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税案


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起诉市地税稽查局的行政诉讼案件,直至今日仍未审判。其间一波三折,故事更多。

我们要求税务局停止执行的申请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一纸裁定,使得税务局难以再拍卖律所房产。不过据说拍卖当天,由于没有买家,已经收到法院裁定的税务局还是委托拍卖行将拍卖程序走了一遍。我本人并未到场,却也不难想见这场独角戏的凄凉。

法院裁定税务局停止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朽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此番裁定表明,法院认为税务局拍卖律所房产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换句话讲,庭审之后,法院已经认为税务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存在瑕疵。第一个回合我们小胜,隐约中似可见到胜利的曙光。

此后一段时间,双方表面上偃旗息鼓,私下却进行着更激烈的角力。我们多次从法院得到即将判决的消息,但法院几次三番受到上层干涉,导致案件停滞无法下判,甚至审判委员会也无法按期召开。最有趣的是,税务局某局长亲自到法院指责审判本案的法官:“你们凭什么让我们停止执行?如果我们执行错了,我们可以赔啊!”乍一听来,十分在理,仔细想想,便不对了。法官下裁定停止执行,自是有其司法裁判权力,不过确实挡不住非要违法之人。倘若税务局拼全力要违法,怕是十个裁定也挡不住。所以,税务局若是想继续错下去,既然可以不顾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就可以不在乎法院下的裁定。错几次都是个错嘛。只是错了之后,税务局真不该如此理直气壮的说“我们可以赔”。

作为行政机关,税务局在行政行为出现错误时要启动的是国家赔偿程序,而赔偿用的钱恰恰是从纳税人腰包里掏出来的。光明正大的喊出“我们可以赔”,意味着税务局有权力轻易动用纳税人的钱为自己的愚蠢买单,并把这看成是天经地义的事儿。闻听税务局坦然讲出的“心里话”,我不禁小小一惊,抱以苦笑。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