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教材》(84)


  (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