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因深信泰丰在2003年、2004年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第177条,认定原董事丁力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处以警告并3万元罚款。
丁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起诉的理由:
一是他认为自己不是《证券法》所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实际参与深信泰丰的经营管理,因此不负有信息披露完整、真实的直接责任。
二是他称自己对相关年报未履行临时公告事项完全不知情,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原告刻意隐瞒经营举措,导致其无法履责,故请求法院撤销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8年6月3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查明:实际上,丁力业曾书面委托时任深信泰丰董事长的肖水龙参加审议有关报告的董事会,肖水龙出席了会议并在会议决议上签了字。
被告证监会认定,丁作为委托人,应当对该董事会决议所通过的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深信泰丰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丁作为董事,未履行职责,督促深信泰丰按照规定依法经营,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因此丁应当对相关报告涉及的虚假记载行为和重大遗漏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0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深信泰丰(现名ST深泰, 000034.SZ)董事丁力业诉证监会败诉。
法院判决:未勤勉尽责的上市公司董事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监会的相关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法院支持证监会的观点,认定上市公司董事为《证券法》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强调了董事的勤勉尽责义务和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可了证监会关于“董事勤勉尽责的举证责任在其本人”的做法,适用了过错推定的规则来解决“举证责任分担”问题,即在证监会掌握大量证据的情况下,责任人可以提供证据为自己免责,若无法提供,则即可认定其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专家称:该案是全国首例法院通过判决形式明确董事“勤勉义务”的案例。此前对于董事责任的司法案例仅有国外案例,尚没有中国的判例,丁力业一案首开先河。知识链接: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或者称“自证清白”,本是侵权法中归责理论的原则之一。
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理论认识有所谓单一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二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三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或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或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四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公平责任)。
对于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理论认识有所谓单一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二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三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或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或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四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公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