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讲稿(68)


  (九)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摘自国税函[2004]390号)

  四、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

  (一)股权重组的概念

  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

  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东重组后继续有效。

  (摘自国税发[1998]097号)

  (二)股权重组中的资产计价问题

  1、企业股权重组后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

  企业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凡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税发[1998]097号)

  2、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1)股份制改造时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本条仅适用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内资企业,所述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