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案例浅析》
没有污染结果,是否也要赔偿
缪建国 张德芳
一、案情回顾
双流县华阳镇沙河村某社的A村民。在2003年春将四川石油天燃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油建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油建公司立即给付2002年鱼塘污染赔偿费1100元。其理由是: 油建二公司的生活废水向外排放,造成了原告承包鱼塘的鱼死亡。双方于1997年2月达成赔偿协议, 除对以往的损失进行一次性赔偿外 ,在未新修排水沟之前,每年支付鱼塘损失费和人工费1100元。2002年前被告按协议给付了赔偿款。但2002年度的赔偿费用被告以已向沙河村村委会支付了新修排水沟的费用为由不再给付。因排水沟至今未修,被告与村委会达成的排污处理补偿协议系另一法律关系,有关对原告权利的约定无效。故请求判令给付2002年度的赔偿费用1100元。A村民在庭审中出示了3份证据于与证明。
油建公司答辩:1、本案没有水污染的侵权事实和损害结果,2、原签定的赔偿协议因附解除条件已经出现,合同已自然失效。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支持企业的主张,在庭审中企业法律顾问出示了6份证据且进行了积极的抗辩。
但一审法院认为:A村民诉讼请求的依据是原被告双方订立的赔偿协议,赔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与沙河村无权处分原告的权利。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故判决油建公司继续履行每年给付原告1100元的赔偿义务。
宣判后,油建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法院对相邻供排水关系且附解除条件的补偿《协议书》的性质认定不清,依据《民法通则》“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及《司法解释》第99条:“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的规定,由于上诉人没有造成他人损害,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如继续履行已经失效的附解除污染源条件的补偿《协议书》,将侵犯上诉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2、一审法院对附解除污染源条件的补偿《协议书》中的意思表示真实的全部涵义认识不清。“依法签定的合同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规定,因上诉人与华阳镇人民政府及沙河村村委会依法签定了排污处理补偿协议,并一次性缴纳了12000元排污处理补偿费。而修建排水沟的工程应由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进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被上诉人无权干涉上诉人与沙河村进行排水沟的规划、修建及管理等问题。只要上诉人的生活废水是进入了沙河村规划、修建的公共排水沟内,且没有对原告继续造成有危害结果的污染损害--鱼死亡,原附解除污染源条件的《协议书》因新排水沟的修建使用就应当自然失效。被一审法庭采纳的证据四已经证明了以上客观情况。
3、一审法院对2002年上诉人是否有侵害鱼塘的损害事实认识不清。“谁主张,谁举证”。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在2002年以后存在有《协议书》签定时的损害行为并伴有损害结果的事实发生。更没有证明1997年以前的损害结果与2002年存在必然因果联系。因村里的水泥排水沟已修建使用,污染自2002年始已不复存在。根据《协议书》的第三条,上诉人不应再承担任何补偿义务。
4、一审法院在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行法律职务的调查取证上认识不清。根据国家《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履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法定的十一项法律工作职责,其中代理企业董事长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就是企业依法办事的法律行为,应当受到尊重。企业法律顾问独立调查取证是国家许可的法律执业行为应当依法有效并于与采信。但一审法院未采信,从而造成了判断失误。
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作出错误判断,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A村村民及代理人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油建公司与A村民签定的水污染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四川油建公司不应再承担每年向A村民支付补偿费1100元的给付义务。故原审判决上诉人四川油建公司继续履行补偿协议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油建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03)双流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A村民的诉讼请求。
二、案例分析及启示:
1、追加相邻关系的村委会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为作为民事行为主体的企业依法享有合理的通风、采光、供水排水的权利。企业的生活废水需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沙河村经过,而居住在当地的四川油建二公司的排污沟依修沟协议应由相邻关系的土地所有者的沙河村牵头修建和维护;而四川油建二公司已出资12000元作为居住地修建、维护排污沟的一次性公共排水补偿费用。所以村委会应当为修建排污沟的利害关系第三人。申请追加村委会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解决排水沟修建纠纷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当特别重视大型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多、管理链条太长且分支机构与周边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长期的、细水长流的相邻关系的民事和行政管理等问题。分清排水沟的边界权限,依据《民法通则》处理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与周边单位和个人的相邻权问题,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
2、合理认可效力待定合同。法人或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才是签定合同的主体。由于四川油建二公司系无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污染赔偿协议在《合同法》上属效力待定合同。由于有些存在瑕疵或不完善的合同已履行好几年,已经丧失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不合理合同的撤销权。对效力待定合同,只能从有合同瑕疵的协议条款中寻找对企业有利的缺口。是否将不适格合同签定主体追认为适格的合同签定主体,既要看企业对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又要看企业法律顾问对涉及合同文字语义方面的知识深度的法律解释,还要看企业法律顾问对涉及法律效力等方面的深度法律解释,以便人民法院采纳。
3、企业法律顾问及时弥补合同瑕疵。由于效力待定合同约定的修沟位置不具体,一审法官和原告指的是单位到鱼塘一方的排水沟未修,而企业法律顾问则利用修沟位置不具体的协议瑕疵,根据石油单位居住在农村山坡顶部的具体情况进行《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方面的全面法律解释,将修排水沟的法律责任合情合理合法地划归相邻关系的土地所有者和修沟义务者的村委会。一审败诉后,企业法律顾问又单独多次到农村山坡现场详细观察涉及纠纷的所有田坎和排水沟岔口以及单位生活废水从高到低水的实际自然流向,还拍摄了40多张现场排水沟以及沟内的流水方向的照片且加了详细说明,还请村委会盖公章做为已修排水沟的有利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由于企业法律顾问的深厚的法律专业技术能力和法律思维以及广阔的社会生活知识和管理经验,加上企业法律顾问的敬业精神和积极的抗辩和举证,依法将原告方以及代理人逼到了不利地位。
4、应由企业法律顾问来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因企业最大的风险是法律风险,企业最大的漏洞是企业规章制度及合同签定和履行中的瑕疵漏洞 。从本案一页补偿协议中简单的几条条款发展到耗费半年时间的民事诉讼,不是国有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经济师用法律专业知识和社会阅历另找一个民事法律支点,企业就不可能单方变更补偿合同。客观事实证明法律科学确实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实践性学问,企业合同管理才是真正的企业经济管理第一线。
本案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排水沟修没修?排水沟应修在那里?许多合同瑕疵漏洞是不周延的。由此牵连出合同签定主体的适格性;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和合同目的;以及合同条款间的有效无效等法律识别问题;尤其污水赔偿补偿协议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有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失效?协议失效的法律前提条件是否成就?协议是否可以进行公务法律救济?非法律专业技术人员不可能解决法律专业涉及的理科技术等问题。因此,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企业法律顾问及时为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由专业技术人员来预防合同法律风险,及时为企业保驾护航,才能切实增强企业的法律行为能力和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能力。
2004年3月23日草于成都华阳
邮编610213
地址:成都市双流县华阳街道、华阳大道四段198号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管计划部合同办
电话:028-85601039 (油网) 231039 手机 13608072360
作者:缪建国、一九五五年出生,中共党员 四川威远县人(七二年下乡知青)七五年招工到四川石油单位至今,历任工厂的工人、政工干部、建筑公司组织人事负责人、四川油建总公司法律室负责人、大学经济管理本科、法律专科、律师本科 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首批注册企业法律顾问、经济师。2001年度中国施工企业有突出贡献的法律工作者。2004年度施工企业全国优秀法律顾问(主要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务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法官应当理工科专业化、合同管理制度、人才管理制度等法治理论方面有研究成果)在川内外有40多个胜诉案例,胜诉率80%以上,为单位减少经济损失476万多元。在各级报刊发表诗歌 、散文、论文300多篇,其中2001年获国家计划规划委“十五”规划献技献策奖;2002年4月获《施工企业管理》杂志优秀论文奖,2003年12月获四川石油管理局四五普法和依法治企优秀论文二等奖两篇和三等奖一篇,2005年12月获四川省首届企业法律顾问优秀论文一等奖第一名、二等奖第一名、三等奖第一名和特别贡献奖等。
张德芳、一九五七年出生,中共党员 四川富顺县人 七八年招工到四川石油单位至今,历任工人、预算干部、财务部部长、总公司法律顾问、西南财大自考会计本科毕业、执业律师、四川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人。原四川油建总公司法律顾问、油建建筑公司财务部部长、会计师兼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