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一度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已经开始了。村委会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政权,是国家大厦的基础,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甚至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而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村委会主任的选举是关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全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一次性做到尽善尽美。这部法律也存在着不科学不完善的地方,也有需要修改完善的条款。笔者认为,这部法律第十四条中的部分内容就不科学不合理,需要修改。其理由如下:
一、很容易出现两个主任候选人都不过半,造成选举失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 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这个规定看似合理,旨在通过获得选票过半数的规定,来保证选出那些有威信的人担任村委会主任。但是这条规定并不科学,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容易出现问题。大家知道,从数学的角度讲 ,三个以上的人参加选举都容易过半,但是两个人选举就很容易出现不过半的情况。如果两个人势均力敌,强强相遇,就很容易出现两个人得票率都在45%以上。这样如果再出现一点废票和弃权票,那么就会出现两个主任候选人都不过半的情况,造成选举失败。
二、浪费财力人力,劳民伤财
笔者长期在基层工作,已经参加了河南省前四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自从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以来,每次换届选举时,一个乡镇总要出现一二个村因主任候选人得 票都不过半而选举失败,不得不进行第二次选举。一个县总会出现十个至二十几个村因主任候选人得票都不过半而需要进行第二次选举。这样算一下,全省就有几千个村可能需要进行第二次选举,全国就有几万个村可能需要进行第二次选举。一个村按700名选民参加选举来计算,将超过千万人浪费时间重复参加选举。这将给群众和国家造成多大的浪费。
三、引发了不必要的矛盾
进行第二次选举时,往往会出现许多不正常的情况,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一是候选人为了面子,会采取一些非组织活动。通过亲朋好友来拉选票。特别是对那些因特殊原因第一次 选举没能参方口选举的人。二是候选人双方互相诋毁、造谣中伤,由此形成积怨,影响二人今后的关系,甚至影响一届工作的不稳定。三是容易出现翻烧饼。第一次选举得票多的人在第二次选举时反而得票少而落选。心理上不能接受。支持他的人也不能接受。由此产生了对立面,甚至组织人上访告状,引发了不必要的矛盾。这种矛盾很可能一直持续到换届。笔者 所在的乡镇在河南省第三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就有两个村的主任候选人得票都不过半。在进行第二次选举的过程中,拉票严重,矛盾重重,而且都出现了翻烧饼的情况。第一次选举得票少的候选人,第二次重选时都超过了对方当选。支持落选方的党员、群众难以接受现实 ,形成了两派对立的局面。其中有一个村的党员、群众还组织人赴省、市上访,闹得满城风雨。镇政府费了好大的劲才平息了事态的发展。选举结束后,这两个村的群众形成了两派势 力,互相仇视、互相诋毁、互相拆台、互相挑毛病,双方积怨很深,矛盾一触即发,各项工作很难开展。这种状况一直持续了整整一届的时间。
四、不利于竞争,很难保证最优秀的人选脱颖而出
为了避免出现两位主任候选人得票都不过半的情况发生,逼着基层组织和村选举委员会在实际操作中,采取变通的办法,拿一个差一点的对象来充当陪衬,以确保选举一次成功。用农民的话来说,就是拿一个聋子、瞎子、跛子来充数。由于缺乏竞争,很难选出最优秀的带头人来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只有强强竞争才能真正保证选出最优秀的率领群众脱贫致富 的带头人。
五、得票超过50%始得当选的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
笔者查考了欧美一些国家关于选举的规定,都没有发现得票必须超过50%始得当选的规定。 一般都是规定谁得票多谁当选。特别是在两个候选入选举的时候。我国进入世贸组织以后,我们的法律法规也应该与国际接轨。连美国总统已有两届都是以微弱多数票当选。我们为什么不能改一改主任候选人选举这个规定呢?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科学不合理,它很容易造成两位主任候选人得票都不过半,造成选举失败。重选会造成财力和人力的浪费。同时还会引发不必要的矛盾,产生人为的对立面。最关键的是这种规定不利于竞争,很难保证最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因此需要修改。应取消对主任候选人当选得票比例的限制,改为谁得票 多谁当选。只有这样,强强竞争才能真正选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优秀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