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4)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六)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1、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无形资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4)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六)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1、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无形资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