准,而不是事后标准的突然袭击,会引来这么多争议吗?!
二、应当对考生异议的内容采纳与否进行公示
2005年司法部在考试后,允许考生提出异议,这是广大考生所乐见的。可是,考生提出了异议,司法部并未就考生提出异议采纳与否进行公示,这就不得不让考生合理怀疑它存在的正当性。难道作为专家级的命题人还不能对自己命的题及得出的所谓正确答案给考生一个合理的解释吗!这公正,透明吗?
三、应当禁止命题人作考前辅导
自己命题又去辅导考生,这公平合理吗。命题人大多集中在北京,能去北京接受辅导的边远地区考生有多少,这其中又有多少考生能接受命题人的辅导。命题人可能会守职业操守,但能排除合理怀疑吗?命题人的学生靠着与命题人的特别关系,搞所谓内幕信息,大肆向考生贩卖命题人命题的动态。这能惠及多少考生。这又公平合理吗?
四、缩小考试的范围
司法考试因涉及科目多、内容广、部分学科难度大而被誉为“天下第一考”。其实,缩小考试范围更能选拔出法律人才。
首先,一个智力正常的人,不可能掌握和理解司法考试规定的所有科目的内容。应对考试的办法只有抓重点,可重点与非重点如何去抓,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参加辅导班的考生,根据老师划的重点,死记硬背。可没有参加培训班的呢。作为一项考试而言,只能遵循“考了就是重点,不考就不是重点”,比如,今年的证券法,向来不是司考的重点,一般情况下,考2分左右,可08年司考中一反常态,正如一个长期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士说“命题人竟然用了四道多选题来考查证券法,8分的分值堪比当年的拍卖法,又是一个不按理出牌的典型”,可见重点与非重点不在于学科本身重不重要及在考试中的地位高与低,而更多的在于命题人的喜好。正常智力的人无法全部掌握考试所列内容,重点内容又不能有一个起码的预测,再加上命题人喜好的不确定,考生能拿到该学科的基本分数,基本可以确定他此前赌博式的押宝,是正确的。这样来对待考生,公平合理吗?
其次,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应用型人才的,而不是选拔研究型人才的。司法考试中的有些科目不是其本身不重要,而是对一个应用型法律人才来讲没有多大作用,如法制史、部分经济法中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内容,这些内容对于绝大部分法官、检察官、律师可能终其一生都不会运用到。我做了一个小的调查,大部分考生说不全或说不准司法考试中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规的名称(不是指法律法规之内容,仅是法律法规的名称)。可想而知考试范围之大之广。即使是学习,也是根据老师划的数个重点法条,死记硬背,在考场上等待碰运气。碰上了,高兴,可碰不了呢。更可悲的是,这些学科占用了相当部分时间,本应这部分时间能更好运用到卷二、卷三的学科中,因卷二卷三的中学科(刑法、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才是法律人经常运用的学科,才是法律人应当熟练掌握的学科。
再次,现在,更有一个不太良好的倾向,就是有相当一部分考生,为了通过考试,根据培训老师的建议,开始主攻卷一的内容,降低对卷二、卷三的学科的投入,其原因在时间有限的前提下,在卷二、卷三部分的学科上即使下了一点功夫,也不一定得到基本分,而卷一只要死记硬背老师划出的重点,就可轻易的得到相当可观的分数,但这策略,在08年似乎不太灵了,今年的卷一,考生普遍感觉有点偏,考察的并不是老师划出的常规重点内容,这一部分考生也最失落(包括我本人在内)。作为一个法律应用性人才,将来运用的知识,绝大部分是卷二、卷三部分的学科,可由于在有限的时间内,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自然要降低对本应重视的学科的投入。这些考生通过了司法考试,对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有多大的提高。这些考生同时还抱着另一个想法,通过考试后,再恶补这些本应重视而未重视的学科(包括我本人在内也是这样想的)。这显然背离了国家举行司法考试的初衷。
既然正常智力的考生无法掌握考试所列的繁杂内容,其很多内容又不具有应用性,同时又极大的影响或削减了本应重视的应用性学科的投入,为何要背离考试的初衷强加于考试之列,为难考生呢?
以上内容可能因情绪激动,词不达意或有不周之处,请予以谅解!!!!
以上拙见,请求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的领导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