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三年村官复职,选举法在南塘高悬


                         通缉三年村官复职,选举法在南塘高悬

 

                                         

 

据媒体报道,“一名被汕尾市公安局通缉三年的在逃村官,他数罪在身,却在三年后被当地镇政府再次任命为村长!”该通缉犯系汕尾市陆丰市南塘镇一村村长黄明,2005年前因村民不断上访举报,汕尾市公安局在掌握其涉嫌非法转让土地、倒卖土地的证据后,依法立案并批准刑事拘留,与此同时黄明的陆丰市人大代表身份也被依法罢免,从此黄明开始了三年逃亡生涯。黄明就任村长一职已有17年之久,其涉嫌非法牟取私利至少超过500余万元。今年的228,陆丰市南塘镇多名领导在这一天亲临该镇一村,并且该镇领导当着全村村民的面,宣布黄明继续担任村长职务。对于村民的惊讶,该镇领导明确表示,“之前黄明的离开已向镇领导请假!”(20080407《新快报》)

村主任的就职与否在广东陆丰市南塘镇俨然成了儿戏。因畏罪潜逃,三年不担任村主任职务,突然又重新走马上任,不管黄明身患何病,何况村民压根就不会相信黄明真的患病;也不管其向何种级别的领导请假,何况镇长陈清河都做如此表态,“至于是谁批准,是如何请假的,我都不知情。”恐怕这些都不是三年之假理由的理由。

我们撇开此事件的其它问题,单单就考虑选举法在南塘的实施情况,我们发现,选举法在南塘已然失效。为何下此断论?我们不妨考察选举法规定的村干部职务的执行与终止在南塘一村的实施情况,以检讨看其如何贯彻我们的地方选举法。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检视这一问题。一是村委职务的自行终止的问题,二是对村职务的罢免问题。

首先,就村委职务自行终止而言,广东村委选举法有明文规定。《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村民委员会公告:(一)迁出本村的;(三)被判管制以上刑罚的;(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由此看来,黄明的村委主任职务理当在自行终止之列。根本就不存在什么“生病请假”、再销假、更遑论官复原职之说。

请假一说,不管编撰的多么完美无瑕,也不管多么的有理有据,这是多么荒谬、多么无知的搪塞之言?一届村委会主任任期也就三年,你就请个三年的假?这样的谎言只能是不戳自穿,以子之矛戳子之盾。为什么我们的南塘镇领导还如此振振有词地为我们的黄明辩白呢?这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吗?你当南塘老百姓全都是瞎子还是全都是白痴啊?

其次,我们可以考察选举法规定的对村委职务的罢免情况。这里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一是自上而下的罢免,一个是自下而上的罢免。前者主要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职务的罢免,后者主要是指村民对村委职务的罢免。

自上而下的罢免,广东村委选举法做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上述选举办法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严重失职,或者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提议。”单这一条,南塘镇政府就完全可以提出罢免黄明的村主任职务。缘何在其所谓的逃亡三年之久却未曾提议将其罢免?非但如此,还竭力为其护短?

南塘镇为何不提出罢免黄明主任一职?个中缘由何在?这是南塘镇领导的不作为与失职,而且是严重不作为与严重失职。为什么我们的记者去采访,我们的镇书记、镇长也依然那么牛腔?竟然号称对黄明人大代表遭罢免一事无所知晓?正如村民所言,全村人都知道,就你们镇领导不知道,难道你们生活在真空中?这是在忽悠谁呢?

以上是依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可以自上而下对其进行罢免或者停职的理由。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其实村民也完全可以对其提出罢免。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据此,村民完全有正当理由要求罢免黄明村长一职。

接下来我们需要探究的是为什么村民没有罢免黄明的村主任职务?这不仅与黄明自身的霸气与黑恶势力有关,恐怕还与南塘镇领导有关。南塘镇在此次黄明的复出中扮演了非常值得反思的角色。至少从228,南塘镇多名领导亲临该镇一村,并且当着全村村民的面,宣布黄明继续担任村长职务一事可以看出。本该遭镇政府罢免的黄明,不但没有遭罢免,反而遭受如此“隆恩”与“厚遇”。恐怕南塘的天子会不时窃喜:尽管遭市公安局通缉又奈何?在南塘,老子我镇党政说了算,谁能奈何得了?你个难缠的刁民上访去吧,看谁笑到最后!

村民为何没有罢免黄明?是村民的民主意识不够?还是村民曾经提出了罢免理由,却得不到镇政府的同意与支持?还是村民碍于黄家的黑恶势力,压根就不敢提罢免黄明村主任的事?如此一霸,恐怕镇领导干部都要忍让三分的黄明,要村民提出罢免他,可想而知,这近乎是不可能的事。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指出,在南塘,在遭遇如此黑恶势力的一村,《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则被高高悬置。

简而言之,只要村民无法、无力、不能、不敢享受村组法及其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民主权利,只要我们的乡镇政府不支持、不贯彻、不领会、不坐实这些法律,其都将不得不被高高地空置着。这是我们选举法的悲哀,抑或是我们基层民主的悲哀,抑或是我们村民的悲哀,抑或是我们些许党政干部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