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历年协议回顾


  海峡两岸红十字会组织有关海上遣返协议(1990.09.20)

  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代表韩长林、陈长文等于1990年9月中旬在金门就双方参与见证其主管部门执行海上遣返事宜举行工作商谈,经充分交换意见后,达成协议。协议如下:

  一、遣返原则:

  应确保遣返作业符合人道精神与安全便利的原则。

  二、遣返对象:

  (一)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的居民(但因捕鱼作业遭遇紧急避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必须暂入对方地区者,不在此列)。

  (二)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

  三、遣返交接地点:

  双方商定为马尾--马祖(马祖--马尾),但依被遣返人员的原居地分布情况及气候、海象等因素,双方得协议另择厦门-金门(金门-厦门)。

  四、遣返程序:

  (一)一方应将被遣返人员的有关资料通知对方,对方应于二十日内核查答复,并按商定时间、地点遣返交接。如核查对象有疑问者,亦应通知对方以便复查。

  (二)遣返交接双方均用红十字专用船,并用民用船只在约定地点引导。遣返船、引导船均悬挂白底红十字旗(不挂其它旗帜,不使用其他的标志)。

  (三)遣返交接时,应由双方事先约定的代表二方签署交接见证书。

  五、其他:

  双方应尽速解决有关技术问题,以期在短期内付诸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另行商定。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1993.04.29)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联系主体

  ㈠关于寄送公证书副本及查证事宜,双方分别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

  互联系。

  ㈡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二、寄送公证书副本

  ㈠双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副本。

  ㈡双方得根据公证书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减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

  三、公证书查证

  ㈠查证事由

  公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相互协助查证:

  1、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

  2、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

  3、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

  4、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

  5、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

  6、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

  7、其他需要查明事项。

  ㈡拒绝事由

  未叙明查证事由,或公证书上另加盖有其他证明印章者,接受查证一方得附加理由拒绝该项查证。

  ㈢答复期限

  接受查证一方,应于收受查证函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

  ㈣查证费用

  提出查证一方应向接受查证一方支付适当费用。

  查证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文书格式

  寄送公证书副本、查证与答复,应经双方协商使用适当文书格式。

  五、其他文书

  双方同意就公证书以外的文书查证事宜进行个案协商并予协助。

  六、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七、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八、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九、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实施。

  汪辜会谈共同协议(1993.04.29)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辜振甫董事长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以下简称海协)汪道涵会长代表两会于本年4月27日至29日在新加坡进行会谈。本次会议为民间性、经济性、事务性与功能性之会谈,海基会邱进益副董事长与海协常务副会长唐树备、副会长兼秘书长邹哲开等参加会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年度协商议题

  双方确定今年内就"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人员之遣返及相关问题"、"有关共同打击海上走私、抢劫等犯罪活动问题"、"协商两岸海上渔事纠纷之处理"、"两岸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及"两岸司法机关之相互协助(两岸有关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协助)"(暂定)等议题进行事务性协商。

  二、经济交流

  双方均认为应加强两岸经济交流,互补互利。双方同意就台商在大陆投资权益及相关问题、两岸工商界人士互访等问题,择时择地继续进行商谈。

  三、能源资源开发与交流

  双方同意就加强能源、资源之开发与交流进行磋商。

  四、文教科技交流

  双方同意积极促进青少年互访交流、两岸新闻界交流以及科技交流。在年内举办青少年才艺竞赛及互访。促成青年交流、新闻媒体负责人及资深记者互访。促进科技人员互访、交换科技研究出版物以及探讨科技名词统一与产品规格标准化问题,共同促进电脑及其他产业科技之交流,相关事宜再行商谈。

  五、签署生效

  本共同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实施。

  本共同协议于四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汪道涵、唐树备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辜振甫、邱进益

  两会(海协会、海基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 (1993.04.29)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以下简称海协)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为建立联系与会谈制度,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会谈

  海协会长与海基会董事长,视实际需要,经双方同意后,就两会会务进行会谈,地点及相关问题另行商定。

  海协常务副会长与海基会副董事长或两会秘书长,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在两岸轮流和商定之第三地,就两会会务进行会谈。

  两会副秘书长、处长、主任级人员,就主管之业务,每季度在两岸择地会商。

  二、事务协商

  双方同意就两岸交流中衍生且有必要协商之事宜,尽速进行专案协商,并签署协议。

  三、专业小组

  双方同意因业务需要,各自成立经济小组与综合事务小组。

  四、紧急联系

  双方同意各自指定副秘书长作为紧急事件之联络人,相互联系并采行适当措施。

  五、入出境往来便利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所定之事由,相互给予经商定之两会会务人员适当之入出境往来与查验通关等便利,其具体办法另行商定。

  六、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七、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八、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

  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1993.04.29)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通信学会邮政专业委员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挂号函件查询及补偿事宜,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开办范围

  本协议所称挂号函件系指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物、新闻纸、杂志及盲人文件。上述开办范围双方得以书面协议增减。

  二、联系方式

  挂号函件之查询由中国通信学会邮政专业委员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或其指定之邮件处理中心(航邮中心)相互联系。

  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

  三、传递方法

  挂号函件通过第三地转运办理。

  四、查询期限

  挂号函件查询,应自原寄件人交寄次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

  五、答复期限

  接受查询一方应于收受查询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六、缮发验单

  一方接收他方封来之函件总包,遇有挂号函件遗失、被窃或毁损等情形,应即缮发验单,由对方迅予查复。

  七、各自理赔

  挂号函件发生遗失、被窃或毁损等情形,概由原寄一方负责补偿,不相互结算。

  八、文件格式

  双方各依邮政惯例印制查询表格、验单、答复函及简函,相互认可后使用。

  九、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与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十、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生效实施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实施。

  海协关于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事函(1994.12.05)

  海峡交流基金会:

      现将《关于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检送贵会,并于明年2月1日生效实施。请予确认。

      根据《海协与海基会台北会谈共同新闻稿》,我会同意与贵会就公证书以外的文书查证事宜提供个案协助。

            顺致

      时祺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1994年12月5日

  关于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依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第二条规定,商定增加寄送涉及税务、病历、经历、专业证明等四项公证书副本。

  海协关于确认《港台海运商谈纪要》事函(1)(1997.06.16)

  海峡交流基金会:

      根据我会委托,香港船东会赵世光先生等人经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张良任先生等人协商,拟定并签署〈港台海运商谈纪要〉全文如下:

      港台海运商谈纪要

      香港船东会赵世光先生等人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张良任先生等人经协商,就今年7月1日后在香港注册的商船进入台湾开放港口,及在台湾登记的商船进入香港港口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共识:

      一、在香港注册的商船自进入台湾港口至出港期间,在船艉,只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在船舶主桅杆,暂不悬挂旗,待双方协商确定后,再行悬挂。

      二、在台湾登记的商船自进入香港港口至出港期间,在船艉旗杆,暂不悬挂旗,待双方协商确定后,再悬挂;在船舶主桅杆,也暂不悬挂旗。

      三、在两地注册(登记)的商船自进入对方港口至出港期间,还可悬挂各自的公司旗和信号旗。此外,在两地注册(登记)的商船增悬挂任何旗帜或变更上述旗帜,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商谈纪要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核可并换文确认,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五、本商谈纪要于5月24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分。

      我会同意上述商谈纪要。请贵会对上述纪要回函以确认。

      本电传文本另于本日以快递邮件寄送贵会。

          顺致

      时祺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1997年6月16日

  附:海基会6月16日来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贵会本(十六)日九七(研)○八六号函收悉。

      贵会函告之"港台海运商谈纪要"全文,业经我方确认特此函复。

      本会本(十六)日下午请贵会确认"台港海运商谈纪要"之海仁陆(法)字第八六____○六一八六号函以文本函均将于本日以快速寄送贵会。

      专此 顺致

  时祺

  海峡交流基金会

  六月十六日

  海协关于确认《港台海运商谈纪要》事函(2)(1997.06.16)

  海峡交流基金会:

      贵会本日下午"《台港海运商谈纪要》换文事"函及所附纪要文本,业经本会核对无误。现回函予以确认。

          顺致

      时祺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1997年6月16日

  

  附:海基会6月15日来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本会张良任副秘书长与贵会所委托香港船东会赵世光先生等人于本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台北签署之《台港海运商谈纪要》,业经我方核可。纪要全文如左,请予确认

      专此 顺致

      时祺

  海峡交流基金会

  六月十六日

  

  港台海运商谈纪要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张良任先生等人与香港船东会赵世光先生等人经协商,就今年七月一日后在台湾登记的商船进入香港港口,及在香港注册的商船进入台湾开放港口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共识:

      一、在台湾登记的商船自进入香港港口至出港期间,在船艉旗杆,暂不悬挂旗,待双方协商确定后,再悬挂;在船舶主桅杆,也暂不悬挂旗。

      二、在香港注册的商船自进入台湾港口至出港期间,在船艉,只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在船舶主桅杆,暂不悬挂旗,待双方协商确定后,再行悬挂。

      三、在两地注册(登记)的商船自进入对方港口至出港期间,还可悬挂各自的公司旗和信号旗。此外,在两地注册(登记)的商船增悬挂任何旗帜或变更上述旗帜,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商谈纪要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核可并换文确认,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五、本商谈纪要于五月二十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张良任 赵世光

  五月廿四日

  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2008.6.13)

  2008年6月13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北京签署了《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全文如下: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认为,近年来两岸节日包机、紧急医疗包机、人道包机及专案货运包机相继开通,促进了两岸人民往来和经济交流。为尽早实现两岸直接通航,双方就开通两岸客运包机和货运包机等事宜,经平等协商,形成会谈纪要如下:

  一、承运人。双方同意在航班总量相等的情形下,各自指定包机承运人,并事先知会对方。

  二、搭载对象。双方同意凡持有效旅行证件往返两岸的旅客均可搭乘客运包机。

  三、飞行航路。双方同意尽快协商开通两岸直达航路和建立双方空管方面的直接交接程序。在直达航路开通前,包机航路得暂时绕经香港飞行(航)情报区。

  四、通关便利。双方同意简化客、货通关手续,为旅客及机组人员提供便利。

  五、保税措施。双方同意对承运人租用机场公共保税仓库储备飞机维修配件,提供便利并予以保税监管。

  六、互设机构。双方同意包机承运人得在对方航点设立办事机构。在本纪要签署后,大陆包机承运人即可派出员工驻台,办理有关业务,设立办事机构筹备处。台湾方面同意大陆承运人于六个月内设立办事机构。

  七、辅助安排。双方同意有关地面代理、销售途径、票款结算、航空器及机组证照证明与检查、机务及飞行前安全检查、检验检疫等事宜,比照节日包机做法处理。如遇飞行安全、急难救助等特殊情况,双方同意以个案方式协商处理,并提供必要协助。

  八、申请程序。包机承运人按照各方规范逐月申请飞行班次,每次飞行前十五日提出申请。

  九、准用事项。双方同意节日包机、紧急医疗包机等仍暂按双方已经公布的框架性安排执行,并得准用本纪要搭载对象等条款。

  十、货运事宜。双方同意在周末客运包机实施后三个月内就两岸货运包机进行协商,并尽速达成共识付诸实施。

  十一、定期航班。双方同意尽快就开通两岸定期直达航班进行协商,以实现两岸人民的共同愿望、增进两岸人民的福祉。

  十二、联系机制。本会谈纪要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航空运输交流委员会与台北市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相互联系。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十三、签署生效。本会谈纪要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纪要的附件与本纪要具有同等效力。

  本会谈纪要于六月十三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海峡两岸周末包机时段、航点及班次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董事长

  陈云林 江丙坤

  附件 

  海峡两岸周末包机时段、航点及班次 

  一、时段。周末包机时段为每周五至下周一计四个全天。自七月四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二、航点。大陆方面同意先行开放北京、上海(浦东)、广州、厦门、南京五个航点,并陆续开放成都、重庆、杭州、大连、桂林、深圳,以及其他有市场需求的航点。台湾方面同意开放桃园、高雄小港、台中清泉岗、台北松山、澎湖马公、花莲、金门、台东等八个航点。

  三、班次。双方同意在周末包机初期阶段,每周各飞十八个往返班次,共三十六个往返班次。根据市场需求等因素适时增加班次。

  每周台湾方面至上海(浦东)的班次不超过九个往返班次;大陆方面至台中清泉岗的班次不超过六个往返班次。

  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2008.6.13)

  2008年6月13日,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北京签署了《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全文如下:

  为增进海峡两岸人民交往,促进海峡两岸之间的旅游,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等有关两岸旅游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宜,双方分别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海旅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台旅会)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的变更等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二、旅游安排

  (一)双方同意赴台旅游以组团方式实施,采取团进团出形式,团体活动,整团往返。

  (二)双方同意按照稳妥安全、循序渐进原则,视情对组团人数、日均配额、停留期限、往返方式等事宜进行协商调整。具体安排详见附件一。

  三、诚信旅游

  双方应共同监督旅行社诚信经营、诚信服务,禁止“零负团费”等经营行为,倡导品质旅游,共同加强对旅游者的宣导。

  四、权益保障

  (一)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简化出入境手续,提供旅行便利,保护旅游者正当权益及安全。

  (二)双方同意各自建立应急协调处理机制,相互配合,化解风险,及时妥善处理旅游纠纷、紧急事故及突发事件等事宜,并履行告知义务。

  五、组团社与接待社

  (一)双方各自规范组团社、接待社及领队、导游的资质,并以书面方式相互提供组团社、接待社及领队、导游的名单。

  (二)组团社和接待社应签订商业合作合同(契约),并各自报备,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三)组团社和接待社应按市场运作方式,负责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必要的医疗、人身、航空等保险。

  (四)组团社和接待社在旅游者正当权益及安全受到威胁和损害时,应主动、及时、有效地妥善处理。

  (五)双方对损害旅游者正当权益的旅行社,应分别予以处理。

  (六)双方应分别指导和监督组团社和接待社保护旅游者正当权益,依合同(契约)承担旅行安全保障责任。

  六、申办程序

  组团社、接待社应分别代办并相互确认旅游者的通行手续。旅游者持有效证件整团出入。

  七、逾期停留

  双方同意就旅游者逾期停留问题建立工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经核实身份后,视不同情况协助旅游者返回。任何一方不得拒绝送回或接受。

  八、互设机构

  双方同意互设旅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旅游相关事宜,为旅游者提供快捷、便利、有效的服务。

  九、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

  本协议于六月十三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一、海峡两岸旅游具体安排

  二、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董事长

  陈云林 江丙坤

  附件一 

  海峡两岸旅游具体安排

  依据本协议第二条,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接待一方旅游配额以平均每天三千人次为限。组团一方视市场需求安排。第二年双方可视情协商作出调整。

  二、旅游团每团人数限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三、旅游团自入境次日起在台停留期间不超过十天。

  四、自七月十八日起正式实施赴台旅游,于七月四日启动赴台旅游首发团。

  附件二 

  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

  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两岸旅游业者应遵守如下规范:

  一、海旅会和台旅会提供的组团社和接待社名单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负责人、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系人及其移动电话等信息。若组团社或接待社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应即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二、台旅会应设置旅游咨询服务及投诉热线,以便旅游者咨询及投诉。

  三、海旅会和台旅会作为处理旅游纠纷、逾期停留、紧急事故及突发事件的联系主体,各自建立应急协调处理机制,及时交换信息,密切配合,妥善解决赴台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组团社应向接待社提供旅游团旅客名单及相关信息,组团社应为旅游团配置领队,接待社应为旅游团配置导游。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领队和导游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并分别向组团社和接待社报告。

  五、接待一方应向组团社提供接待旅游团团费参考价。

  六、接待社不得引导和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七、组团社、接待社均不得转让配额及旅游团。接待社不得接待非组团社的旅游者,不得接待持其他证件的旅游者。如有违反,应分别予以处理。

  八、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均视为在台逾期停留。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紧急事故、突发事件、社会治安等不可抗力因素在台逾期停留之旅游者,接待社和组团社应安排随其他旅游团返回。无正当理由、情节轻微者,接待社和组团社应负责安排随其他旅游团返回。不以旅游为目的、蓄意逾期停留情节严重者,由台旅会和海旅会与双方有关方面联系,安排从其他渠道送回;须经必要程序者,于程序完成后即时送回。

  九、旅游者逾期停留期间及送回所需交通等费用,由逾期停留者本人承担。若其无能力支付,由接待社先行垫付,并于逾期停留者送回之日起三十天内,凭相关费用票据向组团社索还。组团社可向逾期停留者追偿。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2008.11.04)

  为实现海峡两岸海上客货直接运输,促进经贸交流,便利人民往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海运直航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营资格

  双方同意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船舶,经许可得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

  二、直航港口

  双方同意依市场需求等因素,相互开放主要对外开放港口。

  三、船舶识别

  双方同意两岸登记船舶自进入对方港口至出港期间,船舶悬挂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暂不挂旗。

  四、港口服务

  双方同意在两岸货物、旅客通关入境等口岸管理方面提供便利。

  五、运力安排

  双方按照平等参与、有序竞争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运力。

  六、税收互免

  双方同意对航运公司参与两岸船舶运输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及所得税。

  七、海难救助

  双方积极推动海上搜救、打捞机构的合作,建立搜救联系合作机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财产、环境安全。发生海难事故,双方应及时通报,并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及时实施救助。

  八、辅助事项

  双方在船舶通信导航、证照查验、船舶检验、船员服务、航海保障、污染防治及海事纠纷调处等方面,依航运惯例、有关规范处理,并加强合作。

  九、互设机构

  双方航运公司可在对方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十、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一、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二、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三、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海峡两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附件:海峡两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两岸资本并在香港登记的船舶比照直航船舶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在进出两岸港口期间,其船舶识别方式比照《港台海运商谈纪要》有关香港船舶的规定。

  二、目前已经从事两岸试点直航(境外航运中心)运输、两岸三地集装箱(货柜)班轮运输、砂石运输的两岸资本权宜船,经特别许可,可按照本协议有关船舶识别等规定,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

  三、双方现阶段相互开放下列港口:

  大陆方面为六十三个港口,包括:丹东、大连、营口、唐山、锦州、秦皇岛、天津、黄骅、威海、烟台、龙口、岚山、日照、青岛、连云港、大丰、上海、宁波、舟山、台州、嘉兴、温州、福州、松下、宁德、泉州、肖厝、秀屿、漳州、厦门、汕头、潮州、惠州、蛇口、盐田、赤湾、妈湾、虎门、广州、珠海、茂名、湛江、北海、防城、钦州、海口、三亚、洋浦等四十八个海港,以及太仓、南通、张家港、江阴、扬州、常熟、常州、泰州、镇江、南京、芜湖、马鞍山、九江、武汉、城陵矶等十五个河港。

  台湾方面为十一个港口,包括:基隆(含台北)、高雄(含安平)、台中、花莲、麦寮、布袋(先采专案方式办理)等六个港口,以及金门料罗、水头、马祖福澳、白沙、澎湖马公等五个“小三通”港口。

  双方同意视情增加开放港口。

  海峡两岸邮政协议(2008.11.04)

   为扩大两岸邮政业务合作,便利两岸人民联系与交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直接邮政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业务范围

  双方同意开办两岸直接平常和挂号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品、新闻纸、杂志、盲人文件)、小包、包裹、特快专递(快捷邮件)、邮政汇兑等业务,并加强其他邮政业务合作。

  二、封发局

  大陆方面邮件封发局为:北京、上海、广州、福州、厦门、西安、南京、成都;台湾方面邮件封发局为:台北、高雄、基隆、金门、马祖。双方可视需要,增加或调整邮件封发局,并由增加或调整一方通知对方。

  三、邮件运输

  双方同意通过空运或海运直航方式将邮件总包运送至对方邮件处理中心。

  四、规格及限定

  双方同意商定邮件尺寸、重量等规格,并尊重对方禁限寄规定。

  五、账务结算

  双方同意建立邮政业务账务处理直接结算关系。

  六、文件格式

  处理邮件使用的袋(吊)牌、清单、邮袋、查询表格等,依双方认可之格式。

  七、邮件查询

  挂号函件、小包、包裹及特快专递(快捷邮件)等邮件业务的查询,由双方邮件处理中心相互联系,并应提供便捷的业务联系渠道。

  八、查询期限

  挂号函件、包裹之查询,应自原寄件人交寄之次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特快专递(快捷邮件)自交寄之次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九、补偿责任

  双方对于互相寄递的挂号函件、包裹发生遗失及其内容全部或一部分遗失、被窃或毁损等情形,应由责任方负责补偿,并相互结算。

  特快专递(快捷邮件)之遗失、内件被窃或毁损等情形,概由原寄一方自行负责补偿,不相互结算。

  十、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邮政交流协会与财团法人台湾邮政协会相互联系。具体邮政业务由双方邮件处理中心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一、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二、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三、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2008.11.04)

  为增进海峡两岸食品安全沟通与互信,保障两岸人民安全与健康,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食品安全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信息(讯息)通报

  双方同意相互通报涉及两岸贸易的食品安全信息(讯息),并就涉及影响两岸民众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讯息)及突发事件,进行即时通报,提供完整信息(讯息)。

   针对前项查询请求,应迅速回应并提供必要协助。

   二、协处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协处机制,采取下列措施妥善处理:

   (一)紧急磋商、交换相关信息(讯息);

   (二)暂停生产、输出相关产品;

   (三)即时下架、召回相关产品;

   (四)提供实地了解便利;

   (五)核实发布信息(讯息),并相互通报;

   (六)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计划;

   (七)督促责任人妥善处理纠纷,并就确保受害人权益给予积极协助;

  

   (八)双方即时相互通报有关责任查处情况。

  三、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定期会商及互访制度,就双方食品安全制度规范、检验技术及监管措施进行业务交流及信息(讯息)交换。

  四、文书格式

  双方信息(讯息)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五、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食品安全等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六、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七、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八、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九、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海峡两岸空运协议(2008.11.04)

  为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发展,便利两岸人民往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空运直航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空中航路

  双方同意开通台湾海峡北线空中双向直达航路,建立两岸空(航)管部门的直接交接程序。

  双方同意继续磋商开通台湾海峡南线空中双向直达航路及其他更便捷的航路。

  二、承运人

  双方同意两岸资本在两岸登记注册的航空公司,经许可得从事两岸间航空客货运输业务。

  三、直航航点

  双方同意根据市场需求开放适宜客货直航的航点。

  四、定期航班

  双方同意尽可能在本协议实施半年内就定期客货运航班作出安排。

  五、货运包机

  双方同意开通两岸货运直航包机,运载两岸货物。

  六、客运包机

  双方同意在两岸周末包机的基础上,增加包机航点、班次,调整为客运包机常态化安排。

  七、公务(商务)包机

  双方同意视情开办非营利性公务(商务)包机。

  八、准用条款

  双方同意客货运包机等相关事宜,准用《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的规定。

  九、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航空运输交流委员会与台北市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相互联系。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一、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二、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海峡两岸空中航路、客货运包机安排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附件:海峡两岸空中航路、客货运包机安排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六条,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直达航路

  双方同意由两岸空(航)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就建立北线上海与台北飞行(航)情报区直达航路、空(航)管交接程序进行联系并作出具体安排。

  北线飞航路线为:

  自B576 BERBA点(N27°04′41″E123°00′00″)经双方议定之航管交接点A点(N27°26′20″E122°25′19″)至东山双向使用。

  二、货运包机

  (一)承运人:双方同意各自指定二或三家航空公司经营货运包机业务。

  (二)航点:大陆方面同意开放上海(浦东)、广州,台湾方面同意开放桃园、高雄小港作为货运包机航点。

  (三)班次:双方每月共飞六十个往返班次,每方三十个往返班次.其中,双方上海(浦东)、广州两个航点每月每航点各飞十五个往返班次。在每年十月至十一月间的货运旺季,双方可各自增加十五个往返班次。

  (四)商务安排:双方航空公司采商业合作方式经营,并向双方航空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客运包机

  (一)航点:大陆方面同意在现有北京、上海(浦东)、广州、厦门、南京五个周末包机航点的基础上,开放成都、重庆、杭州、大连、桂林、深圳、武汉、福州、青岛、长沙、海口、昆明、西安、沈阳、天津、郑州等十六个航点作为客运包机航点。台湾方面同意将已开放的桃园、高雄小港、台中清泉岗、台北松山、澎湖马公、花莲、金门、台东等八个航点作为客运包机航点。

  (二)班次:双方每周七天共飞不超过一百零八个往返班次,每方各飞不超过五十四个往返班次。其中台湾方面至上海(浦东)的班次不超过二十个往返班次。今后视市场需求适时增减班次。

  (三)其他事宜:客运包机常态化安排实现后,此前的节日包机安排不再执行。春节期间可视情适量增加临时包机。

  (四)邮件运输:双方同意利用客运包机运送双方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