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比较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 卜庆东

  刊登于《银行家》2008年第2期

  1929~1933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金融大危机,银行业遭到毁灭性打击。社会普遍认为是银行把存款资金投放到股市上吹起股市泡沫,引发了股市崩溃,而这又反过来摧毁了银行体系。1933年佩科拉听证会又揭示了兼营银行贷款和证券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通过以债收贷和以贷承债等手段损害投资者和存款者的利益。为了保证金融体系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1933年美国出台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从此开启了银行分业经营的时代。战后,许多国家包括日本、英国、韩国,拉美国家等在重塑各国金融体系时都纷纷效仿美国分业经营的格局。

  但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如德国、瑞士仍实行混业经营。这种银行混业经营的结果就是在这些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全能银行。全能银行提供所有金融服务项目,包括存款业务、房地产及其他工商业贷款、外汇交易、保险业务、证券交易以及投资组合管理。相比之下,在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的国家和日本,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是相分离的。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深,金融创新日趋发展,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这些分业经营的国家越来越感到全能银行在业务上的强大的竞争优势。因此,近年来这些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是相分离的国家已经逐渐消除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互相进入的障碍,向混业经营发展。

  西方国家银行体系对于“大萧条”的不同反应

  大萧条对德国和瑞士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德国政府不得不接手大部分的大银行以避免国内银行体系的崩溃,但是,这些银行又在20世纪30年代的后期重新私有化了;而在瑞士大约有10%的银行倒闭。与美国一样,金融危机导致了德国与瑞士的银行立法的改革。1934年的德国银行法主要是通过建立一个独立的、对金融系统拥有强大监管力量的机构加强银行业的监管。同年,瑞土的银行法案则将监管银行的权力从州政府转移到联邦政府。与美国不同,德国与瑞士将它们的全能银行体系保留了下来。

  美国20世纪30年代同样受到了大萧条的影响,银行业危机也导致了美国银行立法的巨大改革,1933年美国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那时起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就成为美国银行业的主要特点。

  面对银行业金融危机,为什么德国与瑞土的反应跟美国有如此大的差异?克瑞格在研究德国的情况后认为:与美国不同的是,20世纪30年代的德国银行业危机其主要原因并不是由于欺诈或者是将存款基金用于资本市场投机,而是由于第一次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的高通货膨胀以及向国外借款用于战争赔款导致的。资金的大量流出直接导致了危机。克瑞格认为德国的危机起源于银行的传统的贷款业务的损失,并由于德国工业的高负债(通过向国外借款)而进一步扩大了。瑞士的贷款损失也被认为是危机的主要原因。

  新近的关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危机的研究解释却质疑了先前的解释。克瑞格认为美国银行业危机的原因似乎被那个时期的人们所认同。在美国,银行改革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商业银行的证券部门在危机中的巨大损失。这是由于市场欺诈、不计风险的过度投机。当这些问题扩散到商业银行之后,整个金融系统陷入了严重的危机之中。怀特在对1933年以前的美国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研究表明,没有证券业务部门的银行比那些有证券业务部门的银行更容易倒闭。因此,银行证券交易的损失的作用被夸大了。与德国和瑞士一样,美国的金融危机的原因应该从美国的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业务方面去考察而不是从其投资行为方面考察。

  虽然美国现已经实行混业经营,但是其混业经营的特点、模式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混业经营的特点和模式却有很大差异。

  德国与瑞士银行体系的主要特点

  德国的金融体系经常被认为由拥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的大型寡头式全能银行所主宰。德国的银行也被认为是金融的主要中介,而另一方面则是其国内股票资本市场的不充分发展。此外,德国银行被认为趋向于持有产业公司的权益资本,并且对这些公司施加了巨大的影响。德国的银行体系的这一特征被过分地简单化了,这样无法对于全能银行的真实情况做出公正的评价。毫无疑问,在德国和瑞士这样的国家里,拥有全国网络的大型全能银行即使不扮演着决定性的作用,也扮演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简单的描述忽略了全能银行的主要特征。研究表明,德国与瑞士的全能银行主要有三种重要的特征。

  即使司法机构允许全能银行的设立,那么也不是所有的金融机构都选择成为全能银行并提供所有的银行服务。只有那些最大的金融机构选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能银行,这些大型的全能银行与那些小的、专业化的机构并存。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被分为:大银行、国有银行、存款银行、区域银行、合作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私营银行。另外还有一些高度专业化的机构,例如投资管理公司等。

  学者在对瑞士和德国的银行系统的收入进行分析后发现两者的全能银行的区别。首先,整体上德国的银行比瑞士的银行从事更多的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瑞士的银行更多地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交易和投资组合管理等业务。其次,在德国,银行的佣金收入在不同类型的银行之间的波动要比瑞士的要小,这表明,瑞士的全能银行的业务范围比德国的银行要广,非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更加集中在少数的全能银行手中,其混业经营的程度更深。瑞士银行的佣金收入主要是四种来源:外汇交易、证券承销、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以及投资组合管理。

  德国与瑞士的法律并不限制全能银行的设立。但是在上述两个国家中,专业化的银行与大型全能银行并存并与之竞争。毫无疑问的是,二战后市场力量增强了全能银行的重要性及其在全球的影响。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全能银行的作用不断增强,但是全能银行业务及其在各自市场中的地位不同。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德国全能银行在其国内的市场份额一直比较稳定,与瑞士的全能银行相比,其市场份额相对比较小。也就是说,德国的全能银行市场份额并没有增加的趋势,但是德国的混业经营在以下两个方面却有增强的趋势:一是比较大的区域性银行逐渐转变为全能银行;二是国有银行与储蓄贷款协会通过总部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在其实际经营过程中增加了全能性的业务。

  与德国不同,瑞士的全能银行通过不断侵蚀小机构的市场份额,市场力量不断得以增强。二战结束时,全能银行的总资产占同期银行业总资产的25%左右,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则占到了50%。在区域性或地方性银行的份额不断萎缩的情况下,全能银行在瑞士的银行体系中逐渐成为决定性的力量。

  全能银行的存在并不阻碍资本市场作为资本媒介发挥重要的辅助性作用。

  德国与美国的非金融中介的作用是不同的。德国公司40%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银行贷款的60%为长期贷款;权益资本占25%。1991年,德国家庭持有股票资产占股票市场总市值的5.6%。在分析了德国、瑞士与美国之间的金融市场结构后,研究人员发现德国与瑞士的全能银行与发展完善的国内资本市场并不冲突。

  美国混业经营的主要特点及《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美国银行体系的影响

  直到20世纪30年代早期,美国的银行体系中也含有一定全能型业务。很多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但是,这些银行并不是按照德国和瑞士模式的全能型机构的发展模式。它们通过合法的独立证券附属机构从事投资银行业。从1933年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来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就是美国银行业的主要特点。但是,随着上个世纪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美国的银行在与德国全能银行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应对竞争和适应金融创新的要求,美国的银行不断绕开法律的限制,成立了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的全能银行。其主要特点就是通过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实现混业经营。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案允许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并允许其从事任何金融业务。这标志着美国彻底放弃了分业经营的模式。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最大的潜在收益就是允许金融机构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经营效率,这在解除监管前是不可能实现的。例如,通过跨区经营对公业务诸如商业贷款、证券承销业务或者跨区经营对私业务诸如存款、证券交易和保险等,新成立的全能银行可以增加其获得收益的效率。规模经济可能是由于加强了后台管理,例如信息技术和费用管理。范围经济是由于全能银行能够将有价值的贷款者的信息从贷款部门传递给证券承销部门。通过获得这些收益,金融机构能够通过低价格或者提高服务质量的形式增加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其他的分析研究认为,因为通过金融服务获得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是很小的,因此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于金融业的效应是很小的。即使这些收益存在,在该法案实施以前银行机构已经通过不断绕开监管取得这些收益。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仅仅是将这些机构已经从事的行为变得更加简单,该法案仅仅是加一个标签在已经发生的变革之上而已。

  为了测算《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于美国的银行业的影响,蒂莫西等人主要考察了1996年~1999年与2000年~2004年这两个时间段内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况。他们发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于银行的盈利能力或者效率的效应很小。虽然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将它们的业务扩展到新的领域,但是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很大的一部分收益仍然来源于传统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与商人银行业务之间的协同效应很小。虽然在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之间的协同效应很大,但是很多的金融持股公司在1987年以前以根据联邦储备委员会对《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的重新诠释,已经从事了大量的证券业务。

  全能银行设立的理论依据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规模经济实际上并不是全能银行的突出特点,因为专业银行也有规模经济。而范围经济确实是全能银行的成本优势的一个来源,具体来讲,范围经济可能来自以下几个方面:全能银行为客户公司同时提供贷款、结算等商业银行服务和承销债券等投资银行业务;另外,全能银行的分支机构和零售网络可同时提供储户的存取款和证券交易的指令,至少可以节约设立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提高电脑设备的利用率。尤其是在互联网上应用高科技软件进行电子银行服务和在线证券经纪业务的新兴金融服务领域,由一家机构提供全方位的“超级市场”型的金融服务是大势所趋。可见,全能银行有着分业制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

  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经常被认为是金融管制的副产品。普遍认为大多数金融创新就是要绕过金融监管的限制。毫无疑问,管制在金融创新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种观点很狭窄,并不能解释金融创新的整个过程。

  金融机构的内部限制来源于金融机构本身,这些内部限制也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最优化。例如,一个金融机构可能设定一个资产的增长率,自身的流动性管理也可以在金融机构内看到。在一般的情况下,一个金融机构根据现存的限制最大化其经营目标。这就是说,所有的金融机构出售证券或者吸收存款并将其收益再投资的行为都要在现存的限制、规定的框架内实施。当外部的环境发生变化并促进了新政策工具的研发,那么资金新的使用用途和来源就会被不断地创新。席柏认为,金融创新的动力可以解释为适应现存管制的成本的增加。例如,为了增加资产收益率可能会增加存款的成本(影子价格)以获得资金;利率波动的增加可能减少金融机构从固定债务工具获得的资金数量,这使得证券浮动收益率的影子价格提高了。在上述的例子中为适应现存管制的成本的增加促进了金融创新。虽然金融创新的成本没有新技术创新的成本高,但是在设计新的协议、组建新的产品交易市场以及装备所需的电脑设备的成本仍然很高。这些成本的存在说明,长期的影子价格的持续增长会鼓励新产品创新。另外,开发新产品以获得更低的成本所带来的收益会产生更多的创新。

  全能银行未来发展的决定因素

  西方国家全能银行发展的经验表明,全能银行未来的发展由三种因素决定。

  其一,全能银行毫无疑问仍会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它们有着比专业化机构更大的优势。特别是全能银行在银行业务方面有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效应。这些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效应的特征对于银行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运作、向其消费者提供全方面的服务有很大的影响。

  其二,虽然全能银行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拓展它的业务,但是那些小的专业化程度高的机构并不会消失。在德国和瑞士这样一直实行全能银行模式的国家里,那些小型专业化机构成功地与全能银行共存并竞争。例如在瑞士,那些专业化机构牢牢地占据着诸如房地产贷款、证券交易和投资组合管理业务的领域。这些表明,全能银行不可能在各个领域都具有竞争优势。实际上,研究表明很多全能银行的发展与扩张已经超过了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最优范围。由于决策的官僚化和缺乏灵活性,很多全能银行的扩张会损害其盈利能力。因此,虽然法律允许全能银行的设立,一些机构仍然选择专业化的模式。如何避免全能银行过度扩张以达到最优化规模以及与小型专业化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是影响全能银行未来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

  其三,全能银行的建立可以有多种模式。德国与瑞士的全能银行体系就有实质的不同,德国全能银行的力量的增强并不是通过显著地增加大银行的市场份额获得的,那些更小的机构通过互相合作获得银行的全能性业务。这些小型机构通过在总部设立相关机构从事全能性的业务以达到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而在瑞士,这种合作的模式与德国不同,那些小型机构发现在一些领域与其他机构合作,在另一些领域与之竞争是非常困难的。由于这个原因,瑞士的大银行的市场份额的增加很快。美国的全能银行体系与德国和瑞士的又有所不同,美国的银行由于法律限制先是建立了银行持股公司,通过控股不同的金融机构实现混业经营,随着金融现代化法的实施建立了金融持股公司。因此,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可以根据其法律特点、经济发展模式的不同而确定符合自身发展全能银行建立的模式是一个国家全能银行能否成功发展的决定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