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单独向管理层转让难说合理合法
国企体制改革不能急功近利草率行事
陈绪国(作于2005年)
据报道,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于4月14日正式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其核心内容是,有条件或适合条件的国有与国有控股中小型企业,可以探索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公布后,许多有识之士发表了许多真知灼见。笔者不是决定政策的人,但社会责任感驱使我这个社会最底层的人也来一个“国企兴亡,匹夫有责”的无奈的感慨。我这个人平时不看书,不看报,不关心国家大事,甚至于将某些文件当成了天书。斗胆地说,这个规定真有一些很难理解的地方。
第一,立法的程序与立法意义。
从报刊上所披露的内容来看,这个重要决定,未见到国务院授权发布,也未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字样,而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下简称“一委一部”)自行发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就是说,一委一部发布文件,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最起码的程序,而且应当载明“经国务院批准”的字样,否则,就不能令人信服。再则,省部级行政单位的发文权限,仅限于命令、指示(批示)和规章这一级,文件的断后语应当是“规章”等。依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上述部委也只能出台规章级文件。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按我个人的理解,一委一部的职权范围,仅限于监督管理和辅助监督管理国有产权这一层次,没有直接处置国有产权这种权利。这个法规,最起码的要由国务院来作出。像国企改制这样重大事项,应由国务院发展计划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一委一部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国务院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与此同时,还需等待党中央表态,制定相应的政策。而且,全国政协、全国总工会也应介入这件重大事情。再说,事关国计民生这样大的国事,怎么能既不经过理论探讨、试点试验,又不走法定程序,又不走群众民主路线,就这样私自大张旗鼓、真刀实枪地干起来了呢?立法法中提倡“三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三形式”(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不只是形式,是必经程序。
打个比喻,国有企业是运动场,受让产权方是运动员,“一委”是教练员,“一部”是辅助教练员,发改委是裁判员,国务院是裁判长,人大常委会是体育总监(或称名誉裁判长)。要来一场体育竞赛,一个人总不能身兼教练员(含教练员助理)、裁判员、裁判长和体育总监(名誉裁判长)几个角色,也不可以光靠运动员、教练员(含教练员助理)就来一场体育竞赛吧?当然,这场竞赛的台前幕后,还有几个重要角色,党中央是政治委员,全国总工会、全国政协是总观察协调员。另外,全国的老百姓是观众,也是辅助管理员(评议员)。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有史以来最大最长远的经济变动调整,牵一发而动千钧(全身),发布文件的规格如此之低,如此草率,单边主义如此明显,真是罕见。本来,这应当履行的正常程序是:由发改委、国资委、财政部向国务院作请示报告—国务院拟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征询全国政协、全国总工会意见—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全国总工会各自向党中央汇报—党中央制定政策,并传达给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全国总工会,最后,由国务院制定法规,或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这里,还有一个前提,理论的探讨与支持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全国性的理论探讨一定要处于领先、前置的地位,即是说,在法律法规颁布之前,对于所有问题都认识得非常透彻、达成共识、时机成熟的时候,再制定法律法规(而不是规章制度)也不迟。如十一届三中全会时期,全国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就很有前瞻性。
应当说,一委一部上不依靠组织,下不依靠群众,搞单边主义、特立独行,并非今日始。去年2月1日一委一部正式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也是在理论不成熟、时机不成熟、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单独发文的,其结果,前前后后平添了多少乱子?
第二,立法对象与原则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为什么单单提出向管理层转让,而不提面向国企中的所有员工?不提面向社会各阶层人士?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任何交易都要遵循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一委一部在这次国家最大的大宗交易中,扮演了“掮客”的角色。这与他们的身份是很不相符的。我想,他们的职责,就是监管国有资产的,怎么带头大张旗鼓地卖起国有产权了呢?
我不认为发了一个文件,就算公开了。真正要公开,就要讲民主,就要将产权转让的所有理由、所有程序、所有企业、所有购买的人及时地一一公开,就要让全国各阶层、各行各业的人都来讨论要不要转让、怎么样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权这个大问题。专门指定谁来买,不许别人来买,这也是一种变相的暗箱操作,不算公开。
我还怀疑,这是不是一次公平、公正的交易。全国国有中小型企业,仅涉及转让产权的达14.5万户之多,涉及资产金额估计有10万亿人民币以上,为什么非要指定某一小股利益集团购买,而要排除占企业大多数的其他人都不能染指?
《宪法》总纲上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搞建设是这样,搞改革也是这样。搞单干,搞分裂,搞不平等交易,注定是要失败的。通过几年的实践来看,国有企业的关、停、并、转、破、上(上市)、合(合资)、联(联合)、租(租赁)、包(承包经营)、股(股份制合作)过程中,发生了多少“斩不断,理还乱”的系列矛盾和腐败事件?造成多少职工无辜受苦受害?国有资产流失了多少千亿人民币?
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是13亿人民的企业,是几千万乃至上亿职工组成的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企业,不是所谓的“管理精英”的企业。全国几千万、上亿新老职工包括在职、退休、下岗、失业工人,是国有企业的经营、守卫者和延续扩建者,没有工人阶级一代又一代人艰苦奋斗、勤俭持家、累积财富,共和国能有今天?社会主义的基业能有今天?损不足以奉有余,涸河水以托小舟,难道说这是现实的权力辩证法?这样做,也不符合我党一贯的优良传统与作风。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旨和目标,到底是什么?偌大一个社会主义的大中国,难道说,今后只许经营大型企业,就不经营中小型企业了?是卖得对也罢,错也罢,怎么样才能实现这个过程呢?既然是交易,最终是要见真金白银的吧?国有企业管理层中,除了某些贪官污吏,除了这几年因年薪制暴富起来的一小部分人以外,有多少个是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买得起整座工厂、整间公司的呢?我记得,按现行的标准,一个中型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5000万元以上、4亿以下人民币吧?假设,一个企业管理层是10人,每人的现金有10万元,即使不算无形资产和土地资产,至少要有50个管理层、或者说是500个高中级管理人员才能有效地实现产权的卖买交易过程。接下来,管理层因为倾其所囊,剩下的是只有“买得了,养不起”了。于是,“买卖—破产—再买卖—再破产”就陷入这样一个连绵不断的恶性循环的怪圈子之中,可以无穷无尽地演绎下去。联想到近几年来,一些平时只有几千、上万年薪的老总,一下子冒顶到年薪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上亿元的天价(哪个国家有这种极端奇怪的现象?),简直无法控制,还能控制得住定向(指定一类人买)产权交易这样高难度极复杂的局面吗?由此可见,所谓管理层收购,从购买力来说,多半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100万以下的小型企业。那么,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谁来买、什么时候卖得出去的问题接踵而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无论从法理上、实际操作上,单边主义是行不通的,最好应当让广大职工群众都来参与,众人拾柴火焰高嘛!
规定中实际上挑明了管理层是唯一的购买人(舍他其谁?),不存在公开竞买的问题,也没有规定交易前、交易中、交易过后向社会全流程公布。“老板”手上有个烫手的山芋,既然要急于将“货品”脱手,唯一的办法,是将价钱一降再降,一直降到不能再降时为止,除非“老板”死心塌地不卖这个“货品”。别说过“五道关”,就是五十道关也是迟早能够过的;别说“五种情况”,就是五十种情况也只是个“情况”而已。谁能担保,不会再次陷入自卖自买、贱卖贱买、暗箱操作、转手倒卖等窠丘之中去呢?实际上,国有企业中的腐败,向来具有人数较多、隐蔽很深、危害极大、破案率低等特点,绝对不能乐观估计依靠一纸粗疏的文件就能管理到位。
总而言之,背离“三公”原则,任何交易就不是正常交易,任何国家,不管社会制度如何,都会激起大多数人反对。如果我是一个国有企业管理层的人,我也会觉得这件事情实在是太蹊跷,根本不可思议。
第三,立法的实施步骤与时间、法律空白及违法者的责任。
从文件中看不出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施行,也不知实施步骤是什么。也许是报刊上未刊登出来。不管怎样说,单方面、越级行文,执行效力也很有限,难以做到步调一致。
还有一个关键问题,产权买卖中的违法责任问题,包括民事、刑事责任问题,这是规章制度中力不可及的,即使列入进去,执行效力还是有限。所以,这个文件,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只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次比较合适。而制定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制定法规是国务院的职权,显然,部委不够级别。
一些居心不良的人,专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空子。一些制法单位总是闭门造车,使许多法律法规修补个没完没了。一些执法单位,常常因为“于法无据”而焦头烂额,使违法乱纪犯罪分子逃过一劫又一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出来后,又留下这么多空白,不是等于纵法吗?
去年年初,一委一部出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留下了一些空白,管理层自卖自买、暗箱操作、转手倒卖、假买假卖、自买自卖,空买空卖等现象都出来了。今年这个规定,是来“补仓”的,又留下一些空白,如:中小企业国有产权,到底哪些企业可以或不可以交易,是朝阳型、赢利型,还是夕阳型、亏损型?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在什么地方交易?如果将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化整为零,一变十,十变百后再向管理层转让怎么办?什么是“主营“、辅营业务?如果重新登记个营业执照,将一些主营部分转移到辅营部分怎么办?什么是“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什么是重要、什么是次要,其标准是什么?大型全资的不向管理层转让,非全资的就可以转让了,搞一个假合资的怎么办?所谓“管理层”是指哪一级?管理层也可以从底层的厂矿公司直到省部级总经理、总裁(如中国某某总公司就是省部级),为什么国有企业管理层有权参与竞买,其他的工人不能参与竞买?为什么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而中小型的不这样做,难道说这类中小型企业就只能是转让这样一种形式吗?这类中小型企业,是转让全部还是部分?对于决定之前违法违规转让的企业和当事人,今后应当怎么样处置?还有,对于所转让企业怎样评价,怎样定价?这么多动产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以及各种无形资产,有什么对照标准?譬如,一个商标,本来很值钱,受让方可以说一文不值怎么办?在发达地区,一亩土地,可以卖几千几万,也可以卖出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你信不信?尤其是管理层人员,凭借自身条件,早就掌握了专利与专有技术,可是说这一文不值怎么办?等等。不说别的,单就一个产权定价问题,无法统一,悬殊、漏洞极大,无法操作。如果容我仔细想,此规定恐怕可以找出100个纰点出来。
尤其是,我国至今没有出台产权法,这个《规定》理所当然地代替了产权法。说他没有法律效力,又好像是法力威猛。
前几年,社会上陆续出现过管理层以1元购买价值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国有资产的。在珠三角等发达地区,随便倒卖一块地,可获得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个亿的“浮财”。为什么许多国有上市公司老总在香港被管、被抓?这说明人家的法律制度严格过大陆。我们的文件漏洞多了毕竟不是好事。
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今年初,国务院有关委员会(2003年也曾经叫停过)紧急叫停过管理层收购的事情。为什么两个部门才过不久又出台了互为相反的文件?到底以哪个为准?承认前者,后者就是无效;承认后者,前者就要废止。
《管子.立政》篇讲:“令则行,禁则止,宪之所及,俗之所被,如百体之从心,政之所期也”,朝令夕改,翻云覆雨,怎么能取信于民,能达到什么效果?
某些管理级人员够胆做事先斩后奏,就够胆斩而不奏;某些文件存在漏洞,就意味着今后麻烦不断;那些假困难假关闭假破产假改制企业,给国家和职工造成多大伤害?而今,又来一个让管理层收购国有产权,不知道以后会发生什么更加不良的后果。
为什么许多国有企业到香港上市频频遭亮红牌、上市公司老总屡遭诉捉?这就是差距,就是大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可操作性的条款太少,抽象的条款太多;完善的条款太少,漏洞的条款太多;成熟的条款太少,幼稚的条款太多。
第四,立法的理论依据与现实基础。
首先,我们要应当正确认识“三公三私”问题,即正确处理好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力、公共信誉与私人信誉、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的关系。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这是全国人民包括全体工人阶级本身所固有的大公共权力的寄托,产权受让方的管理层代表私有者的权力,一委一部是公务机构,只能代表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所转让的国有产权,资产数量达10万亿元以上。这是全体工人阶级几代人、几千万上亿工人用辛勤的汗水,浇灌成的硕大的果实,这是大公共财产,不能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作为公务人员,作为政府的公务机关,良好的信誉和口碑是建立在大公无私、励精图治上的,任何“夹带”护私倾向是需要自觉纠正的。
其次,要正确认识现代企业制度问题。应当站在历史的高度,重新审视和管理国有企业。一个时期以来,贬国企之风盛行,一提起国有企业,几乎是咬牙切齿,说效率如何如何低,包袱如何如何大,债务如何如何重等等,必欲除之而后快。
谭根林在《经济展望》月刊2004年第12期发表题为《现代企业制度是怎样摧毁国有经济的》的文章,他说:“产权不清和企业有没有效率是没有必然逻辑关系的。可是,在这些新制度经济学的追随者眼里,产权不清是企业没有效率的根本原因。……因为如果他们不这样认为,他们有什么理由来让全民所有制的企业转变。”“比如,美国既有破产的大企业,也有破产的小企业。这些企业都是我们理论家所说的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可是这些企业同样会破产。”一委一部立法的理论依据,不外乎在于建立现代的企业制度,而不管这种制度是不是倾向于私有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冗员太多、包袱太重、债务连锁、不好管理等一揽子“老大难”问题。
不过,我们从一个侧面,看到另一种情况,听到了另一种声音,那就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3年,而国有企业,四五十年的老牌企业比比皆是。美国的世界电信,韩国的现代等,这些世界级老牌企业,有的是完整的现代企业制度,而且被写入美国哈佛管理工商学院硕士教程之中达数年之久,同样会宣告破产。
另一种高论,叫做“抓大放小”。殊不知,企业越大越难做,投资风险、经营风险与“大”往往成正比如影随形。上世纪末的世界金融风暴,最先倒霉失败最惨的就是大型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企业管理》月刊2005年第1期发表的《国企改革着力攻坚》一文中透露:“1995年到2003年,国有中小型企业由24.5万户下降到14.7万户,而实现利润,由22.8亿提高到1968.2亿元。”这证明绝大多数国有中小型企业的经营情况是正常的,相当部分提升了档次。该文还透露,截至2004年4月,全国共实施政策关闭破产项目3377户,涉及职工620万人。国有企业职工从最高时的7500万人减少到2003年底的4400万,同期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累计达到2818万人。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既不是最好的形式,又不是唯一的形式,甚至可以认为是最差的形式,将“宝”押在一处,孤注一掷,不是大贯满盈,就是倾家荡产。
我怀疑,我国的财政是不是穷得揭不开锅了?是不是受什么利益小集团的委托,非要进行一场“伟大的产业大革命”,让几千人富起来、让几千万人穷下去、让几千亿甚至几万亿国有资产白白流失?
依愚之见,近几年,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已经开始走弯路,已经出现了某种政治浮躁证,急功近利、不计后果、不惜代价、任意指挥、欲速不达的倾向已经很明显。
比如,1999年,我国政府成立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处置来自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约1.4万亿元不良资产。当时财政部明确,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期为十年,计划在处置完不良资产后关闭。而后来,财政部又提出要求至2006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总计1.4万亿元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必须全部完成(经济展望2005年第1期第22页:张培娟“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陷入五大困境”)。很难想象,这么一大笔不良资产,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又是那么多,这么高难度、多头绪、浩繁无比的大工程,单靠一委一部四公司来完成,而且层层加码,由原计划的10年完成,一下子缩短到由6年来完成,是否有光顾了数量而忽视了质量,光顾了速度而忽视了效果,光顾了当官的而忽视了群众之嫌?
综上所述,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不能希冀于毕其功于一役,不能急功近利、草率行事。最根本的问题是,这个《规定》,有悖于党中央“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关系”的政策,人为地制造社会矛盾,酿成两极分化,偏袒特权阶层。因此,与其提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不如收回、废止这个文件。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越权和违背法定程序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需按照第八十八条的方式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论语》云:“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这个“道”,拿今天的话来讲,就是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不守国道、民道,该走何道?
作者:陈绪国 创作日期:2005年4月14—23日
字数:约7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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