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教材》(83)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