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b/20080414/08184744608.shtml)
新浪网上的资料是最丰富的了,依据出上资料不能给“主角”的最终定性为偷税,首先,可以排除偷税犯罪的可能性。因为新浪引用的刑法第201条关于偷税的条款,从程序上来看离考虑刑法条款的适用有很长的时间上的距离,因为税务机关的调查还没有结束,不可能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目前需要探讨的是能否构成《征管法》第63条的偷税行为,构成偷税行为了,在达到法定比例后才能认定是否构成移送条件的问题。
1.偷税罪的犯罪主体是企业法人,而不是个人。关于刑法201条的司法解释更明确(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其中第(1)、(2)、(5)项完全可以排除适用的可能性,只有第(3)、(4)项的适用还有可能性,其中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的行为,而在没有报道,而且宗庆在在税务部门启动调查后,有结论之前已经补缴了2亿多的税款,显然税务机关在适用这一项时会有障碍了,因为有相反的证据存在了,甚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能否适用,而现在的资料来看,他根本就未申报何谈材料的虚假和真实?
2.在程序上来看,他有自行补缴税款的行为。宗庆后在税务部门启动调查后,于2007年10月补交了2亿多元的税款。税务机关通知其申报时,此数额肯定不存在于虚假申报之列了,此数额也会在少缴的数额中被剔除。
3.其取得的收入的性质为(1)服务费,(2)股利,(3)股权回购获利。其中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项目的是服务费和股利,而股权转让是不征税的。服务费应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其计算方法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股利所得的计算方法也不同。
4.取得的年限没有详细的资料了,而跨度是10年,自1996年-2006年。《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不知道税务机关在此案中是否有责任,如果不能认定为偷税的话,最多只能追究5年的少缴税款、滞纳金而不用计算2003年以前的税款了。
毕竟,宗庆后与税务机关掌握的资料要比我更丰富。我们可出看到,宗庆后的收入来源是其与达能签订的《服务协议》及其附属的《奖励股协议》,但从税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定性偷税倒是第一次公开讨论,而且认为怀疑他是偷税犯罪也是头一次,从已有的偷税案例来看,没有人因为少缴个人所得税而被定性为偷税,更没有人因此被判刑;不用说“偷”个人所得税,即使是“偷”企业所得税这单一税种的纳税人,也很难被定性为偷税犯罪,所出从网上的评论来看,很多人惊讶于他的少缴税款的额度,而并未注意到我们的法律困境,所以可以理解在这些讨论中,税务机关对此案的保守和谨慎。因为这个案件的后果远没有人们想像的那么严重。不知道法律后果最终怎么样。
可能的结果 :
个人认为最终的结果是宗庆后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个人计算错误而少缴税款,不能认定为偷税,更不可能被定性为偷税罪。已经缴纳的税款、滞纳金不会退了,如果严格按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的话,他可能缴多了,国家还要给他退税。
评析:
当然这样的法律后果让很多人失望了,最终结果如何,还要拭目以待,也许还会有什么戏剧性的变化。从这个案子的时间发展来看,的确有如宗庆后所言有幕后推手,这些人能否达到自己的目的,现在还不清楚。现在中国人的报复手段就这么两样,如果是公务员就举报受贿,如果是商人就举报偷税。大家在利用国家机器为自己报仇,这总比《水浒传》中的“英雄”们自己复仇要进步得多。而《个人所得税法》这个被国外称为“罗宾汉”税种的法律条款,在中国竟没有起到劫富济贫的作用。这个责任不完全在税务当局,他们也没有多少权力和手段去完成这项“伟大使命”,社会公平的责任不能寄托在税务机关身上。而实践中只有穷人,那些靠工资、薪金生活的老百姓才没有逃税的技术和手段,他们只能任人宰割,而被严格征收的竟是一些用代扣代缴的手段强行扣留的用于活命的钱(纳税人的负担)。一个本应制造公平的工具,竟变成了加剧不公的手段,真有些南辕北辙,助纣为虐的味道,可这就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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