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零物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当代首创)3(原创)

价值中国环球资讯网 专栏作家陈绪国著

 

当代百科全书小辞典辞条3

 

[零物权]

物权,可以区别为可确定、可保护、可利用型物权,另外还可以区别为不可确定、不可保护、不可利用的物权或假物权。

零物权,是物权法中终点性或否定性、可剥夺性物权,也就是不可确定、不可保护、不可利用之类的物权或假物权。

所谓假物权,就是物权人假设的物权,包括已经恶意获得的非法物权和将来企图获得的非法物权。

所谓“零物权”,这里主要指人类完全、彻底禁止生产、实验、索取和存续的异端性、假设性物权。

在物权法中,未遂的零物权,事前可以预防,禁止当事人获取不当得利;非法既得的零物权,可以依法剥夺其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过期作废的物权,可以免除以前的物权;一些反人类、反社会、反世界、反自然的异端性、虚假性物权,也定为零物权。

零物权,可以分为狭义的零物权和广义的零物权。

狭义零物权,是完全属于“零权利”状态的物权。

狭义零物权,分为一般零物权和特种零物权两种形式。

一般零物权,就是禁止无关的自然人、法人获取与日常工作、生活较为密切的财产、财物,或者依法免除原权利人过期失效的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权利。

特种零物权,这里指的是人类完全、彻底禁止生产、实验、索取和应用的异端性、假设性的物权。

狭义零物权,法学上属于法定无权物权和法定无限无权物权、法定非物权、法定被免除、被废除、被取缔、被剥夺物权和法定被判决中止的物权。

广义的零物权,是指除了狭义零物权以外的、内容更广泛的零物权,包括不太明显、不太完整的零物权。其存在形态,是当一类或一组零物权中,有些是正物权,有些是负物权,两者共存在于一个有机整体之中。由负物权又引申出零物权。

广义的零物权,又可称之为“泛零物权”、“有限零物权”、“常规性零物权”,具有广泛性和较为难辨识性的特点。

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得到合法物权以后,被物权法部分地加以限制、削减、征收、征用、处罚或者没收的那部分义务式、“归零”式和追责式、充公式的物权,应当属于广义的零物权。

广义的零物权,也应当加进去零物权条款之中。将此项零物权称之为“常规性零物权”也许比较合适。在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和刑法中,充斥着大量的常规性零物权。如公民尽缴纳税费、公益捐赠、扶贫济困、助残扶弱、救灾抢险等义务,违法乱纪者被课以罚金和没收财产等情形,是常见的且大量存在的情形。这些情况,尤其在刑法中得到集中体现。

零物权的特征,是定向否决权、一票否决权,涉及到已知品种物权和未知品种物权等一切物权对象,是以排除法、禁止法和剥夺法来界定各种物权。

零物权的第一个作用,是有化繁为简的特殊作用。

零物权将许许多多种繁杂的物权作一个“归一”与“归零”的比较,然后再作出是否“归零处理”的选择。现在,几乎所有的宪政法、行政法、民法、商法、涉外法中样样都涉及到物权的确认、保护与利用的条款,这些法律和条款多不胜数,司法工具有民诉法、行诉法和刑诉法。零物权的目标和作用,就是要将所有的零物权对象,作一个合并式归类,必要时,这三种诉讼法可以合并进行。目前,在许多刑事兼民事案件中,人为地拆分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案件,既浪费时间又劳民伤财;有些民告官或官告民的涉及物权的案件中,归类到行诉法案件中去,对于公民来说,往往有不方便和不利的一面。实际上,零物权是适用于所有涉及物权的法律的。

零物权的第二个作用,是定分止争的特殊作用。

零物权是对于正物权与负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可剥夺物权与不可剥夺物权的最好说明。

物权,可以分有限权利和无限权利的物权。对于有限权利的物权,意味着包括有部分甚至大部分的减除权,减除后的物权属于零物权。

物权,还可以分为有物权和无物权。有物权中的有限物权,就是上面讲到的可减除、、可归零的物权。无物权中,属于不可得或不可多得部分的物权,这些也是零物权。

物权中的正物权,应当包括无限权利的物权。这种物权是固定的、自然成长的物权。是与权利的绝对性和无可争议性成正比的。专属所有权就是一种无限权利的正物权。

物权中的负物权,应当包括有限权利的可减除的物权。这种物权是动态的、可长可消的物权。因为属于非专属的物权,在一定的条件下,非专属物权将列入被减除甚至被消灭、被剥夺范围之内。

当前,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包括我国的物权法,都属于简易型的物权法,许多物权品种没有规定清楚,当然也不容易完全规定清楚,因此有许多重大物权诉的成了空白。多了解一些物权的对象与结构,运用零物权的新技法,对于定分止争,将会发挥特殊的作用。

零物权的第三个作用,是可以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零物权有定向否决权、一票否决权,有化繁为简、定分止争的特殊作用,比较容易地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零物权起的就是方向标的作用,指向非常明确,一经认定不行就立即否决,行使否决权,甚至是一票否决权。

一旦有了定向否决权、一票否决权,法官就可以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零物权的第四个特殊作用,是增加物权技术法的含金量,提高法律效力。

如果我们细心地观察一下,就会发现,物权法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不如民法通则。其原因在于,民法通则是与日常债权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债权是财产权的一条主线,并且,民法通则的财产权比较清晰,很少错乱的地方。因此,民法通则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较强。

而物权法民法通则恰恰相反:日常债权与物权不在一个法律规范之内,非常规债权也基本用不上;物权的概念、品种甚至物权对象有很多错位的,物权品种也有很多缺乏的;绝大多数财产权已经在其他法律中规定下来了,实际应当时会将物权法放在一边。

但是物权法有物权法的优势,就是物权法可以涵盖任何一种物权、财权和产权。增加物权法的技术含金量和提高法律效力,将来自于完整地规定物权品种和增加零物权的专门技术。只要这两点都做到了,即使不增加债权法的内容,仍然会将物权法的技术含金量和法律效力超过民法通则

零物权,还可以分为常规性零物权、特殊性零物权和一般性零物权,目前,主要从物权的常规性限制、特殊性限制和一般性限制得到答案。不过,零物权不仅仅是物权限制的问题。除了物权限制,还有物权直接减除、直接免除、直接剥夺和直接禁止等各种情况都会发生。

零物权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概念,而是一整套法理学说和技术规范。其伟大意义在于填补法律的空白,为打造当代最科学、最完善、最适用的物权法而奠定基础。

 

 

 

陈绪国原创于20065-6

2008115日首次发表于价值中国环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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