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救灾英雄被轻判,为何引来争议?


向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行贿250万元,并通过签虚假合同的方式将行贿款付给晏大彬。晏大彬案发后,该行贿人自动投案,并在抗震救灾中成为抗震救灾英雄,近日,江北区法院认定其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宣告缓刑2年。(11月19日《重庆晚报》)

对于晏大彬案中行贿人的被轻判,网友们可谓议论纷纷莫衷一是。一些人认为功过不能相抵,另一些人则认为该案行贿人不具备立功表现。在我国古代,便有“将功折罪”一说。如果一个人在犯罪之后又有了立功表现,就可以拿功劳补偿过失。今天无论是我国还是国外,均设有减刑制度。只要受刑人具备悔罪、善行等法定条件,均可以因此而减轻或缩短刑罚。

由此可见,法律允许一个人“将功折罪”。将功折罪,也是有法可依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立功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立功的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二是立功的时间始于犯罪分子到案之后和刑罚执行完毕之前;三是立功内容必须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正义行为;四是立功行为真实、有效并符合规定量的标准。

据报道,晏大彬案发后,沈国清于今年4月16日向江北区检察院投案自首,4月30日经批准取保候审。汶川地震发生后,家住四川省成都市的沈国清积极参加了抗震救灾工作,表现极为突出,后被汶川县抗震救灾映秀前线指挥部评为抗震救灾英雄。从报道中我们不难看出,行贿人沈国清的表现具备立功条件。如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抗震救灾等。既然如此,当行贿人因救灾有功被轻判后,为何仍然遭到许多人的质疑?

公众的质疑,其实并不无道理。虽然法律上允许“将功折罪”,但并没有具体细分到将功可以折去多少罪。沈国清犯的是单位行贿罪,且行贿数额较大。我国刑法第390条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依此条,沈国清至少该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沈国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依据何在?况且,沈国清在抗震救灾中究竟做了哪些立功的事情,公众对此并不知晓。我们知道的仅仅是其表现极为突出,被汶川县抗震救灾映秀前线指挥部评为抗震救灾英雄。表现极为突出,突出在哪里?我们是否应该或可以知道?

归根结底,公众之所以执有争议,原因还在于司法程序的不公开不透明。任何事情或判决,一旦不透明,就不会让公众信服,也难免会引来公众的争议。要想改变这一现状,还是要将司法程序和审判依据大白于天下。否则,即使你认为判决很公正,可天下人依然会感到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