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税发[2001]39号)
(十八)给购货方的回扣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摘自国税函发[1997]472号)
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
(十九)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部分的费用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
(二十)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摘自国税发[2000]013号)
第三讲企业亏损确认和税前弥补
一、可弥补亏损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举例:甲企业1994年至2002年的盈亏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年度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
盈亏-50-30-20-2010-20305020
1994年度,该企业发生亏损50万元,按照规定,其法定弥补亏损期限可以用1995年至1999年的盈利来弥补,但5年仅盈利10万元,弥补1994年亏损后,仍有40万元的亏损无法弥补,这40万元亏损不得再用1999年以后的盈利予以弥补,从2000年起应用企业税后利润弥补。
1995年度,该企业发生亏损30万元,按照规定,其法定弥补亏损期限可以用1996年至2000年的盈利来弥补,但由于1998年度的盈利10万元已用来弥补1994年度的亏损,所以,只能用2000年的盈利30万元弥补1995年度亏损30万元,即1995年度的亏损在5年的法定弥补亏损期间内弥补完毕。
1996年度,该企业发生亏损20万元,按照规定,其法定弥补亏损期限可以用1997年至2001年的盈利来弥补,但由于1998、2000年度的盈利已用来弥补1994、1995年度的亏损,所以,只能用2001年的盈利50万元弥补1996年度亏损20万元,弥补后,2001年度还有30万元的所得;而2001年度仍然是1997、1999年度企业亏损的法定弥补期,弥补该企业1997年度20万元的亏损后,剩余的10万元再用于弥补1999年度的亏损。
对于1999年尚未弥补的亏损10万元,其法定弥补亏损期限可以用2000年及以后年度的盈利来弥补,而2002年度该企业盈利20万元,弥补1999年度剩余亏损后余下的10万元即为获利,标志着2002年才真正进入获利年度,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亏损的延续弥补,在计算时要注意:第一,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第二,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只能自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亏损期,不能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能断开计算。(摘自国税发[1997]189号)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税发[2001]39号)
(十八)给购货方的回扣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摘自国税函发[1997]472号)
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
(十九)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部分的费用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
(二十)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摘自国税发[2000]013号)
第三讲企业亏损确认和税前弥补
一、可弥补亏损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举例:甲企业1994年至2002年的盈亏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年度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
盈亏-50-30-20-2010-20305020
1994年度,该企业发生亏损50万元,按照规定,其法定弥补亏损期限可以用1995年至1999年的盈利来弥补,但5年仅盈利10万元,弥补1994年亏损后,仍有40万元的亏损无法弥补,这40万元亏损不得再用1999年以后的盈利予以弥补,从2000年起应用企业税后利润弥补。
1995年度,该企业发生亏损30万元,按照规定,其法定弥补亏损期限可以用1996年至2000年的盈利来弥补,但由于1998年度的盈利10万元已用来弥补1994年度的亏损,所以,只能用2000年的盈利30万元弥补1995年度亏损30万元,即1995年度的亏损在5年的法定弥补亏损期间内弥补完毕。
1996年度,该企业发生亏损20万元,按照规定,其法定弥补亏损期限可以用1997年至2001年的盈利来弥补,但由于1998、2000年度的盈利已用来弥补1994、1995年度的亏损,所以,只能用2001年的盈利50万元弥补1996年度亏损20万元,弥补后,2001年度还有30万元的所得;而2001年度仍然是1997、1999年度企业亏损的法定弥补期,弥补该企业1997年度20万元的亏损后,剩余的10万元再用于弥补1999年度的亏损。
对于1999年尚未弥补的亏损10万元,其法定弥补亏损期限可以用2000年及以后年度的盈利来弥补,而2002年度该企业盈利20万元,弥补1999年度剩余亏损后余下的10万元即为获利,标志着2002年才真正进入获利年度,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亏损的延续弥补,在计算时要注意:第一,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第二,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只能自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亏损期,不能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能断开计算。(摘自国税发[1997]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