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诉讼文书撰写范例系列1:民事答辩状


法律诉讼文书撰写范例系列1民 事 答 辩 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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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崇品牌机构[国际]-专家观点-首席专家-许广崇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

答辩人:

答辩人:

答辩人: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因张AB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1.原告请求返还医疗费用人民币20000元整,缺乏事实依据;

2.原告请求赔偿院外医疗费用人民币49296.50元整,理由不充分;

3.原告请求赔偿误工费用人民币19565元整,没有理由;

4.原告请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人民币1455元整,缺乏依据;

5.原告请求赔偿残疾生活补助助费用人民币89091元整,缺乏依据;

6.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整,缺乏依据;

7.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缺乏依据;

请求事项:

1.驳回原告要求返还医疗费用人民币20000元整的请求;

2.驳回原告要求赔偿院外医疗费用人民币49296.50元整的请求,按相关协议约定承担相关费用,也就是2006年原告自愿转院约定的费用,以实际使用药费核算为准,承担70%

3.驳回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用人民币19565元整的请求,误工费跟本医疗合同纠纷无关;

4.驳回原告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人民币1455元整的请求,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缺乏事实依据。

5.驳回原告请求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用人民币89091元整的请求,原告请求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用缺乏依据;

6.驳回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整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7.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的请求,裁决属于本院承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承担,其他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于2005418日上午1030,入本医院治疗。入院前已经在其他医院多次手术治疗,没有痊愈。进入本院治疗前,临时诊断为左胫腓骨中下段骨折治疗后畸形愈合。入院前,跛行,因近6个月行动不便而来院住院治疗。

治疗前专科诊断情况为:左小腿中下段畸形,无压痛及扣击痛,左小腿向外侧成约10度,左脚裸关节活动功能尚可,左下肢较右下肢短约3.5cm,走路跛行。X光片显示:左胫腓骨中下段陈旧性骨折,左胫腓骨两端向外侧成约10度。左胫腓骨远端折端向前上移位;左胫腓骨两折端见有中等骨痂生长,骨折线仍可见。

入院观察、相关治疗后,在征求患者同意的前提下(书证12005420手术同意书)于2005421,在硬膜外麻下行“左胫腓骨陈旧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程顺利,术后予以抗炎,对症及中药行气壮骨康复治疗,出院前患者症状基本消失,病情已基本治愈。2005824,本院医生杨某查房时,未见患者诉有任何不适,一般情况好,当时根据院长查房指示:让患者挟持拐杖下床行走,如行走3天后未见有何不适,可择期出院,回家自行疗养及功能锻炼,患者以连续2天挟持拐杖下床行走,未见有任何不适。根据患者要求(书证22005826患者要求出院签字),准予出院,正式办理出院手续。

入院时双方签定协议书,约定:协议书自乙方出院时即自动终止(书证3:协议书)。

从这里可以看出,患者在这个治疗服务协议书的背景下,是痊愈出院的,而且是在原告要求下痊愈出院,并非象原告所说术后数月骨折处不愈合又二次手术的情况。至于二次手术时,在手术同意书中双方认可原告以前几次手术肢体已不等长,原告同意继续手术,且声明原合同作废(书证420051125手术同意书),这次算本医院免费治疗(虽然原协议书约定:自乙方出院时即自动终止。)。所以,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返还医疗费用人民币20000元整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返还医疗费用人民币20000元整的请求。

二.原告要求赔偿院外医疗费用人民币49296.50元整的请求,事实依据不充分。

第二次手术虽属本医院自愿免费继续治疗,也不收取原告任何费用,但是在进行治疗过程中,原告要求转院(书证520061020患者要求转院签字)的前提下,本院同意转院并自愿承担转院治疗中的药费的70%,原告承担转院治疗中的药费的30%。现在原告把医疗费用人民币49296.50元整要本院承担,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当时双方的约定。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赔偿院外医疗费用人民币49296.50元整的请求,按相关协议约定承担相关费用,也就是2006年原告自愿转院约定的费用,以实际使用药费核算为准,承担70%

三.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用人民币19565元整的请求,是无理的,误工费跟本医疗合同纠纷无关。

因为,原告的误工费不是因为本次医疗合同引起的,本医疗服务是原告在其他医院治疗未愈才到本院治疗的,那么,如果不到本院治疗,原告一样不能正常参加劳动。所以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用人民币19565元整的请求,是无理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用人民币19565元整的请求。

四.原告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人民币1455元整,缺乏依据。

这里的住院伙食补助可能是转院住院伙食补助,但是,在转院前本医院只承诺自愿承担转院治疗中的药费的70%,并没有承诺给予其他任何费用补贴,所以,原告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人民币1455元整,缺乏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人民币1455元整的请求。

五.原告请求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用人民币89091元整的请求,原告请求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用缺乏依据。

上面已经表述很清楚:原告于2005418日上午1030,入本医院治疗。入院前已经在其他医院多次手术治疗,没有痊愈。进入本院治疗前,临时诊断为左胫腓骨中下段骨折治疗后畸形愈合。入院前,跛行,因近6个月行动不便而来院住院治疗。

所以,原告是在外医院多次手术治疗不愈后才到本院治疗的。原告的残疾不是本院造成的,是来本院前就已经存在的事实。

原告请求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用人民币89091元整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六.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整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本院给予原告手术前,已经告知原告手术可能带来的一些无法意料的相关风险和问题,而且原告也是全面同意的。更何况原告在本院接受手术治疗前已经在其他医院做过几次手术未愈转来的。本院接受其入院前,已经告知原告,不是强迫,不存在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的过错。

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整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七.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的请求,裁决属于本院承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承担,其他由原告承担。

 

此致

 

AB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7315

附件:

1.本答辩状副本1份;

2.书证12005420手术同意书 复印件1份;

3.书证22005826患者要求出院签字 复印件1份;

4.书证3:协议书 复印件1份;

5.书证420051125手术同意书 复印件1份;

6.书证520061020患者要求转院签字 复印件1份;

7.营业执照、答辩人身份证 复印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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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广崇,署号许高崇。中国年度100位优秀品牌专家第三届中国管理大奖管理专家奖品牌中国年度人物及系列活动评委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房地产应用研究专业委员会专家顾问高崇品牌机构[国际]CEO。著作《品牌道和术》、《区域市场道和术》、《私营企业道和术》、《新基业长青》(合著)、《广告?品牌?》(编著中)。1965319来到人间,广西天等人,书法家,文案怪才,品牌咨询顾问,培训师,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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