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单位在招工用工时“挑三拣四”,种种稀奇古怪的招工歧视条款已见不少,什么求职不能长得太高或太矮!什么不要女生,不要本科生,不要某地人;长得矮、长得丑、乙肝“小三阳”都成了企业响当当的拒人理由。有的单位招司机,应聘的人名字里不能有“冲”、“勇”;还有的单位招市场促销员,一听对方姓“黄”连忙摇头;甚至,狗年都不能招聘属鸡的人,因为会“犯冲”!等等等等。今日,在《新华网》看到转载的新闻,题目是《吉林一公司辞退多名离异妇女 称是“企业文化”》。
报道称:梁女士今年30岁,是公主岭市某公司的一名女员工,做销售员工作。在三八节过后,公司就向员工们宣布,凡是离异的公司员工,明天就不要来上班了!该公司多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劝退员工反映的情况属实,劝退离异女员工的原因是该公司20多年的企业文化所致。该公司一负责人说,公司录用员工的制度十分严格,录用中一直坚持“六不要”原则,一是思想品质不好的不要;二是不孝敬老人的不要;三是有严重不良癖好的不要;四是文化素质不能适应工作的不要;五是身体条件不适应的不要;六是夫妻不和的不要(即离异的)。
姑且不谈该公司录用员工“六不要”标准中前五不要标准是否合理,单看第六不要“夫妻不和的不要(即离异的)”,就近似荒唐,该公司的一名经理称,“公司作出不录用离异女员工规定的另外一个原因可能是因为女员工经常和代理商接触,离异的女子与代理商产生情愫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会给公司带来不好的影响,公司作出这样的规定,代理商的妻子是举双手赞同的。”真不知道,该公司得出“离异的女子与代理商产生情愫的可能性较大”缘于何处?调查数据又是出自何权威部门,本人孤陋寡闻,还真不知道“男女之间产生情愫”与“是否离异”有关或者说“离异女子容易与他人产生情愫”?真为该公司男代理商的妻子叫好,同时更为该公司女代理商的丈夫鸣冤枉!
产生异类情愫的问题的症结不在于是否有“离异女子”,而是取决于自身的素质和各方面的修养,与离异无关,与性别更没有直接关系。自身的不检点,有贪色的爱好,即使无“离异女子”,也不会杜绝他与其他女性或从事不良职业的女性有染。吉林某公司这样的规定是对女性的不尊重和严重的性别歧视。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对于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等等。而关于职场歧视问题,新闻报道已经够多了,吉林某公司在地域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长相歧视、疾病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经验歧视等基础上,又创造了一条离异歧视。
何时企业主真正能“不拘一格招人才”,树立唯才是举的用人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