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新政”:稳定房市,不应该被视为救房价


  财政部发文: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同时,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汶川地震灾区居民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最低首付款比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上述关于房市的税收及信贷调整措施,可以认为“房地产新政”。该项政策的出台,宣告了房地产行业此前为抑制泡沫的高压政策也开始逆向调整。

  

  此次政策调整产生的背景是金融危机在全球延烧,业界担心经济增长难以为继,经济增长面临“保8%”窘境;同时,房价上涨势头全面缓解,部分地区如广州、深圳等地深幅回落,地产市场急剧恶化,负面影响波及到上游的如建筑建材与钢铁等产业。从这一角度来看,有识之士已有指出,政策松绑着眼点拯救的不仅是房地产行业,而是中国经济。

  

  关于地产新政的具体影响,降税、加大金融对购房的扶持力度,是对正在陷入低迷的房地产市场注入一剂“强心针”,对行业发展而言是一项长期利好。政策调控可以成为稳定房地产商与购房者信心的催化剂,目前我国主要城市住房的改善性需求占到50%左右,地产政策的松动有助于该类需求的释放,而企业与居民信心的恢复,可以稳定房地产市场投资,有助于稳定宏观经济的增长。

  

  当然,此次政策调控着眼于行业长期发展以及购房成本降低而带来的居民购买力的提升,但相对于普通居民收入而言,经历房价持续涨升之后,许多地区仍然是偏高的,以一线城市北京与上海为例,大部分地段的房价五年时间内翻了两番,尽管我国居民收入也在持续提升,但相对房价的涨升显然是难以“配比”的。虽然通过此次政策调整,税费降低与信贷放松,部分降低了购房者的购房成本与购房条件,但是与畸高的房价相比,这种成本降低幅度显然是不大的。而畸变的房价-收入比的收缩,只能是在稳步提升居民收入的同时,部分上涨过快地区的房价回落进行矫正,而民众理念、民心所向,也指向这一点。所以我们认为,此次调整不足以再度推升整个房地产市场大幅回暖,而只能缓解行业下行的速度、“收窄”房价下行的空间而已。

  

  站在市场的角度,在认识上,此次“地产新政”当然可以被视为抑制行业下行风险的“救市”措施之一,毕竟,下调购买成本、放宽购房条件对购买与销售双方而言,都可以构成实质的利好,对房价稳定也具有正面的效应。但是政策对行业发展的扶助,决不应仅仅被理解为对房价的救助,价格本身应由房地产建造成本与供求关系决定,外力干预的作用其实是有限的。实际上,因为房价与收入配比不合理,“保房价”也决不应该成为政策目标的着力点,而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市场有效供给以及有效提升普通居民的购买力,方是根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