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有制(五)私有制与封建社会制度


  第四章私有制与封建社会制度

  小生产方式和封建社会制度,是在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在私有制作用推动下产生的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但是,受小生产方式和封建社会制度的束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也具有极大的艰难性和局限性。由此也就决定了封建生产方式和其社会制度灭亡的必然性。

  第一节:劳动者阶级的反抗斗争推翻了奴隶制

  奴隶阶级反对奴隶制的斗争,首先推动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变化和地主阶级的产生,进而最终推翻了奴隶制。

  奴隶阶级反对奴隶制的斗争,推动了新的生产方式的产生。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土地是人们生产用于生存和发展的消费资料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由此决定了谁占有土地的所有权,谁就能够以土地所有者——地主的身份,享有从其占有权的土地上产出的劳动产品的占有权、处分权。在奴隶制下,随着劳动者独立生产能力的不断提高,奴隶们反对奴隶制的斗争,也就日益激烈的发展起来。这种斗争最终迫使一部分奴隶主尤其是小奴隶主家族,不再任意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全部劳动剩余物。改而在占有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按生产前约定的比例收取地租的方式,无偿占有劳动者的绝大部分劳动产品。这种剥削方式的变化,是对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一个重大变革,或者说是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封建生产关系的初步产生。

  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生,推动了地主阶级的产生和发展。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的所处地位,决定了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如何,对农业生产的劳动成果多少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封建生产关系中,由于劳动者能够按生产前约定的比例获得一部分劳动成果,也就能够更加自觉的提高生产积极性和责任心以及爱护生产工具,这就有利于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且,非劳动者也不用再操心费力的组织生产、分配劳动力,以及委派人员对劳动者的劳动进行监视和督促。他们虽然不能再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全部劳动剩余物,但却能够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中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尤其是这种生产方式能够使一个非劳动者统治和剥削更多的劳动者。由此也就决定了这种生产方式在社会中必然发展起来,并推动了一个新的非劳动者阶级——地主阶级,在社会中发展起来。

  地主阶级力量的发展,在社会中造就了推翻奴隶制的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由于封建生产方式能够使一个非劳动者剥削更多的劳动者和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因此,奴隶制下的大奴隶主对土地的垄断和对劳动者人身的占有,也就严重的影响着地主阶级的要求和愿望。随着封建生产方式的艰难发展,新兴地主阶级迫切需要打破大奴隶主对土地的垄断和对劳动者人身的占有。因此,随着地主阶级力量的发展,在社会中也就造就了一个领导推翻奴隶制的社会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或者说重要的社会条件。

  在生产力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小生产方式更符合劳动者阶级的基本要求和愿望,也更有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当劳动者具有独立生产能力以后,单个劳动者只要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正常的生产活动就能够进行,个体家庭也就能够独立生存,劳动者也能够享有个性自由发展的权利。而且,在劳动者占有土地的基础上,劳动者也能够对自己的劳动成果享有更大的占有权、处分权,因而能够促使劳动者更加自觉的主动的积极进行生产活动。因此,以劳动者个体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在占有一定数量生产资料(土地)基础上的独立生产方式——小生产方式,既符合社会中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的基本愿望,也更有利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劳动者阶级争取人身自主和独立生存权利的斗争,最终推翻了奴隶制。小生产方式,比奴隶制生产方式更有利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符合社会中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尤其是能够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提供了条件。于是,在劳动者阶级为争取人身自主和独立生存权利,而进行的怠工、破坏生产工具尤其是大量逃亡的斗争中,在奴隶制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阻碍和破坏作用日益明显的情况下,最终迫使国家的统治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为了增强侵略他国或抵御外部侵略的经济力量,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社会力量的支持下,颁布法律废除奴隶制,并实行破井田、开阡陌的土地政策。也就是在废除奴隶制的同时,把原来为保护奴隶制而不准开垦的土地,允许获得人身自由的劳动者独立占有和耕种。国家的统治者,以土地最终所有者的身份,用收取地租(税)、征发劳役或兵役的方式,直接剥削其国家中的广大劳动者——农民阶级。

  当然,推翻奴隶制,必然伤害大奴隶主阶层的基本利益,因而必然遭到大奴隶主阶层的极力反对和破坏,并由此在社会中出现激烈、复杂和残酷的反复斗争。中国历史上在这种社会变革时期发生的商秧被五马分尸,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是,推翻奴隶制,不仅符合劳动者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符合社会中的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尤其是符合国家统治者阶层的要求和愿望,也因为更有利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符合社会中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由此也就决定了奴隶制必然被推翻。

  第二节:劳动者阶级的斗争推动了小生产方式的发展

  小生产方式符合劳动者阶级的愿望和要求,决定了小生产方式在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斗争中,必然发展起来。而劳动者个人独立生产能力的提高,则是小生产方式发展起来的物质条件。

  劳动者阶级的斗争,推动了小生产方式的发展。奴隶制被推翻以后,在社会中出现了两种生产形式。一种是在地主阶级占有土地的基础上,由农民租赁耕种的小生产形式;一种是劳动者以个体家庭为基本单位,直接占有一定数量土地自主耕种的小生产形式。从根本上讲,这两种生产形式同属于封建的生产方式。由于劳动者占有土地自主耕种的小生产方式更符合劳动者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因而在劳动者阶级为争取人身自主权利而进行的长期和顽强的斗争中,也就进一步推动了以劳动者个体家庭,占有一定数量土地自主耕种的小生产方式,在自然条件、地理环境比较适应小生产方式发展的地区或国家发展起来,并逐步的成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因此,劳动者个人生产能力的提高,是劳动者获得人身自主权和独立生存以及个性自由发展权利的前提条件;而劳动者出于私自的经济利益和个人独立自主权利所进行的顽强斗争,是推动社会变革或者说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

  小生产方式的发展,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巨大进步。在奴隶制被推翻以后,以劳动者个体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小生产方式在社会中的确立和发展,从形式上看是恢复了父系氏族解体时产生的小生产方式,是一个历史性的大倒退。但是,这是在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适应社会中广大劳动者要求和有利于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一种新的生产方式。与奴隶制相比,劳动者改变了奴隶地位,获得了人身自主权和独立生存以及个性自由发展的权利。因此,这是在自然经济基础上,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巨大的社会进步,由此也为农业社会文明的发展奠定了条件。

  在封建社会时期内,小生产方式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主要方式。在小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劳动者虽然没有完全摆脱被剥削、被压迫的社会地位,但是对个人的劳动成果能够享有较大的占有权、支配权。由此提高了农民阶级的生产积极性、责任心,并更加爱惜和不断的改进生产工具。尤其是推动了农民积极的利用牲畜力量进行田间耕作,以及对水能、风能的开发和利用。因此,在封建社会中,每当社会稳定小生产方式得到维护和发展的时期,社会生产力也就能够得到提高,并呈现出经济繁荣的局面。同时,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也为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创造了物质条件。

  第三节:封建生产方式发展的社会意义

  封建生产方式的发展,推动了地区兼并和国家制度的完善,推动了以维护物质私有制为主的法律制度的建全和完善。

  封建生产方式的发展,推动了地区兼并的发展。封建的生产方式,能够使国家的统治者,直接剥削更大范围内的劳动者,从而能够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由此也就推动了以争夺土地为主的国家兼并战争,又进入了一个频繁发生的社会时期。而且,首先建立封建生产方式的国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较快,造成了与其相邻国家的经济力量不平衡,也为其兼并其他国家创造了物质条件。在这种国家兼并性战争中,推动了地区的统一或者说较大国家的形成。

  封建生产方式的发展,推动了封建社会制度的建立。在较大国家形成和人口增多以及小生产方式发展造成的社会生产活动分散的基础上,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在社会中的剥削和统治地位,摈弃了奴隶制社会管理方式,改而实行划分地区和建立层层国家管理机构,并直接任命地区行政官员的社会管理方式。于是,封建社会制度,在社会中逐步建立起来。

  从对历史上的社会制度的划分上看,所谓“封建”社会,应当是指历史上奴隶制时期的最高奴隶主(大王),把自己掌控的地区划分为几部分,根据其与各个奴隶主在血缘上关系的远近和各个奴隶主的势力大小,分封给各个奴隶主做为食邑(财产收入)之地的“分封建制”的社会制度。马克思所说的“封建”社会,是指西欧地区农奴时期的社会制度。而我国从秦朝时期开始,就已经不再实行“分封建制”的制度。所以马克思把中国秦朝以后的社会制度称之为“亚细亚”生产方式。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我国的理论界在传统上把我国从秦朝到清朝时期的社会制度称之为“封建社会”。因此,在本文中,也只好如此称之。当然,从秦朝以后,也存在帝王分封本家族人员或儿子或建国有功之臣一定地区,做为被分封者的经济收入和用于国家统治的方式。

  社会中争夺物质资料占有权的斗争,推动了以维护物质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在物质资料尤其是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占有权非常分散的基础上,社会中的地主阶级内部以及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争夺土地占有权的斗争,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在这种社会形势中,国家中的最高统治者——封建皇帝或君主,为了防治社会中各阶级、各阶层相互之间以争夺土地占有权为主的斗争加剧,为了求得社会稳定,实质上也就是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在社会中的统治和剥削地位,逐步建立健全了以维护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和其它各种物质资料私人占有权的各种法律制度。同时,逐步健全了执行和维护其法律制度的各种暴力机关和暴力工具。国家机器,由此在社会中建全和完善起来。

  维护物质资料私人占有方式的法律制度的健全,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进步。在封建社会中,以维护土地私有制为主的维护物质资料私人占有方式的法律制度的健全,不仅维护了地主阶级对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也维护了农民群众对一数量土地的占有权。由此使得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各种物质财产的转移有了一定的规则性。即由原来的强行掠夺改变为买卖。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中势力强大的社会阶层对生产资料的肆意掠夺和霸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农民阶级的权利。这无疑是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进步。当然,这个比以前进步的社会制度,经常被无情的打破。

  封建社会制度的健全,为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社会条件。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虽然极大的巩固了封建帝王和地主阶级的剥削权利,但在一定的程度上也维护了农民阶级的生存权利,保护了农民阶级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由此也就为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社会条件。

  第四节: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

  在封建社会中,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政治和文化制度上,建立起了中央集权专制式社会管理制度。由此使得政治和文化上高度专制,成为封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封建社会时期内,高度中央集权是其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封建社会时期内,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由此造成了生产活动和社会力量的高度分散。在这种社会环境中,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在社会中的剥削地位和统治地位,在国家权力制度上不断的强化自己的权力,从而将社会政治权力高度集中在少数人甚至是皇帝或君主一人之手。由此使得高度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成为封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文化专制,是封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封建社会时期,封建帝王为了巩固自己在社会中的统治地位,不仅注重在国家权力上强化自己的统治地位,也非常注重对农民阶级的文化和思想意识的统治。为此,在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社会产生的初期,就出现了封建帝王为加强文化统治不惜“焚书坑儒”,杀害大批有文化的社会人士的重大悲剧。而且,为了从思想上统治农民阶级,又实行“罢黔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甚至是大兴文字狱,以强化对民众的思想统治。当然,在某些国家中,封建君主则是极力推行宗教文化,用宗教强化对民众的思想统治,甚至于实行政教合一的社会制度,从而使得宗教也成为压迫农民阶级的政治工具。

  第五节:封建社会中的阶级剥削和阶级斗争

  在封建社会之中,在私有制反动作用的推动下,尤其是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存在,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且在一定社会时期内还非常严重。

  在封建社会时期内,封建帝王是社会中最大的剥削者。在封建社会时期内,封建帝王利用其手中权力,用收取地租和征发劳役的方式剥削农民阶级。在一定时期,也使用大量垄断土地直接剥削农民的手段。尤其是当其为了满足自己骄奢淫逸的生活需求之时,更是加重税收和大量征发劳役,加重对农民的剥削程度,甚至是把农民群众逼到死亡的边缘。苛政猛于虎,捕蛇者之说,历史上对农民苦难的少量记载,完全能够说明这一点。

  在封建社会时期内,地主阶级是社会中的最主要的剥削阶级。在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的基础上,地主对租用其土地的农民的劳动成果享有占有权、处分权。由此决定了农民可能得到的劳动成果的比例很小。既使天公作美,农业收成较好,能够多打三五斗粮食之时,在地主们的层层剥削之下,劳动者实际上得到的剩余粮食数量也很少。而在自然灾害严重的年份,地主更是以逼租和放高利贷等方式加重对农民的剥削。而且,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每一个地主分子为了剥削更多的劳动者,都必然不断的使用各种手段占有更多的土地。尤其是大地主恶霸分子,更是使用各种手段大量霸占土地。而在小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劳动者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非常低弱,以及其它多种原因,也会被迫放弃由其享有占有权的土地。而越是土地垄断严重的社会时期,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剥削程度也越加严重。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就是对地主阶级残酷剥削农民的有力揭露。在封建的社会时期内,地主阶级是社会中的剥削阶级中人员数量最多的阶层。因此,地主阶级是封建社会中最主要的剥削者阶级。

  当然,在封建社会时期内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垄断,必然会造成社会中的阶级矛盾激化,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甚至是引起大规模的社会动乱。这与封建帝王的利益也是相矛盾的。为此封建帝王也反对土地垄断,并对大量恶意霸占和掠夺土地的行为给与打击。但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土地被地主阶级垄断又具有必然性。由此决定了土地垄断行为,在封建社会时期内必然不断的发生,只是有时轻有时重罢了。

  在封建社会时期内,官僚阶层是社会中剥削、压迫广大农民群众的一个重要阶层。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帝王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和剥削地位,以地区管理为基础建立起了层层社会统治机构或者说国家机关。由此在社会中造就了一个庞大的官僚阶层。数量众多的各级官员,为了满足自己对物质财产的占有欲望,以国家力量为后盾,使用各种手段在民间大量搜刮民脂民膏,攫取社会财富。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就是对封建社会中的官僚阶层盘剥劳动人民群众的有力写照。

  当然,官僚阶层对农民群众的剥削和压迫,也是封建社会中激化阶级矛盾甚至是引起农民阶级武装抗争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官僚阶层在相互勾结、贪赃枉法中形成的利益集团的势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也会削弱封建帝王的政治统治力,甚至于造成一代封建王朝的灭亡。因此,封建帝王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对官僚阶层的种种恶行也会进行严厉打击。但是,官僚阶层是封建帝王统治社会的工具,由此决定了官僚阶层在社会中存在的必然性,也决定了其对农民群众的剥削和压迫在封建社会中的必然存在,并成为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的剥削阶层。

  在封建社会时期内,沉重的阶级剥削以及由此产生的阶级压迫,迫使农民阶级不断的进行反抗和斗争。由封建帝王、地主阶级和官僚阶层组成的剥削阶级,对农民阶级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必然迫使农民阶级不断的进行反抗和斗争。尤其是在社会剥削和压迫加重或土地垄断严重的社会时期,更会迫使农民群众联合起来,揭竿而起,掀起大规模的武装斗争。在封建社会时期内,农民阶级的历次大规模的武装斗争,对社会中严重的阶级剥削和压迫以及土地垄断,都给予了沉重的打击,甚至于推翻一代封建王朝。

  农民阶级的反对阶级剥削和压迫的斗争具有根本的局限性。由于小生产方式与自然经济相适应,并符合农民阶级的基本愿望和要求,也就决定了在农民阶级掀起的每次大规模的武装斗争以后,小生产方式必然在社会中又重新发展起来,社会生产力也得到恢复和发展。但是,小生产方式,造成了农民群众具有严重的自私和狭隘性、怠惰性,尤其是造成了农民阶级的政治力量极度分散。除非是在社会剥削和压迫造成的社会中相当数量的农民群众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之时,农民群众才能联合起来进行反抗和斗争。这不仅是在小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内部农民阶级无力反抗阶级剥削和压迫的基本原因,也是这种国家或地区经常受到外部侵略或统治的基本原因。而且,在私有制观念的严重束缚下,农民阶级反对阶级剥削和压迫斗争,尽管有时能够推翻一代封建王朝,也只能是对一定时期内的阶级剥削和压迫,以及土地垄断严重的局面给予沉重的打击,迫使剥削阶级减轻剥削和压迫。而不可能改变土地私有制,也不可能改变封建的社会制度。即使是农民领袖夺取国家政权以后也是如此。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也只能是小生产方式的重新发展和新的一代封建王朝的建立。这无疑是在封建社会时期内,土地垄断被打破,在一定时期后又重新发展起来的恶性循环始终存在的基本原因。而且,也是在自然条件适应小生产方式广泛生存的国家或地区,封建社会制度更能够长期存在的基本原因。

  第六节:封建生产关系的灭亡具有必然性

  封建的生产关系,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一种社会生产关系,它必然具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病;封建的社会制度,作为在自然经济基础上建立的一种维护私有制的经济政治制度,也必然带有严重的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病。

  封建社会制度,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巨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土地私有制,是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经济基础。封建社会制度,是维护以土地私有制为主的一种社会制度。土地私有制,不仅是剥削阶级存在的经济基础,也是严重影响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重要原因。这是因为,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地主阶级将社会财富集中在他们手中以后,并不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而是用于其糜烂生活之需。由此也就严重的影响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封建帝王为了满足其穷奢极欲的糜烂生活之需,集中大量财力和征发大量劳役,用于扩建宫殿、修筑坟墓等非生产活动时,或是为了统治更大地区、剥削更多劳动者而发动侵略战争之时,不仅会加重社会剥削程度,更会对社会生产力造成巨大的破坏。同时,在封建社会时期内,由于阶级剥削和压迫造成的阶级矛盾时常激化引起的大规模的社会动乱不断出现,甚至是连年战争,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起到了极大的破坏作用。

  而且,在封建社会时期内,封建皇帝为了维护其剥削和统治权力,对冶金、纺织、食盐、造纸、商业等非农业生产活动实行官办和官营。这在农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的社会时期内,能够弥补劳动力严重分散对非农业生产活动发展具有的不良作用。但是,在官办和官营的基础上,国家为了获得更多的税收实行垄断经营,也就必然严重的影响和阻碍了社会(民间)的非农业生产活动的发展和社会劳动分工的发展。尤其是封建皇帝为了稳定农业生产,或是为了从社会中刮取更多的社会财富,使用高税赋政策压制和打击社会中的商业活动之时,不仅对商业活动的发展造成了严重阻碍和破坏,并由此严重的影响着社会劳动分工的发展。这无疑是在封建社会时期内,社会生产力发展缓慢,甚至于在几百年上千年内排徊不前的基本原因。也是在封建社会制度比较健全、巩固的国家中,商业和商品生产活动以及劳动分工发展缓慢的基本原因。当然,在封建社会时期内,因阶级矛盾时常加剧引起的战争不断,对商业和商品生产活动的发展也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封建的文化制度,对生产力和社会的发展也具有巨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在封建社会时期内,剥削阶级为了加强对社会的政治统治,推动的封建文化、宗教文化的发展,扼杀了人们的个性自由,也严重的禁固着人们对社会和自然科学的研究和认识。这无疑对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具有严重的阻碍和破坏作用。

  小生产方式,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具有严重的阻碍作用。小生产方式,不仅造成了社会劳动力和经济力量的严重分散,造成了农民群众思想意识的狭隘性,更进一步强化了农民群众的自私自利心理。这对集中劳动力进行大规模的开掘自然、改造自然的生产活动以及发展劳动分工,都具有巨大的阻碍作用。而且,小生产方式基础上的自给自足,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商业活动的鄙视,也对商业活动和劳动分工的发展具有很大的阻碍作用。这无疑是在自然条件适应小生产方式生存的国家,社会生产力和劳动分工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农业为主的生产活动,必然被改变为新的生产活动为主。受自然条件和地理环境的严重束缚,决定了以农业为主的社会生产力水平难以得到较大的提高。即使在社会比较稳定生产力得到发展的时期,随之而来的人口数量的迅速增长,也会把生产力发展创造的比以前增多的社会财富消耗贻尽。因此,以农业为主生产活动,永远难以满足社会中日益增长的多种多样的消费需求。而社会中日益增长的多种多样的消费需求,不仅要求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并必然要求冲破自然经济的束缚开展新的生产活动。由此也就决定了新的生产活动必然发展起来,并必然能够逐步的占据社会生产活动的主导地位。

  封建的生产关系,必然被新的生产关系代替。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社会中日益增长的多种多样的消费需求,必然推动新生产活动或者说社会劳动分工的产生和不断发展,这是任何人或任何阶级都无力阻挡的。而随着社会劳动分工的发展和社会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也就必然在社会中发展起来。当新的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在要求社会予以承认和有效保护而进行的斗争中,也必然能够建立起一种新的社会制度,从而代替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封建社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